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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而2014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在长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众筹金融。
Q 记者:互联网金融和众筹是什么样的一种概念?
A 杨东:“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顾名思义,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美国将众筹分为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注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资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净回报(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并非完全没有回报,但这种回报往往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净资产的增加);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
Q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A 杨东:众筹模式虽然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大好。总的说来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种类型。
最早发展起来的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团购式、预售式的消费类众筹,应该说发展的比较快,方式比较新颖。从去年开始众筹网开始做一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比如以服务类、消费类、时尚类为代表。从今年开始,股权类众筹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Q 记者:您认为有哪些行业比较适合采用众筹模式?而又有哪些行业不宜使用众筹模式?
A 杨东:时尚类的、娱乐类的、漫画类的、电影、音乐等比较适合众筹,但是对于有些产品比较复杂,不好操作的不适合众筹。直白一点说就是跟老百姓消费直接相关的都可以采用众筹模式,而且未来,金融行业,比如保险、信托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做众筹。
Q 记者:目前,众筹网、点名时间等等众筹平台在业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项目和信誉,但是绝大多数项目的筹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明显属于小打小闹不成气候,这表明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认知度都还远远不够,你如何看待目前众筹项目体量(募集金额)太小的现状?
A 杨东:虽然是一些小打小闹,但是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比如出版一本书,五六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就够了。小的创业所需的金额小,但是对广大的屌丝、白领来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筹到几万或者十几万钱,获得成功创业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所以说虽然单个融资金额小,但是数量庞大,实现了金融的理财的屌丝化,或者是金融融资的屌丝化,
另外,通过互联网金融,虽然融资少,但是风险也是分散的,比如你需要十万块钱,在网上 如果有十个人,看到你这个项目,每个人给你投1万块钱。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原来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做到,但通过互联网金融之后,风险分散的机制、功能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Q 记者:最近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案例,这些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吸收资金的平台算不算众筹模式的一种或者变形?众筹模式如何避免这种骗局,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A 杨东:股权众筹的网络化必然导致投资者层次参差不齐,基于投资者的物力、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层次、知识水平以及投资经验的不同,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能力也大有不同。
具体来讲,投资者分类的必要性可以援引笔者以往论著中有关金融消费者分类的论述:“如果不区分客户的类型而一概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则可能产生以下弊端:
第一,假设金融机构一概提供较高标准的保护,则从法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对于并非需要特别保护的客户,金融机构也需要耗费成本对其进行保护,这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支出,造成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因此,谨慎区分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可以适当分配负担和成本,从而使效益得以扩大,风险得以抑制。
第二,假设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无差别对待,一概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这显然使保护的外衣形同虚设,对整个市场发展是无利的。
第三,向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客户提供多余的保护可能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甲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包括乙(知识经验丰富的另一金融机构)和丙(知识经验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倘若甲在提供某金融产品时在风险预告上具备微小瑕疵,该瑕疵可能对丙造成重大损失,但乙却能够依其能力和经验避免该损失。但是,假设甲向乙和丙提供完全相同的保护,则乙可以和丙具备同样的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随意从事投资交易,再以交易对方的各种瑕疵为由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损失,最终引发整个经济社会的道德危机和法律风险 。”
因此,对消费者进行分类无论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抑或是对初创企业的保护都是基础性的措施,是规制的重中之重。
Q 记者:非法集资是近些年中常见的商业案例,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受害人数量,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投资者如何区分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
A 杨东: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然而这一行为能否实现转化的效果意见不一。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如“大家投”规定项目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起到严格限制人数的作用。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 Q 记者:我们知道,因为支付宝的第三方账户模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淘宝网获得了爆发式增长,那么在众筹模式中,应该如何解决筹资人和投资者的信用问题,公平保障双方权益?
A 杨东:买东西的时候,支付宝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担保账户,这是在买卖东西的时候 的功能,在借贷的时候,双方也是缺乏一个信用的问题。所以在第三方支付,在筹资资金的过程当中,也起到一个担保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解决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相互不信任的问题。这个平台本身跟买东西也是一样的,买东西的时候也有一个平台,淘宝是一个平台,淘宝是买卖东西信息交换平台,支付宝是一个付钱的时候第三方平台,借贷也是一样的,也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P2P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起到一个中介撮合的作用。需要钱的人把自己的信息发到平台上,投资者看到之后,愿意把钱投给他。买东西的时候 担保性相对弱一些,而借贷涉及的金融相对要大,所以风险要大,因为对这个平台的监管,以及对这个第三方平台的转账本身要求更高。
Q 记者:2013年,以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兴起,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A 杨东: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从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进行改革。余额宝是一种协议存款,因为利息比银行活期要高很多,所以很多人愿意把以前存到银行的钱存到余额宝里。接着银行跟着推出一些跟余额宝竞争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目前发展的规模速度已经超越美国了,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正是因为发展的太快,国外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所以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可参考的国外的经验比较少。
但是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的崛起,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可能会被重构。
Q 记者:如何监管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各方争议颇多,你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A 杨东:我一直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这要从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组织座谈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观点。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必须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Q 记者: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在美国发展的势头远远不及中国,这是什么原因呢?
A 杨东:第一个原因是,金融服务不到位,中国金融服务低下,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融资,使得老百姓或者富裕阶层,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的渠道。
第二个原因,中国金融的垄断,一个是国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导致没有真正的民营银行,没有真正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第三,像阿里巴巴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后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导致后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四个,中国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比较落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落后,导致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非常旺盛,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济有了30多年的高速成长之后,在经济转型过程当中,爆发了一种特有的现象,跟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这两个方面的背景,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对民间融资有了很强烈的需求。经济需要转型,但是金融体制不能提供很好的服务,所以互联网金融就起来了。
Q 记者:众所周知,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于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那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呢?
A 杨东:先看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都是场外的,不受监管的;美国金融的产品创新是混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也是(混同的);
都是涉众的。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的特点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教训:第一,我们应该对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金融产品的登记 备案; 第二,消费者保护,产品不能是欺诈消费者的,不能不遵守金融产品销售的一些原则;第三,设立对金融保护的 机构或监管部门。还有一点是我特别提出来的,应该强化金融保护部门的权力,要统合监管,监管规则要统一。
Q 记者:在我国,由于众筹模式属于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一纸空白,作为法学教授,你对于未来的相关立法有什么建议?
A 杨东: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在《证券法》修改中,放松市场准入审批,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场内、场外市场健康运行。
通过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扩大证券概念,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实现“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监管”,填补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是构建我国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基础。
Q 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像天使街这样的众筹平台公信力不断提升情况下,中国会不会迎来一个“全民众筹”时代?
A 杨东:这个是肯定的。当前已经对PE产生了一定的战略影响,很多做PE的他们也开始做众筹了。做众筹的人,也必须要走到线下,跟私募 PE结合起来。这是双向的,线上线下相互渗透。 Q 记者: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研究现状以及今后的研究计划、方向?
A 杨东:我是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法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构,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两个关键词开展研究的。发现各国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法制的发展趋势就是,以《金融服务法》取代证券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
于2013年8月和2014年2月分别出版了50万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和60多万字的《金融服务统合法》,提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构,以及整个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从我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金融消费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理论研究,写完这两本著作以后,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这是从金融大统合(Legal integration)的角度理解,这与中国人民大学陈雨露校长提出的“大金融理论”一脉相承。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
目前和经验丰富的实务届人士正在撰写三本著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读本》、《众筹:实战、风险、技巧》、《众筹金融: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等三本理论联系实践的著作。其他方面,建立了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30人论坛,和黄震教授等一起建立了金融315网站(http://jinrong315.com),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益事业;目前和金融学、经济学、商学等领域学者以及实务届专家共同筹建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众筹研究院,致力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研究事业和公益事业。
个人简介
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合作项目协调专家、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Hong Kong Law Journal》(SSCI所录期刊)、《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人民日报》等发表《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论金融法的重构》、《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等中外论文6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等120多万字的著作。
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提出的“金融统合法”理论、“市场型间接金融”理论、“众筹金融”理论,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众筹金融的监管和法律的学者之一。
Q 记者:互联网金融和众筹是什么样的一种概念?
A 杨东:“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顾名思义,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美国将众筹分为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注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资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净回报(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并非完全没有回报,但这种回报往往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净资产的增加);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
Q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A 杨东:众筹模式虽然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大好。总的说来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种类型。
最早发展起来的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团购式、预售式的消费类众筹,应该说发展的比较快,方式比较新颖。从去年开始众筹网开始做一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比如以服务类、消费类、时尚类为代表。从今年开始,股权类众筹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Q 记者:您认为有哪些行业比较适合采用众筹模式?而又有哪些行业不宜使用众筹模式?
A 杨东:时尚类的、娱乐类的、漫画类的、电影、音乐等比较适合众筹,但是对于有些产品比较复杂,不好操作的不适合众筹。直白一点说就是跟老百姓消费直接相关的都可以采用众筹模式,而且未来,金融行业,比如保险、信托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做众筹。
Q 记者:目前,众筹网、点名时间等等众筹平台在业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项目和信誉,但是绝大多数项目的筹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明显属于小打小闹不成气候,这表明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认知度都还远远不够,你如何看待目前众筹项目体量(募集金额)太小的现状?
A 杨东:虽然是一些小打小闹,但是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比如出版一本书,五六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就够了。小的创业所需的金额小,但是对广大的屌丝、白领来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筹到几万或者十几万钱,获得成功创业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所以说虽然单个融资金额小,但是数量庞大,实现了金融的理财的屌丝化,或者是金融融资的屌丝化,
另外,通过互联网金融,虽然融资少,但是风险也是分散的,比如你需要十万块钱,在网上 如果有十个人,看到你这个项目,每个人给你投1万块钱。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原来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做到,但通过互联网金融之后,风险分散的机制、功能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Q 记者:最近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案例,这些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吸收资金的平台算不算众筹模式的一种或者变形?众筹模式如何避免这种骗局,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A 杨东:股权众筹的网络化必然导致投资者层次参差不齐,基于投资者的物力、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层次、知识水平以及投资经验的不同,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能力也大有不同。
具体来讲,投资者分类的必要性可以援引笔者以往论著中有关金融消费者分类的论述:“如果不区分客户的类型而一概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则可能产生以下弊端:
第一,假设金融机构一概提供较高标准的保护,则从法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对于并非需要特别保护的客户,金融机构也需要耗费成本对其进行保护,这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支出,造成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因此,谨慎区分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可以适当分配负担和成本,从而使效益得以扩大,风险得以抑制。
第二,假设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无差别对待,一概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这显然使保护的外衣形同虚设,对整个市场发展是无利的。
第三,向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客户提供多余的保护可能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甲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包括乙(知识经验丰富的另一金融机构)和丙(知识经验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倘若甲在提供某金融产品时在风险预告上具备微小瑕疵,该瑕疵可能对丙造成重大损失,但乙却能够依其能力和经验避免该损失。但是,假设甲向乙和丙提供完全相同的保护,则乙可以和丙具备同样的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随意从事投资交易,再以交易对方的各种瑕疵为由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损失,最终引发整个经济社会的道德危机和法律风险 。”
因此,对消费者进行分类无论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抑或是对初创企业的保护都是基础性的措施,是规制的重中之重。
Q 记者:非法集资是近些年中常见的商业案例,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受害人数量,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投资者如何区分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
A 杨东: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然而这一行为能否实现转化的效果意见不一。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如“大家投”规定项目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起到严格限制人数的作用。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 Q 记者:我们知道,因为支付宝的第三方账户模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淘宝网获得了爆发式增长,那么在众筹模式中,应该如何解决筹资人和投资者的信用问题,公平保障双方权益?
A 杨东:买东西的时候,支付宝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担保账户,这是在买卖东西的时候 的功能,在借贷的时候,双方也是缺乏一个信用的问题。所以在第三方支付,在筹资资金的过程当中,也起到一个担保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解决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相互不信任的问题。这个平台本身跟买东西也是一样的,买东西的时候也有一个平台,淘宝是一个平台,淘宝是买卖东西信息交换平台,支付宝是一个付钱的时候第三方平台,借贷也是一样的,也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P2P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起到一个中介撮合的作用。需要钱的人把自己的信息发到平台上,投资者看到之后,愿意把钱投给他。买东西的时候 担保性相对弱一些,而借贷涉及的金融相对要大,所以风险要大,因为对这个平台的监管,以及对这个第三方平台的转账本身要求更高。
Q 记者:2013年,以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兴起,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A 杨东: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从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进行改革。余额宝是一种协议存款,因为利息比银行活期要高很多,所以很多人愿意把以前存到银行的钱存到余额宝里。接着银行跟着推出一些跟余额宝竞争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目前发展的规模速度已经超越美国了,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正是因为发展的太快,国外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所以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可参考的国外的经验比较少。
但是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的崛起,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可能会被重构。
Q 记者:如何监管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各方争议颇多,你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A 杨东:我一直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这要从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组织座谈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观点。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必须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Q 记者: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在美国发展的势头远远不及中国,这是什么原因呢?
A 杨东:第一个原因是,金融服务不到位,中国金融服务低下,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融资,使得老百姓或者富裕阶层,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的渠道。
第二个原因,中国金融的垄断,一个是国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导致没有真正的民营银行,没有真正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第三,像阿里巴巴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后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导致后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四个,中国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比较落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落后,导致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非常旺盛,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济有了30多年的高速成长之后,在经济转型过程当中,爆发了一种特有的现象,跟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这两个方面的背景,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对民间融资有了很强烈的需求。经济需要转型,但是金融体制不能提供很好的服务,所以互联网金融就起来了。
Q 记者:众所周知,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于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那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呢?
A 杨东:先看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都是场外的,不受监管的;美国金融的产品创新是混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也是(混同的);
都是涉众的。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的特点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教训:第一,我们应该对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金融产品的登记 备案; 第二,消费者保护,产品不能是欺诈消费者的,不能不遵守金融产品销售的一些原则;第三,设立对金融保护的 机构或监管部门。还有一点是我特别提出来的,应该强化金融保护部门的权力,要统合监管,监管规则要统一。
Q 记者:在我国,由于众筹模式属于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一纸空白,作为法学教授,你对于未来的相关立法有什么建议?
A 杨东: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在《证券法》修改中,放松市场准入审批,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场内、场外市场健康运行。
通过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扩大证券概念,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实现“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监管”,填补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是构建我国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基础。
Q 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像天使街这样的众筹平台公信力不断提升情况下,中国会不会迎来一个“全民众筹”时代?
A 杨东:这个是肯定的。当前已经对PE产生了一定的战略影响,很多做PE的他们也开始做众筹了。做众筹的人,也必须要走到线下,跟私募 PE结合起来。这是双向的,线上线下相互渗透。 Q 记者: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研究现状以及今后的研究计划、方向?
A 杨东:我是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法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构,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两个关键词开展研究的。发现各国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法制的发展趋势就是,以《金融服务法》取代证券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
于2013年8月和2014年2月分别出版了50万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和60多万字的《金融服务统合法》,提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构,以及整个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从我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金融消费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理论研究,写完这两本著作以后,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这是从金融大统合(Legal integration)的角度理解,这与中国人民大学陈雨露校长提出的“大金融理论”一脉相承。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
目前和经验丰富的实务届人士正在撰写三本著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读本》、《众筹:实战、风险、技巧》、《众筹金融: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等三本理论联系实践的著作。其他方面,建立了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30人论坛,和黄震教授等一起建立了金融315网站(http://jinrong315.com),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益事业;目前和金融学、经济学、商学等领域学者以及实务届专家共同筹建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众筹研究院,致力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研究事业和公益事业。
个人简介
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合作项目协调专家、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Hong Kong Law Journal》(SSCI所录期刊)、《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人民日报》等发表《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论金融法的重构》、《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等中外论文6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等120多万字的著作。
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提出的“金融统合法”理论、“市场型间接金融”理论、“众筹金融”理论,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众筹金融的监管和法律的学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