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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网络虚拟财产构成诈骗罪并不是一个当然的结论,抛开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法律属性的争论,仍需要关注诈骗罪的教义学结构。“认识错误”是诈骗罪教义学结构的核心要素,当诈骗行为直接对象为物、机器、网络等“非人对象”时,只要其最终可被转化为自然人,便能满足诈骗罪所要求的“陷入认识错误”这一要素。仅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无法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诈骗,其行为所要求的告知义务在网络空间并不存在,因而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法行为只能依靠虚构事实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