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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人治理存在不规范化、形骸化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自相矛盾性。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独立学院为法人,但在现有的法人分类中找不到独立学院法人归属类型,以至法人治理出现越位、错位、虚位等利益无序博弈状态。面对此种境况,消解法律法规自相矛盾的规定,并找寻独立学院法人的准确定位——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进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构建不同的治理结构,才是破解独立荤院法人治理困境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