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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排斥了物权自由创设的可能。这种规定有助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但同时也给新型物权的生成与确认造成障碍。因此,应当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习惯法、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等之外,还应当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