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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停放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停车位的雪铁龙赛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消防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雪铁龙赛纳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等因素。
事故发生后,福克斯车主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推定车辆全损,获得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车主赵某、实际使用人汪某支付车辆赔偿款96384元。
面对起诉,雪铁龙车主赵某表示,案件属于意外事故,且车辆自燃前,已将车借给朋友汪某使用,因此自己不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则表示,这并非一起交通事故,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车内,自己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及时发现火情,积极参与扑救、通知涉案车主,并及时报案,因此在整个实践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 张 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涉及到了一个很常见的问题:车辆投保之后,因车辆自身原因造成其他车辆损害,车主自身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学理论,构成侵权行为需符合4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焦点就在于雪铁龙车主是否有过错。
一般认为,车辆在没有受到外来伤害或者人为因素下发生自燃的,属于意外事件。从这一角度看,本案雪铁龙轿车是在泊车静止的状态且车内无人的情况下自燃的,车主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并无过错。然而,法律上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个类型。民法理论上对过失的认定通常采取“善良家父”的标准,即一个细心的、谨慎的、勤勉的人的标准。如果损失和损害可能因任何人的不谨慎、不注意、不顾及理应知道的情况等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使过失轻微,行为人仍应承担由此所致的损害。
车辆是现代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其构造复杂、科技含量高,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是每一个车辆所有人应尽的义务。本案车主赵某未能提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且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起火原因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不能排除赵某对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汪某是车辆借用人,不负车辆维护保养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是适当的,也符合法理上要求人人为自我行为负责的法治精神。
在此,也提醒各位有车一族:有车固然好,保险及时缴,保养莫忘掉,两者不能少。
事故发生后,福克斯车主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推定车辆全损,获得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车主赵某、实际使用人汪某支付车辆赔偿款96384元。
面对起诉,雪铁龙车主赵某表示,案件属于意外事故,且车辆自燃前,已将车借给朋友汪某使用,因此自己不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则表示,这并非一起交通事故,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车内,自己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及时发现火情,积极参与扑救、通知涉案车主,并及时报案,因此在整个实践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 张 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涉及到了一个很常见的问题:车辆投保之后,因车辆自身原因造成其他车辆损害,车主自身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学理论,构成侵权行为需符合4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焦点就在于雪铁龙车主是否有过错。
一般认为,车辆在没有受到外来伤害或者人为因素下发生自燃的,属于意外事件。从这一角度看,本案雪铁龙轿车是在泊车静止的状态且车内无人的情况下自燃的,车主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并无过错。然而,法律上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个类型。民法理论上对过失的认定通常采取“善良家父”的标准,即一个细心的、谨慎的、勤勉的人的标准。如果损失和损害可能因任何人的不谨慎、不注意、不顾及理应知道的情况等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使过失轻微,行为人仍应承担由此所致的损害。
车辆是现代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其构造复杂、科技含量高,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是每一个车辆所有人应尽的义务。本案车主赵某未能提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且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起火原因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不能排除赵某对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汪某是车辆借用人,不负车辆维护保养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是适当的,也符合法理上要求人人为自我行为负责的法治精神。
在此,也提醒各位有车一族:有车固然好,保险及时缴,保养莫忘掉,两者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