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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规定性“集中正确的意见”与“少数服从多数”,二者具有或然性。二者的同时存在,把民主集中制的实体意义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意义混合在一起,从而导致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相对性,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随意性;民主集中制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投票式与协商式,这两种方式需要在坚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不同的适用区域和范围;“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国家宪法、法律对民主的规范,是历史上民主成果和经验对现时民主的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