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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正确适用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官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现实的。而通过证明事实的程序查明的外国法往往又不够确切。而且,把外国法作为事实对待,亦不能实现冲突法制度构建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使冲突法制度本身失去意义。以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及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时相互适用法律为基本思想的冲突法制度本身存在着固有的和不可克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