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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中对于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表述是“同一”或者“同一种类”,可是却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许多学者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是对其中最关键的诉讼标的却少人问津,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标的识别应以事实理由和诉讼声明标准为原则,再结合具体情况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