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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公众参与视角出发,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旧城改造中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博弈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和构建多方协调下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发现,在政府与被拆迁户的利益博弈中,政府占据先动优势,而被拆迁户处于弱势,这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并导致城市旧城改造难以进行。因此,研究构建一种多方协调下具有约束力的公众参与机制,使政府与被拆迁户的非合作博弈成为合作博弈,从而引导两者实现共赢,以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旧城改造;公众参与机制;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047-03
0引言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旧城改造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强制拆迁的存在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等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旧城改造中社会冲突和矛盾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旧城改造的有序进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中公众在旧城改造中面临着参与度低和利益表达缺失双重困境,也是致使城市拆迁改造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持相对均衡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增加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维持城市拆迁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城市管理者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文献综述
所谓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促进城市的发展,其政策在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为了城市的发展目标而对旧城资源的权威分配(冯伟林,2008),其主要是对于旧城区中不适宜现代城市发展、城市环境、相对落后的地方进行重构和更新,从而改善城市环境,促使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化,更适应于现代化城市社会,其主要包括旧城区房屋改建或更新、基础设施的完善、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及空间布局的更合理设计等(郑伟亚,2008)。旧城改造涉及房屋拆迁,关系到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进程,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钟兆智、钟万里,2008)。
在我国,公众参与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盛行。蔡定剑(2009)认为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褚松燕(2007)认为政治制度化、公民权利意识、社会自组织、政府作用是影响公民有序参与最为重要的四个因素。其中高程度的制度化是公民有序参与进行的规则基础,较强的权利意识是公民有序参与的心理基础,发达的社会自组织网络是公民有序参与的组织基础,公正灵活的政府主导是公民有序参与的能促性基础。
当前,在城市拆迁改造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和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公众参与只是一种形式,另外由于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公众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达,2011)。在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补偿程序中,由于没有设置公众参与程序,在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上公众参与程序严重缺失,具体表现在公共利益判断上缺乏公众参与、公众在补偿标准协商上严重缺位以及公众参与缺乏具体程序性规范等三个方面(李耿平,吴智平2011)。目前“告知性参与”仍然是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主要形式,在目前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被排斥在项目决策过程之外,其他公众更难参与其中,他们只是被动接受者,而不是主动参与者(刘江升,200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旧城改造过程中公众参与热情虽然相对提高,但是公众参与缺乏相关制度性的程序,公众参与途径相对较少,公众参与层面较低,公众未能很好地表达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旧城改造;公众参与机制;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047-03
0引言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旧城改造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强制拆迁的存在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等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旧城改造中社会冲突和矛盾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旧城改造的有序进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中公众在旧城改造中面临着参与度低和利益表达缺失双重困境,也是致使城市拆迁改造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持相对均衡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增加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维持城市拆迁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城市管理者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文献综述
所谓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促进城市的发展,其政策在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为了城市的发展目标而对旧城资源的权威分配(冯伟林,2008),其主要是对于旧城区中不适宜现代城市发展、城市环境、相对落后的地方进行重构和更新,从而改善城市环境,促使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化,更适应于现代化城市社会,其主要包括旧城区房屋改建或更新、基础设施的完善、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及空间布局的更合理设计等(郑伟亚,2008)。旧城改造涉及房屋拆迁,关系到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进程,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钟兆智、钟万里,2008)。
在我国,公众参与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盛行。蔡定剑(2009)认为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褚松燕(2007)认为政治制度化、公民权利意识、社会自组织、政府作用是影响公民有序参与最为重要的四个因素。其中高程度的制度化是公民有序参与进行的规则基础,较强的权利意识是公民有序参与的心理基础,发达的社会自组织网络是公民有序参与的组织基础,公正灵活的政府主导是公民有序参与的能促性基础。
当前,在城市拆迁改造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和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公众参与只是一种形式,另外由于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公众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达,2011)。在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补偿程序中,由于没有设置公众参与程序,在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上公众参与程序严重缺失,具体表现在公共利益判断上缺乏公众参与、公众在补偿标准协商上严重缺位以及公众参与缺乏具体程序性规范等三个方面(李耿平,吴智平2011)。目前“告知性参与”仍然是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主要形式,在目前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被排斥在项目决策过程之外,其他公众更难参与其中,他们只是被动接受者,而不是主动参与者(刘江升,200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旧城改造过程中公众参与热情虽然相对提高,但是公众参与缺乏相关制度性的程序,公众参与途径相对较少,公众参与层面较低,公众未能很好地表达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