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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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其立法规定考虑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其制度设计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中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有碍侦查的情形要严格把握,必须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应当固定化。办案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确立了辨认、侦查实验与勘验、检查等侦查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这充分说明辨认笔录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有重要证据价值,也是我国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变革的重大进步与发展,它一方面完善和丰富了法定证据种类,为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侦查辨认行为和规范制作辨认笔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侦查辨认笔录现状的反思,进而对如何规范侦查辨认笔录提出几点构想。
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系统性,必须从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设定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完善保障性住房监督和退出机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分析,才能提高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和运行提供法律规制.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多修订,例如,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倒置等,这些都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依据. 但有质疑才有进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仍然有很多没有解决的疑惑或者在未来的立法和修订中需要完善的方面,本文对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随着团购网站数量激增,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并予以肯定,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以营利性团购网站为视角,对涉及三方主体(消费者、商家、营利性团购网站)的团购模式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消费者在未收到团购商品以及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不满意时营利性团购网站的民事责任,针对建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提出自己的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明确了我国的政治逐渐走向民主化、法制化,也体现出我国对民众所拥有权利的重视。2007年国务院商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可以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这也对政府建设、社会平稳和保障公众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看,此类案件还属于一种新型案件,对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案件的判评方式以及诉权滥用的防范等问题需重点关注。本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003年《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制度实施中暴露出由于制度设计,使得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过程中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文希望从监护权的确立方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流浪未成年人数量。
厘清法官释明权性质,是完善相关诉讼立法,特别是界定法官释明界限的基础。以法官释明的基本含义和基本价值为出发点来看,法官释明的性质无论被界定为“权利”或“义务”都会使诉讼构架陷入理论困局。法官的释明是一项诉讼指挥的职权,来源于民事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本质。法官不得怠于行使,也不可在行使释明时超出法定权限。与此相应,应当建立法官不当释明时的当事人救济制度。
我国关于姓名权的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规范和解决公民姓名权行使中产生许多问题和矛盾;应该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系统全面规范的《姓名权法》,确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扩大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在公民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与救济方面有针对性的完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