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应如何变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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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大儿子共同生活多年,并于2010年1月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在我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切财产留给大儿子继承。2013年,因家庭纠纷,我跟大儿子关系逐渐恶化,自此就时常遭到大儿子夫妻俩的虐待,实在忍无可忍,我就改跟小儿子一同生活。这两年来,小儿子对我悉心照料,非常孝顺,我决意变更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 郭永昌
  郭永昌读者:
  你有权再新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你小儿子,但新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能有效。《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则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如果其中有的遗嘱办理过公证,则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由于你已经在2010年1月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因此,你要新立的遗嘱就必须办理公证,只有这样,两份公证遗嘱中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你的所有财产才能按你的意愿由你的小儿子继承。如果你新立的遗嘱不办理公证,就没有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办法,即前往公证处将你在2010年1月所立的那份公证遗嘱撤消,之后就可以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来新立遗嘱。如果不先将前一份公证遗嘱撤消,新立的遗嘱又不办理公证,那么,新立的遗嘱无论是自书、代书、录音还是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2010年1月所立的公证遗嘱,也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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