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恢复”刑法评价的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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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例外。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事后行为消除危险或者恢复法益的情形,即为"法益恢复"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行主导的"法益恢复",带有难能可贵的人性回归色彩,应予实质性从宽评价。关于"法益恢复"从宽评价的理论模式,"危险犯中止说"主张"既遂后仍然存在中止空间",但该学说在本质上是对犯罪既遂立法权力选择的否认,科学性存疑;"实质性违法阻却说"将犯罪既遂形态前提下的"法益恢复"回溯至"违法"视域进行实质判断,与犯罪论体系形成逻辑上的冲突。事实上,"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与犯罪论体系无关,而只与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裁量有关。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的模式选择,应在"罪"之判断的基础上,在"责"之领域进行实质化分析。"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模式,可以通过罪之判断完成后"刑事责任熔断"的机制构建,整体性地实现对行为人罪责刑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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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法益恢复性犯罪的研究集中在该罪的出罪化理论依据、体系构建、成立要件等方面,但要想构建其体系必须明确其范围,首先对犯罪分类处理,分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其次要对被侵犯法益的性质做出判断,如具有人身依附性、财产性、公权力性的法益等是否具有可逆性;最后判断犯罪所处形态,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根据所处形态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恢复的余地;另外要排除某些特殊犯罪,如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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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古代的诗人中,有两个人得到过“仙人”的评价:一个是李白,一个是苏东坡。苏东坡被称为“坡仙”,他的文章、诗词、书法都非常好,古人说他有“逸怀浩气”——一种超出了尘世一般之人的辽阔高远的精神气质;说他的诗像“天风海雨”——天上那种无拘无束的风,海上那种没有边际的雨。可是倘若以李白和苏东坡相比,还是有一个分别的,我认为这个分别在于:李白是“仙而人者”,苏东坡是“人而仙者”。什么是“仙而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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