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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难作为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呈现出各种表现形式。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法律意识薄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也有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院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对此,若想彻底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充分了解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执行难;信用制度;法制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07-01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①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虽然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全力奋战,采取了种种有力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执行工作的“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弄清民事强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才能对这一顽疾予以彻底根除。因而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予以分析。
一、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不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法律层面上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统一的执行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却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对执行过程予以规范,或者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予以严惩等等一系列的新规定,同时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也从刑事惩罚方面加大了力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对具体操作性措施缺乏详细的规定,再加上法律本身逻辑结构的不严密,必然产生民事执行人员难以操作和难以适用的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有机可乘的法律漏洞,使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追究。
二、缺乏执行监督
从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设置情况来看,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一部分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这种运行机制过于集权且缺乏监督,因而很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的后果。比如在缺乏相应机构对其制约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大多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在执行中产生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没有一个有效、快速的解决途径,执行效率不高加大了执行成本,使执行程序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无法实现,②尤其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执行人员权力高度集中,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机构处于失控的状态,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如今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执行案件不断增多,导致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使得执行任务繁重,这是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在很多被执行人具备了躲避执行的丰富经验,客观上强迫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力量,但现实情况又很难满足。同时少部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力不足的原因,这些执行人员随意性大,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对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耽误了执行时机。其严重的后果是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致使执行的价值无法实现。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执行过程困难重重。首先,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在地方利益高于法律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制定了相关政策及文件,将人民法院置于人民政府的控制之下,阻挠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次,各种途径的行政干预严重。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独立原则,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不得不请示有关机关和领导。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等,以权压法,滥用手中权力,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那些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企业,大多成为重点保护对象。再加上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有财权,法院的各级领导、法官需要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经费需要政府财政拨款,因而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无可奈何,无法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这就造成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五、信用制度的缺失
信用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将信用文化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范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布,使诚信原则对公众的约束作用更强,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旧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一个能够约束、规范整个市场的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而且,也由于法律体系没有针对不履行信用义务建立惩处条例,并形成惩罚措施。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裁措施,失信者得利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守信者也在利益的驱使下,慢慢放弃原则,使得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有效运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明显阻。
六、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加上法制宣传、法律普及率不高,不知法、不守法的被执行人大量存在,法律文书拒不签收、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不断挑战着司法的权威。尤其是一些被执行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败诉,就会转移财产,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同时,一些协助执行人消极协助执行甚至阻挠执行,也是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执行的思想保证,增强全民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识,是彻底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措施。
七、“人情”社会的不良影响
“人情”是中国非常独到一大特色。在“人情”的照顾之下,有些该执行的案件,却没有及时予以执行。一般来讲,法院的执行人员所执行的大多数执行案件都是本地的,而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总是能想方设法的找上关系。于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很多执行案件不能如期执行,甚或得不到实际执行,使没“关系”的申请执行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总之,民事强制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个公认的难题。在今年5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力争两年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的总目标。因此,我们要在全面掌握执行难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
注释:
①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②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张磊.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D].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蒋陆军.论民事“执行难”之地方保护主义[J].法制与经济.2010(2).
[3]马志强.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9(7).
关键词:执行难;信用制度;法制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07-01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①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虽然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全力奋战,采取了种种有力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执行工作的“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弄清民事强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才能对这一顽疾予以彻底根除。因而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予以分析。
一、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不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相关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法律层面上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统一的执行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却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对执行过程予以规范,或者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予以严惩等等一系列的新规定,同时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也从刑事惩罚方面加大了力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对具体操作性措施缺乏详细的规定,再加上法律本身逻辑结构的不严密,必然产生民事执行人员难以操作和难以适用的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有机可乘的法律漏洞,使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追究。
二、缺乏执行监督
从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设置情况来看,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一部分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这种运行机制过于集权且缺乏监督,因而很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的后果。比如在缺乏相应机构对其制约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大多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在执行中产生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没有一个有效、快速的解决途径,执行效率不高加大了执行成本,使执行程序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无法实现,②尤其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执行人员权力高度集中,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机构处于失控的状态,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如今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执行案件不断增多,导致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使得执行任务繁重,这是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在很多被执行人具备了躲避执行的丰富经验,客观上强迫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执行力量,但现实情况又很难满足。同时少部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力不足的原因,这些执行人员随意性大,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对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耽误了执行时机。其严重的后果是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致使执行的价值无法实现。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执行过程困难重重。首先,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在地方利益高于法律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制定了相关政策及文件,将人民法院置于人民政府的控制之下,阻挠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次,各种途径的行政干预严重。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独立原则,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不得不请示有关机关和领导。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等,以权压法,滥用手中权力,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那些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企业,大多成为重点保护对象。再加上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有财权,法院的各级领导、法官需要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经费需要政府财政拨款,因而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无可奈何,无法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这就造成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五、信用制度的缺失
信用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将信用文化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范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布,使诚信原则对公众的约束作用更强,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旧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一个能够约束、规范整个市场的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而且,也由于法律体系没有针对不履行信用义务建立惩处条例,并形成惩罚措施。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裁措施,失信者得利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守信者也在利益的驱使下,慢慢放弃原则,使得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有效运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明显阻。
六、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加上法制宣传、法律普及率不高,不知法、不守法的被执行人大量存在,法律文书拒不签收、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不断挑战着司法的权威。尤其是一些被执行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败诉,就会转移财产,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同时,一些协助执行人消极协助执行甚至阻挠执行,也是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执行的思想保证,增强全民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识,是彻底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措施。
七、“人情”社会的不良影响
“人情”是中国非常独到一大特色。在“人情”的照顾之下,有些该执行的案件,却没有及时予以执行。一般来讲,法院的执行人员所执行的大多数执行案件都是本地的,而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总是能想方设法的找上关系。于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很多执行案件不能如期执行,甚或得不到实际执行,使没“关系”的申请执行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总之,民事强制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个公认的难题。在今年5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力争两年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的总目标。因此,我们要在全面掌握执行难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
注释:
①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②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1999 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张磊.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D].2014年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蒋陆军.论民事“执行难”之地方保护主义[J].法制与经济.2010(2).
[3]马志强.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