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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权利,给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应解放思想,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法,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关键词解放思想 检察 反贪 侦查 律师法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92-0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出较大的修改,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律师法》修订内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新规定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势必促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对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侦查方法都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提高案件质量的机会。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必须通过不断解放思想,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在更新观念中寻求发展,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一、解放思想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解放思想的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号召全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解放思想是指在打破习惯势力和落后观念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解放思想是破旧立新、由破及立的过程,只有不断更新观念,努力开拓进取,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二)解放思想推动检察事业向前发展
任何一项工作要想取得不断发展与进步,都需要在一定时期、阶段在思想上有所解放,有所飞跃,否则,便会原地踏步,裹足不前。回顾检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每一步历程,无一不是如此。例如:由检务的不公开向检务公开的转变;由强调办案数量向强调办案质量的转变;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以打击犯罪为主向惩防并举的转变;由没有内部制约向加强内部制约的转变等等,每一步前进,都是在思想认识的解放与提高的基础上,推动工作的不断改革与发展。
(三)反贪工作必須坚持解放思想
当前,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和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解放思想,针对新情况,制订新措施,将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反贪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解放思想不是空喊口号,而是为了破解工作中的难题,探索科学规律率和创新工作方法。面对新的挑战,反贪侦查部门必须破除墨守陈规的思想障碍,打破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和侦查方法,树立新观念、研究新方法、创立新制度,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
二、新《律师法》涉及侦查工作方面的修改
(一)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1.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
2.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律师可以了解到嫌疑人所涉案的全部事实。
3.律师会见的渠道更通畅。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此外,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即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秘密录音,间接干预。
(二)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文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扩大。
1.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除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部门趋向平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说明律师向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无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或经其本人同意。
三、《律师法》修改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律师法的上述修改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
一是增加讯问的难度。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以及有关权利的行使,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二是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部门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较量就已经开始。(1)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介入侦查讯问,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且由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分析,就会容易出现心理波动,从而出现翻供的情况。(2)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同案人调查核实,如果有一些背离法律轨道的律师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就容易出现同案人串供甚至逃避侦查的情况。(3)证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甚至由于经过律师的利害分析,证人对已作证言容易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上述的影响,势必增加证据固定、完善的难度。
三是增加拓展线索的难度。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成功查处窝案串案的重要手段就是拓展线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使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律师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四、反贪侦查工作应对《律师法》修改的策略和措施
(一)解放思想,更新执法理念
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权力、轻权利”,尽管在21世纪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诉讼思想还不时地在执法人员的行动中显现出来。《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贯彻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精神,也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种种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侦查人员必须做到解放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程序正义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事,不但讲求结果公正,也要讲求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理念则要求我们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二)解放思想,转变侦查模式
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上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而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依赖口供定案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侦查人员必须解放思想,打破传统的侦查模式,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实现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解放思想,改进侦查方法
1.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无疑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且要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应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避免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
2.扎实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新《律师法》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放长线经营,视情况适时启动立案程序。
3.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为第一次接受讯问后,使侦查活动保密的时间大大缩短,为了防止侦查中可能出现的泄露案情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侦查活动应当讲求效率,快侦快结,速战速决。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初查工作的前提下,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统筹优势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同步取证,如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取得最主要证据。
4.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为防止翻供翻证,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应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有效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5.加强与律师的交流。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侦控、辩护双方的地位趋于平等。侦查人员应淡化优越意识,广泛听取律师意见,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解放思想 检察 反贪 侦查 律师法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92-0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出较大的修改,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律师法》修订内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新规定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势必促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对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侦查方法都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提高案件质量的机会。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必须通过不断解放思想,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在更新观念中寻求发展,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一、解放思想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解放思想的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号召全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解放思想是指在打破习惯势力和落后观念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解放思想是破旧立新、由破及立的过程,只有不断更新观念,努力开拓进取,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二)解放思想推动检察事业向前发展
任何一项工作要想取得不断发展与进步,都需要在一定时期、阶段在思想上有所解放,有所飞跃,否则,便会原地踏步,裹足不前。回顾检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每一步历程,无一不是如此。例如:由检务的不公开向检务公开的转变;由强调办案数量向强调办案质量的转变;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以打击犯罪为主向惩防并举的转变;由没有内部制约向加强内部制约的转变等等,每一步前进,都是在思想认识的解放与提高的基础上,推动工作的不断改革与发展。
(三)反贪工作必須坚持解放思想
当前,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和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解放思想,针对新情况,制订新措施,将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反贪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解放思想不是空喊口号,而是为了破解工作中的难题,探索科学规律率和创新工作方法。面对新的挑战,反贪侦查部门必须破除墨守陈规的思想障碍,打破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模式和侦查方法,树立新观念、研究新方法、创立新制度,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开创反贪工作新局面。
二、新《律师法》涉及侦查工作方面的修改
(一)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1.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
2.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律师可以了解到嫌疑人所涉案的全部事实。
3.律师会见的渠道更通畅。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此外,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即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秘密录音,间接干预。
(二)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文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扩大。
1.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除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部门趋向平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说明律师向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无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或经其本人同意。
三、《律师法》修改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律师法的上述修改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
一是增加讯问的难度。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以及有关权利的行使,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二是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部门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较量就已经开始。(1)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介入侦查讯问,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且由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分析,就会容易出现心理波动,从而出现翻供的情况。(2)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同案人调查核实,如果有一些背离法律轨道的律师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就容易出现同案人串供甚至逃避侦查的情况。(3)证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甚至由于经过律师的利害分析,证人对已作证言容易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上述的影响,势必增加证据固定、完善的难度。
三是增加拓展线索的难度。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成功查处窝案串案的重要手段就是拓展线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使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律师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四、反贪侦查工作应对《律师法》修改的策略和措施
(一)解放思想,更新执法理念
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权力、轻权利”,尽管在21世纪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诉讼思想还不时地在执法人员的行动中显现出来。《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贯彻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精神,也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种种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侦查人员必须做到解放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程序正义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事,不但讲求结果公正,也要讲求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理念则要求我们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二)解放思想,转变侦查模式
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上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而随着律师法的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依赖口供定案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侦查人员必须解放思想,打破传统的侦查模式,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实现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解放思想,改进侦查方法
1.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无疑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且要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应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避免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
2.扎实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新《律师法》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放长线经营,视情况适时启动立案程序。
3.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为第一次接受讯问后,使侦查活动保密的时间大大缩短,为了防止侦查中可能出现的泄露案情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侦查活动应当讲求效率,快侦快结,速战速决。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初查工作的前提下,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统筹优势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同步取证,如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取得最主要证据。
4.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为防止翻供翻证,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应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有效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5.加强与律师的交流。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侦控、辩护双方的地位趋于平等。侦查人员应淡化优越意识,广泛听取律师意见,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