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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规[2019]3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