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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结果除了仲裁庭依据正常程序作出的裁决书外,还包括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及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调解书。法律对这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及学术观点,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仲裁和解文书本质上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审查方面需要对其作出不同规定。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致力于解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问题。该公约对仲裁和解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