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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确立的成人意定监护制度虽然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个人意志预先为本人选任成人监护人的权利,但目前该制度仍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生效标准模糊、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难以有效发挥成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社会价值。比较观察同样设立了成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美、英、德等国,目前业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我们提供崭新的成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