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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能够为一般企业客户提供的理财工具包括存款、债券、委托贷款等。为满足大型优质客户实现间歇性资金最大化的理财需求,在现有政策框架中理财品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相对于上述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其安全性好,流动性强,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等特点,成为银行大力开展对公理财业务的首选领域。
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经过七年的实践,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见表1)。市场规模、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群体、交易品种都不断扩大。
除一级市场的发行、分销外,银行间市场主要的交易品种有两类:现券交易和回购。现券有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多个品种。回购有1天、7天、14天直至365天等品种(包括质押式和买断式)。2004年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允许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批准金融机构境内美元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流通。
银行间债市产品的发行主体依托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或者经过严格的发行审批,提供较强的第三方担保,债券的信用等级很高,安全性很强。收益方面,现券交易的收益来源于持有期的利息收入或债券本身的价格波动。买进债券并持有到期,总体收益水平与期限成正相关,约在2%以上。若买进债券后不持有到期,则理想情况下,通过低买高卖可获得4%左右的价差。回购的收益则来自回购利率。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测算,2002年全年回购平均利率为2.12%。由此可见,无论买券持有到期或做回购交易,均可获得比1年期存款利率水平更高的收益(据了解,2004年企业客户通过某商业银行投资央行票据税前平均收益率为3.2%,投资金融债的平均收益率为3.8%)。如果考虑到现券买卖差价以及现券买卖、回购套做等因素,预计收益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
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资金交易结算规模大,交易品种不断增多,产品安全性好、流动性强、收益水平较银行存款利率高等特点,基本符合一般企业客户需求。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开展债券代理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债券代理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9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资格(现为43家),非金融机构委托人与其代理结算行可以开展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因此,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政策层面,商业银行可利用银行间市场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可接受企业事业、中小金融机构等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代理交易和咨询服务;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必须且只能选择代理银行作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交易对手。这一规定,无疑使商业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代理业务赋具有垄断地位。商业银行如能充分利用这一优先资格和自身的网点(网络)优势,势必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经纪业务的主体。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进一步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间债市产品竞争优势
从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水平几方面比较,与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理财最为类似、最具可比性的产品莫过于投资交易所国债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见表2)。
由于交易所国债市场对企业加入及交易无资格限制,其拥有的会员数目最多。然而,由于近几年国内证券公司问题不断,国债及保证金挪用事件层出不穷,企业通过交易所市场进行投资的意愿和规模日益萎缩,对银行间市场几乎不构成威胁。
真正对商业银行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形成挑战的,应该是2004年始陆续成立、推出后销售日益火爆的货币市场基金。随着企业对货币市场基金认知度的不断加深,再加上基金公司对机构客户在佣金优惠等方面的营销力度,相信货币市场基金将成为商业银行在此类业务上的真正对手。商业银行有必要尽早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利用银行间债市开展理财业务带来综合收益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综合性对公理财产品,久而久之,易造成现有客户资源的流失,开发新客户手段亦相对匮乏。如能加大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理财业务,可以丰富银行对公业务产品,稳定和挖掘现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价值,稳定老的、开发新的客户资源,不断增强银行对公业务的竞争力。
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理财业务的直接收益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代理债券交易结算向委托方(客户)收取代理手续费(不超过交易面额的0.1‰),二是通过与委托方进行的现券交易和回购获取的债券价差收入和回购利息收入。同时,在以上理财业务的基础上,银行有机会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产品,可能派生出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受托银行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开展代理业务,可以将银行自营的债券存量盘活;银行同时可进一步扩大在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规模。通过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结合,可以达到在控制风险资产规模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银行债券投资结构,提高全行资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自2002年10月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以来,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争取的代理客户数目较为领先,截至2004年末,分别达到了947户和621户。城市商业银行中,业内较为认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上海银行。两家城商行在债券代理结算业务的开展上有如下特点:
机构设置上,均设置了单独的代理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组织工作和结算等服务工作;营销方面,采用以债券代理部门为主,同时兼顾依靠分支机构的做法;风险控制方面,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实行严格分离、独立运作,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上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结算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在内部建立了一个债券交易市场,先在系统内促成交易,不能促成的,再通过总行在银行间市场完成;业务依托于 “债券代理业务电子化系统”,通过与客户和清算系统的连接,快捷方便的完成交易清算。
两家银行在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均投入较大,特别体现在:
1.在机构设置上充分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南京商行内部资金运营中心专门负责全行人民币资金的运用和其他相关业务,设立投资部(负责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票据中心(负责票据贴现和转贴)、研究部(负责有关利率和市场的研究)和清算部(负责清算工作)五个部门。上海银行的资金交易部内也分设代理、票据中心、自营、会计清算等几个部分。在这种架构下,一方面资金运营中心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债券代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等在内的综合理财方式;另一方面,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在分离操作的情况下,共同隶属一个主体,可以充分保证代理业务的效率。
2.在市场营销方面较好地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债券代理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客户相对集中,两家机构均采取以债券代理部门为主进行营销。同时,为发挥分支机构营销代理业务的积极性,业务收益实行分成原则,分支机构、资金运营中心分别按80%和20%享有业务的经营成果,充分发挥整个营销网络的潜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商业银行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是相对垄断的市场,应加强产品研发和营销设计,不断设计和推出多种不同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水平的产品组合,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菜单”式服务。同时,除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方面的物质投入,银行应制订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相应的会计、清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力求权责明晰、规范高效、内控严密、简便易行,并根据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经过七年的实践,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见表1)。市场规模、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群体、交易品种都不断扩大。
除一级市场的发行、分销外,银行间市场主要的交易品种有两类:现券交易和回购。现券有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多个品种。回购有1天、7天、14天直至365天等品种(包括质押式和买断式)。2004年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允许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批准金融机构境内美元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流通。
银行间债市产品的发行主体依托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或者经过严格的发行审批,提供较强的第三方担保,债券的信用等级很高,安全性很强。收益方面,现券交易的收益来源于持有期的利息收入或债券本身的价格波动。买进债券并持有到期,总体收益水平与期限成正相关,约在2%以上。若买进债券后不持有到期,则理想情况下,通过低买高卖可获得4%左右的价差。回购的收益则来自回购利率。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测算,2002年全年回购平均利率为2.12%。由此可见,无论买券持有到期或做回购交易,均可获得比1年期存款利率水平更高的收益(据了解,2004年企业客户通过某商业银行投资央行票据税前平均收益率为3.2%,投资金融债的平均收益率为3.8%)。如果考虑到现券买卖差价以及现券买卖、回购套做等因素,预计收益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
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资金交易结算规模大,交易品种不断增多,产品安全性好、流动性强、收益水平较银行存款利率高等特点,基本符合一般企业客户需求。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开展债券代理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债券代理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9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资格(现为43家),非金融机构委托人与其代理结算行可以开展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因此,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政策层面,商业银行可利用银行间市场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可接受企业事业、中小金融机构等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代理交易和咨询服务;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必须且只能选择代理银行作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交易对手。这一规定,无疑使商业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代理业务赋具有垄断地位。商业银行如能充分利用这一优先资格和自身的网点(网络)优势,势必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经纪业务的主体。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进一步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间债市产品竞争优势
从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水平几方面比较,与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理财最为类似、最具可比性的产品莫过于投资交易所国债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见表2)。
由于交易所国债市场对企业加入及交易无资格限制,其拥有的会员数目最多。然而,由于近几年国内证券公司问题不断,国债及保证金挪用事件层出不穷,企业通过交易所市场进行投资的意愿和规模日益萎缩,对银行间市场几乎不构成威胁。
真正对商业银行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形成挑战的,应该是2004年始陆续成立、推出后销售日益火爆的货币市场基金。随着企业对货币市场基金认知度的不断加深,再加上基金公司对机构客户在佣金优惠等方面的营销力度,相信货币市场基金将成为商业银行在此类业务上的真正对手。商业银行有必要尽早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利用银行间债市开展理财业务带来综合收益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综合性对公理财产品,久而久之,易造成现有客户资源的流失,开发新客户手段亦相对匮乏。如能加大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理财业务,可以丰富银行对公业务产品,稳定和挖掘现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价值,稳定老的、开发新的客户资源,不断增强银行对公业务的竞争力。
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理财业务的直接收益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代理债券交易结算向委托方(客户)收取代理手续费(不超过交易面额的0.1‰),二是通过与委托方进行的现券交易和回购获取的债券价差收入和回购利息收入。同时,在以上理财业务的基础上,银行有机会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产品,可能派生出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受托银行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开展代理业务,可以将银行自营的债券存量盘活;银行同时可进一步扩大在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规模。通过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结合,可以达到在控制风险资产规模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银行债券投资结构,提高全行资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自2002年10月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以来,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争取的代理客户数目较为领先,截至2004年末,分别达到了947户和621户。城市商业银行中,业内较为认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上海银行。两家城商行在债券代理结算业务的开展上有如下特点:
机构设置上,均设置了单独的代理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组织工作和结算等服务工作;营销方面,采用以债券代理部门为主,同时兼顾依靠分支机构的做法;风险控制方面,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实行严格分离、独立运作,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上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结算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在内部建立了一个债券交易市场,先在系统内促成交易,不能促成的,再通过总行在银行间市场完成;业务依托于 “债券代理业务电子化系统”,通过与客户和清算系统的连接,快捷方便的完成交易清算。
两家银行在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均投入较大,特别体现在:
1.在机构设置上充分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南京商行内部资金运营中心专门负责全行人民币资金的运用和其他相关业务,设立投资部(负责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票据中心(负责票据贴现和转贴)、研究部(负责有关利率和市场的研究)和清算部(负责清算工作)五个部门。上海银行的资金交易部内也分设代理、票据中心、自营、会计清算等几个部分。在这种架构下,一方面资金运营中心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债券代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等在内的综合理财方式;另一方面,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在分离操作的情况下,共同隶属一个主体,可以充分保证代理业务的效率。
2.在市场营销方面较好地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债券代理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客户相对集中,两家机构均采取以债券代理部门为主进行营销。同时,为发挥分支机构营销代理业务的积极性,业务收益实行分成原则,分支机构、资金运营中心分别按80%和20%享有业务的经营成果,充分发挥整个营销网络的潜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商业银行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是相对垄断的市场,应加强产品研发和营销设计,不断设计和推出多种不同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水平的产品组合,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菜单”式服务。同时,除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方面的物质投入,银行应制订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相应的会计、清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力求权责明晰、规范高效、内控严密、简便易行,并根据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