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之认定解析

来源 :科学与财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P02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危险驾驶罪”之认定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聯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g/100”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100”1即可构成本罪。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三、本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从目前的规定看,本罪内容上仅限定两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除此之外,是否还应当增加其他危险行为是值得思考的。从对人的精神影响上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比醉驾低,严重的超载、超速等行为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飙车,另外不具有驾驶技能的行为人(未经过培训、肢体严重残疾)驾车其危害性更大,诸如此类的“跳磅”、非规范超车、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均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本罪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上还有待完善。
  对于“醉酒驾驶”如果一概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矛盾: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醉酒驾车”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驾车”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一致的法律效果?是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就一定证明其属于“醉酒”的意识模糊状态?诚然,饮酒后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从目前的规定看,罪状表述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密切相联,将危险驾驶的立法模式限定于这两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将预期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在上述各种道路上危险驾驶的情况外,是否还应将水运、航空、铁路等非道路情形纳入本罪,是值得探讨的。笔者认为,该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更加合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
  结语
  危险驾驶罪系新型犯罪,其审理过程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除了硬件技术上予以配套相应的措施外,还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不断加强经验总结,提高审理类似案件的驾驭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来共同规制,加以解决。相信通过不断的补强,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刑事审理将步入正轨,更加公开、透明、公正,裁判结果将不再受到外界的质疑,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能够有效震慑醉酒驾车行为,发挥法律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功效。■
其他文献
根据机构运动的特点,从广义优化的角度,引入了“各因素对总质心影响与总质心变化的相关性“,给出平面机构振动力平衡的新方法。通过一实例,充分说明这一方法简便、实用和效果显著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可应用于遥控机器人影像采集的无线网络影像传输系统,该系统由usb接口摄像头、s3c2410开发板、8686WiFi模块、AP节点、pc机组成,系统可完成影像数据的快速传输。  关键词:ccd影像传感器 wifi模块 s3c2410开发板 遥控机器人的影像采集系统  遥控机器人的影像采集及传输系统是遥控机器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像采集及传输系统不好回影响操控人员对机器人当前状态和机
7月下旬至8月中旬降雨量偏多,秋季山区雾多露重,品种抗病性差,以及不合理的施肥方式是引起皖南山区单季稻穗期病害重发的主要原因,针对以上原因,提出相对应的防治措施。
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研究,必须立足于人们提高生活质量和追求生命意义的内在发展向度,着眼于人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从价值层面来看,它必须关注现实的人与现实的生活世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能源的紧缺,在城市供热企业中,应重视环境的保护及对能源的合理利用,建设节约型的企业,这也是供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城市供热企业需要采取有利措
机器视觉在制造系统检测与监视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介绍了一种可应用于工业现场的机器视觉坯(工)件尺寸检测原理,系统硬软件和精度分析结果,并介绍了实验验证的结果。
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开创了“浸入式”教学法,是近30年中,最有成效、最有意义的第二语言教学改革。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进行“浸入式”教学的实证研究以及结果分析,验
含有Iln的正项级数的敛散性判别是正项级数敛散性判别的难点,本文结合实例分别列举了利用判阶法、积分判别法、比较判别法、对数判别法、cauchy凝聚判别法等判别含lnn的正项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