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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具体制定的,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规范、公正、透明”等理念以其广泛的适用性,渗透到各项采购项目中。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适当措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规范采购程序,但本身体制的不健全依然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此次《意见》相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意见》的公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步入统一化、规范化轨道,实现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谷辽海
相对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而言,拟议的《政府采購法实施条例》在操作规程方面有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有关本国货物的采购有了粗略的规定,使实践部门重视本土产品的采购,但尚须在立法层面上细化规则;其二,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电子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从而逐渐靠近电子交易的国际规则;其三,吸收了一些新的采购工具,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框架协议的采购工具,但需要进一步明确每种方式的使用条件和采购程序;其四,允许在电子环境或传统纸质条件下进行政府采购,适应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尚须明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纸面采购方式如何在电子环境下运行的问题;其五,引入电子拍卖或电子竞价的采购工具,便于与未来《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接轨,但需要明确的是,或者电子拍卖或者电子竞价,只能选择一,因为两种采购方法的功能是一样的。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吕汉阳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笔者认为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更加照顾与保护供应商。条例中不仅体现了对采购人权利的制约,还体现了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的宗旨。二、采购的适用范围拓宽。对财政性资金的范畴、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具体细化,明确了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三、进一步界定国货。提出本国货物界定的基本标准并给出公式。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更大。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五、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具体化。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六、明确电子政府采购合法性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七、统一集采机构设置。明确了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足之处是仍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数量,应该给予研究并明确规定, 防止集采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规范、公正、透明”等理念以其广泛的适用性,渗透到各项采购项目中。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适当措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规范采购程序,但本身体制的不健全依然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此次《意见》相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意见》的公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步入统一化、规范化轨道,实现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谷辽海
相对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而言,拟议的《政府采購法实施条例》在操作规程方面有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有关本国货物的采购有了粗略的规定,使实践部门重视本土产品的采购,但尚须在立法层面上细化规则;其二,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电子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从而逐渐靠近电子交易的国际规则;其三,吸收了一些新的采购工具,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框架协议的采购工具,但需要进一步明确每种方式的使用条件和采购程序;其四,允许在电子环境或传统纸质条件下进行政府采购,适应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尚须明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纸面采购方式如何在电子环境下运行的问题;其五,引入电子拍卖或电子竞价的采购工具,便于与未来《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接轨,但需要明确的是,或者电子拍卖或者电子竞价,只能选择一,因为两种采购方法的功能是一样的。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吕汉阳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笔者认为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更加照顾与保护供应商。条例中不仅体现了对采购人权利的制约,还体现了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的宗旨。二、采购的适用范围拓宽。对财政性资金的范畴、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具体细化,明确了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三、进一步界定国货。提出本国货物界定的基本标准并给出公式。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更大。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五、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具体化。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六、明确电子政府采购合法性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七、统一集采机构设置。明确了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足之处是仍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数量,应该给予研究并明确规定, 防止集采机构设置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