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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必须具备测量数据作为依据才能够确保后续工作的开展,必须加强对不动产测绘工作的重视。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展开,不动产测绘工作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必须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的测绘工作的研究,不断的提高测绘能力,确保不动产统一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
1、充分的认识到测绘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非常重要的战略部署,而测绘工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做好测绘工作对于推进统一登记工作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测绘工作主要包括房产测绘、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测绘工作。此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统一,登记机关也不统一,土地在国土部门登记,房屋在住建房管部门登记,承包经营权和草原在农业部门登记,滩涂在海洋部门登记,林权则在林业部门登记等。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资源要进行勘测测绘,明确权属界线,使得不动产登记更加科学、准确,以确保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采取何种登记模式,各国不动产登记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联系都十分紧密。
2、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测绘
2.1不动产统一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主要指的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不动产权利归属以及其他法定事项等信息的行为和活动。不动产主要指的是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的发来和法规将各种乐行登记事项清晰、完整并且准确的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我国于2013年11月20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此次会上经过研究决定对不动产登记职责以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整合,全国的房屋、土地、海域以林地等实现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
2.2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主要指的是采用测绘技术,对不动产统一统计之后的目标对象所拥有的形状、位置、面积、方位以及层次等基本空间属性进行确定,之后通过图表以及数字等多种形式对不动产所拥有的属性进行表述的一种科学技术。不动产测绘作业过程中,必须要依托法律。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才能够进行,不动产测绘作业时一项具有法定性以及法律效应的一项测绘工作。不动产测绘得到的测绘结果还需要将其报送被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審核完成之后才能够将其作为资源进行应用,同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测绘工作的对策研究
3.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目前我国开始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但是在房产测绘中还有一些在采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一些城市目前还没有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最终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必须按照国家测绘管理部门规定,各地应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目前我市的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专业的测绘机构,均独自承担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等,造成重复测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房产部门采用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而国土部门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且目前已大部分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了保证坐标系统的统一,需要将房产测绘的数据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便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数据统一。
3.2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完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多源异构数据的交换共享,加快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和国土资源数据云平台建设。已经对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达成一致,由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并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各测绘机构共享测绘成果,利用测绘数据“云平台”,基础数据可以互相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3.3加强不动产测绘的监管力度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责任十分重大,登记机关需要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应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测绘市场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准确、可靠。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截至2014年初,我国共有地籍测绘资质单位约8000家,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约5000家,有效地规范了不动产测绘市场。为推动《测绘法》的贯彻落实,建议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中,充分发挥测绘资质单位的作用,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测绘资料,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测绘资质单位提供,使不动产测绘成果更加科学、准确。
3.4认真学习不动产测绘知识
在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形势下,要形成一份多用途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用于房产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国土测绘、房产测绘的专业队伍根据专业化分工,分别完成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再整合成不动产测量报告,也可以由一个测绘机构独自完成一份完整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对于专业性的房产测绘、国土测绘机构来说,需要认真学习房产测绘、地籍测量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不动产测量所需要的技能,以应对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结论:
综上所述,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环境下,做好不动产测绘工作意义重大,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测绘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以及全面的分析,从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需求出发,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不断的强化和完善不动产测绘工作,确保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参考文献:
[1]张卫东.与房产测绘相关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风险[J].中国房地产,2016(34):22-24.
[2]俞向红,陈伟.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对策研究[J].建筑知识,2016,36(06):264.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
1、充分的认识到测绘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非常重要的战略部署,而测绘工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做好测绘工作对于推进统一登记工作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测绘工作主要包括房产测绘、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测绘工作。此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统一,登记机关也不统一,土地在国土部门登记,房屋在住建房管部门登记,承包经营权和草原在农业部门登记,滩涂在海洋部门登记,林权则在林业部门登记等。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资源要进行勘测测绘,明确权属界线,使得不动产登记更加科学、准确,以确保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采取何种登记模式,各国不动产登记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联系都十分紧密。
2、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测绘
2.1不动产统一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主要指的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不动产权利归属以及其他法定事项等信息的行为和活动。不动产主要指的是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的发来和法规将各种乐行登记事项清晰、完整并且准确的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我国于2013年11月20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此次会上经过研究决定对不动产登记职责以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整合,全国的房屋、土地、海域以林地等实现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
2.2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主要指的是采用测绘技术,对不动产统一统计之后的目标对象所拥有的形状、位置、面积、方位以及层次等基本空间属性进行确定,之后通过图表以及数字等多种形式对不动产所拥有的属性进行表述的一种科学技术。不动产测绘作业过程中,必须要依托法律。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才能够进行,不动产测绘作业时一项具有法定性以及法律效应的一项测绘工作。不动产测绘得到的测绘结果还需要将其报送被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審核完成之后才能够将其作为资源进行应用,同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测绘工作的对策研究
3.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目前我国开始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但是在房产测绘中还有一些在采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一些城市目前还没有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最终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必须按照国家测绘管理部门规定,各地应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目前我市的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专业的测绘机构,均独自承担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等,造成重复测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房产部门采用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而国土部门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且目前已大部分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了保证坐标系统的统一,需要将房产测绘的数据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便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数据统一。
3.2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完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多源异构数据的交换共享,加快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和国土资源数据云平台建设。已经对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达成一致,由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并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各测绘机构共享测绘成果,利用测绘数据“云平台”,基础数据可以互相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3.3加强不动产测绘的监管力度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的责任十分重大,登记机关需要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应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测绘市场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准确、可靠。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截至2014年初,我国共有地籍测绘资质单位约8000家,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约5000家,有效地规范了不动产测绘市场。为推动《测绘法》的贯彻落实,建议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中,充分发挥测绘资质单位的作用,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测绘资料,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测绘资质单位提供,使不动产测绘成果更加科学、准确。
3.4认真学习不动产测绘知识
在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形势下,要形成一份多用途的不动产测量报告用于房产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国土测绘、房产测绘的专业队伍根据专业化分工,分别完成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再整合成不动产测量报告,也可以由一个测绘机构独自完成一份完整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对于专业性的房产测绘、国土测绘机构来说,需要认真学习房产测绘、地籍测量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不动产测量所需要的技能,以应对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结论:
综上所述,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环境下,做好不动产测绘工作意义重大,必须充分的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测绘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以及全面的分析,从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需求出发,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不断的强化和完善不动产测绘工作,确保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参考文献:
[1]张卫东.与房产测绘相关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风险[J].中国房地产,2016(34):22-24.
[2]俞向红,陈伟.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对策研究[J].建筑知识,2016,36(0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