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xue2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
  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2件91人,其中,公安系统51人占56%,法院24人占26.4%,司法行政系统14人占15.4%,检察人员2人占2.2%。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贪渎交织现象严重。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种罪名的70人占76.9%。其中,贪污16人,受贿17人,玩忽职守21人,滥用职权15人。其他罪名较少,徇私枉法7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4人,虐待被监管人员3人,民事枉法裁判2人,徇私舞弊减刑2人,刑讯逼供1人,非法拘禁1人,挪用公款2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犯罪人在利用职权徇私情的同时,又大肆敛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2.涉案的部门和人员相对集中。从案件分布来看:公安系统主要集中在经侦、刑侦、缉毒、看守所、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法院主要集中在执行、审判以及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集中在监狱及基层司法所。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骨干及关键岗位人员42人占46.2%,他们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一些干警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或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如:宁夏第二强制戒毒管理科副科长闫春荣收受他人贿赂将三名强制戒毒人员放出被判处有期徒刑。
  3.公安系统犯罪人数居多,协警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在立案查处的72件91人中,公安系统35件51人,占立案总件数的48.6%,总人数的56%。在51人中,协警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9%。
  4.渎职侵权现象严重。在查处的72件91人中,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尤其是监狱和基层司法所,立案查处14件14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2.9%。其次是公安系统,在立案查处的35件51人中,渎职案件25件34人,占总件数的71.4%,总人数的66.7%。渎职现象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5.“诉讼掮客”的出现严重干扰司法公正。近年来,“诉讼掮客”十分活跃。在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如查办的哈少宁受贿案,就是因为康乐公司法律顾问白某的从中“引荐”,才导致哈少宁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甚至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如马彦生受贿案中,从中“引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员多达19人(其中,律师10人),在其受贿的220余万中,“掮客引荐”就达91.5万元,占41.6%。
  6.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三名执行法官就因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窝案中,银川监狱直属一分区区长王力、七监区监区长李立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赵龙以及狱政科、医院等部门六人被判刑。兴庆区检察院查处的王献海、韩鹏等人行贿案中,受贿人马彦生犯罪金额高达220余万元,涉案单位和个人多达70余个,犯罪时间从2004年至2011年长达7年之久,犯罪行为涉及银川、吴忠、固原、石嘴山、中卫五市,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被牵扯其中。共有30余名法官,1名检察官,10名司法行政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近50名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在宁夏司法史上堪称前所未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权大于法的思想作祟,特权思想严重。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司法工作人员也深受“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影响。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自视身份特殊,高人一等,在执法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耀武扬威,肆意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有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2006年6月,被害人童某被人砍成重伤,民警吴某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提请立案,其调入兴庆区分局某派出所工作时,又私自将案件材料带走,致使此案长达四年未能侦破,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以案谋私,追求物欲。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私欲恶性膨胀。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潮影响下,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行贪污受贿之念。再加上一些单位一味追求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对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经不住腐朽思想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明知被害人伤情为重伤和田某是嫌疑人,却不立案侦查,致使田某不受法律追究。
  3.司法准入机制的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司法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动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由于司法准入机制的长期失严,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靠“任命”式获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甚至是中层领导或办案主力。在查处的案件中,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57.1%,如:金凤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曹某因明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盗窃犯罪人张某未被交付执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又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曹某签字借出的张某案审判卷宗未及时归还,导致卷宗丢失,曹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对不起诉。这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之后,又两次因丢失卷宗材料被行政处罚。从现状看: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己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有的甚至规避统考准入,被任命为检察长、院长类职务,迂回取得法律资格。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不经过熟悉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就直接承办案件,独当一面,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容易导致渎职失职类犯罪产生。三是由于人员短缺,工作压力大,司法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较多,尤其是在公安和法院,存在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司法机关在编人员,单位平时对他们疏于管理和教育,使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如:2011年5月西夏区公安分局协警员靳某,在值班期间,因内勤牛某叫其去加油,靳某在没有确认当班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协警员不得驾驶警车,却违规驾车加油,结果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   4.管理和制度存在缺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由于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一些人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风险点查找不全面、不准确,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个别单位干脆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永宁县公安局查找风险点1条,而刑侦、缉毒、经侦、治安等9个部门风险点是“零”。没有查找到风险点,也就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容易发生职务犯罪;有的单位严重缺乏办案力量,导致一些临时聘用人员长期代行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自身产生角色错位,加之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较大,在单位属于“好使唤”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逐步走上吃、拿、卡、要,甚至犯罪的道路。如:西夏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协警员李瑞军,在被辞退后,又因工作繁忙,被叫回帮助办理案件。2011年6月李瑞军和另外两位协警员姚铭、陈瑞阳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警将贩卖考试作弊器的刘某、李某抓获,并将罚没款2.1万元私分,构成贪污罪。调查中还发现,银川市公安局及下属分局招聘协警员高达2000余人,已具有相当规模,而公安部门对于协警的管理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大多内容空泛,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和监督管理方面,很难实现应有的约束力。这些管理监督方面的漏洞,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而一旦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则简单地将他们除名,且不留案底,导致一些人被A单位辞退,又迅速被B单位方录用,极易成为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乱源,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5.打击不力、惩处不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存在畏难情绪。一是群众不敢举报。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有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或者是亲属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为了息事宁人而不到有关部门举报。二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三是个别司法机关为了“遮丑”或者为了保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案后不向有关单位移交。四是量刑较轻,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从判决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使一些人产生了漠法心里。五是对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放纵。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但在现实中,行贿犯罪越来越被“轻刑化”甚至免刑化。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被动性受贿,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办案人拒贿后,将贿款置于办案人员办公室后迅速逃离,办案人员无奈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但是,单位处理结果令人遗憾:无一例外,单位纪检部门将所有上交的现金、礼品等全部退还行贿人或作为执行款处理。这些贿赂款,少则一次性给办案人员缴纳了几百元电话费,大多数则是一次性的给予办案人员人民币2万元左右,最多的达到了5万元,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为受贿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影响执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6.犯罪黑数问题严重。就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其处于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犯罪的裁判者和惩治者,也是法律的守护神。为什么还会有一些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呢?这是因为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犯罪黑数的存在。职务犯罪的侦破是“以人找事”,即通过对某人的举报来查找他的犯罪事实,而显然并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都能够被发现和举报。因此,职务犯罪的定罪概率究竟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但一般来说,应该比刑事犯罪定罪概率要低得多。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破坏了刑罚的必定性,致使一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总是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措施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1.突出教育的基础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突出教育的前瞻性。围绕司法工作发展,把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司法系统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内开展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防线。二是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领导干部是权力的掌管者和行使者,是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只有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才能增强整个集体的免疫力。还要针对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各有重点、分层次教育。对领导干部,主要突出权力观教育,引导他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对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人员,主要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调查显示:渎职案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属于司法系统案件高发区。因此,要教育广大干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彻底解决精神怠慢、不在状态、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尽责观念,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切实把每项工作作为自身应当做、必须做、要做好的事;对于聘用人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定期开展谈话,了解他们的社交圈,把管理、监督工作延伸至八小时之外。三是突出教育的实效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防止腐败,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灌输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吸引力,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
  2.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素应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法规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同时从手段、辅助和保障作用考虑,还要包括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查办惩处机制、廉政测评预警机制、廉政激励机制、组织领导机制等内容。一方面应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工作起点和工作目标的高度一致性,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全面防范为体系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建立“文化+制度+科技”的立体预防工作机制,彰显体系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应立足现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建立健全准入机制,把好“入口关”。在招录考试中,应增加德育的内容以及工作责任心、事业心的测试,真正使品德高尚、有能力、有责任、能担当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加强临时聘用人员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聘用数量,对于有违法违纪的及时予以处理,并予以登记、落有案底,以防此类人员再次被录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机制、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实现制度的刚性,保证制度的落实。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必须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监督重点,紧紧抓住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现象发生。建立健全重大案件跟踪、立案、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入手,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找准廉政风险,为制定科学严密、有效管用的防控机制打好基础;全面推行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等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都来监督政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强化人大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惩治是预防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始终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把查办案件作为工作的主业来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广大干警严格遵守纪律,克服侥幸心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加大举报知识的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举报犯罪,提高他们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黑数。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逐步解决行贿犯罪普遍量刑较轻,甚至大量行贿犯罪人未被追究的问题。消除行贿人认为刑不上行贿者的心理。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作者单位: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当前,电力自动化技术正在快速发展中,在我国的电力工程体系里有着较为广泛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电力系统的创新速度.基于此,文章就电力自动化技术在电力工程中的运用进行
当今,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非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权利备受关注.实践中出现不少利用遗嘱、合同等方式来设定“居住权”的情况,可见,人们试图通过自
蔡英文执政两年,无力提振台湾经济,又无法妥善处理两岸关系,这两点是台湾民众最不满意的施政项目.进一步看,“经济”和“两岸”因素也有互为因果的作用:两岸关系无法妥善处理
期刊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农村用电量快速增长,部分农村地区低压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电压偏低,个别地区问题非常突出,已不能满足正常用电需要,用户意见较大,所以
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平山县李家庄建立为标志,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的核心领导地位,李家庄一度成为全国统一战线的领导中心,多党合作政党制度从此确立,独具中国特色的民
我国从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综合国力和对外影响力不断加强,强大的经济崛起能力,吸引着国外越来做多的经济交流投资,我国对外经济交流也愈加紧密.为了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体,我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技术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金融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新形势下标准化水平的发展程度,事关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强化标准引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际,对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标
是否应在环境刑法中设立危险犯是当今国际社会中的热点法学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各国都已经或者正在考虑将破坏环境的危险犯纳入到刑法调
配电网标准化抢修体系的建设,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建立故障抢修标准化流程,完善抢修装备及工器具标准化配置,加强故障抢修全过程闭环管理,提升了供电可靠性和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