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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国的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期间颁布的法律规制起关键性作用的也有很多,其中《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确立了统一金融监管,《2012 年金融服务法》确立双峰监管模式,后来又有许多法案对其监管模式进行补充,其法律规制的演进为许多国家提供了良好借鉴。
【关键词】:英国 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一、前言
在1997年英国实行金融改革之前,英国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是承袭了原有的以行业为监管边界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在此阶段,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整体上看为分业监管的体制,其银行业的监管法制化进程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其银行业的监管法治化中两部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如1979年与1987年的《银行法》,该法强化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改进了金融机构的审批制度,推动了存款人保护机制的建设。此后,英国有进行了一些列法律的颁布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从分业监管逐步演变成较为成熟先进的监管模式。
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下的统一监管
2000年英国通过了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正式步入统一监管的模式。该法共分为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就是确立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作为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审慎性监管,对金融产品营销和金融服务提供实行全面监督管理,此外,它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该法还承袭 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设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行政裁判所,以审查 FSA在纪律决定和授权决定中所引起的个人控诉,行政裁判所可对审查结果作出自己的裁决,并可撤消 FSA的决定。此外,该法还确立了独立意见调查机构,以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有效性。
三、《2009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开始进行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此次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9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2009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决议机制(SRR),完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强化稳定金融目标,并规定了银行出现危机后的处理办法。该法还规定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同时计划授予央行在动荡市况中保持市场稳定的法定责任,以便在危机时及时作出反应。《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有以下内容。首先是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以取代原先的常委会。白皮书提出应给予FSA新的权力,主要有允许FSA指定相应规章,规定其有权终止、吊销采取不当行为的个人或企业、有权惩罚未经FSA批准而行使控制性功能的个人。白皮书还规定创建民主问责制并在培育竞争市场方面推进改革。
四、《2012 年金融服务法》确立双峰监管模式
2012 年 6 月,英国通过《2012 年金融服务法》,撤销此前专司金融监管的金融服务局,形成了双峰监管模式。其中,《2012 年金融服务法》第 2 条要求设立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慎管理,其监管范围涵盖约1700家金融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该法规定审慎监管局具有机构设立核准权、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核准权、标准或政策制定权和检查监督权。《2012 年金融服 务 法》第4 条要求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识别、监测和处置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以维護英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正副行长、行为监管局首席执行官、英国财政部代表以及英格兰银行行长与英国财政大臣任命的有关人员组成,其具有监测评估权、指令权、建议权,其有权制作并公布金融稳定报告,有权要求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其行动,从而为其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该法还要求设立金融行为管理局。金融行为管理局是由金融服务局更名而来,其最高目标是确保相关市场稳定运行并对所有金融服务公司进行行为监管,其操作目标是确保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合适的程度;保护并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以消费者利益的视角促进市场有效竞争。金融行为管理局的监管范围超过5万家机构,并金融行为管理局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调控、保护、支持、强制执行和促进有效竞争等监管手段。
五、“双峰”监管模式的完善
在2013年和2016年,英国又通过《2013 年金融服务 (银行改革) 法》和《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对双峰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在《2013 年金融服务 (银行改革) 法》中,提出包括将市场是否有效竞争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改革银行结构、提高零售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增加银行市场竞争压力等举措。《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该法案包括以下三点措施:一是通过停止审慎监管局的附属地位,并首次允许国家审计署进行审查以加强央行的治理和问责制。二是更新央行和财政部间的解决方案与危机管理安排以保护纳税人不受企业失败影响。三是通过全面推行高管及认证机制确保金融服务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其监管失败负责。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设立审慎监管委员会并启动“沙盒监管”。
【参考文献】
【1】颜勇.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研究及启示[J],西部金融,201 7(07);67-69+97.
【2】李凤雨,翁敏,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J]、西南金融,2014(11):51-54.
【3】丁德圣,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D】,辽宁大字,2013.
【4】付丽历,西方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及启示【D】,云南财经大学,2012.
【5】余建川,常健.英国金融监管:缘起,法律变革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8(08):99-107.
【6】秦飞.现行英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3.
作者简介:许喜悦(1997—05月—17日)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英国 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一、前言
在1997年英国实行金融改革之前,英国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是承袭了原有的以行业为监管边界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在此阶段,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整体上看为分业监管的体制,其银行业的监管法制化进程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其银行业的监管法治化中两部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如1979年与1987年的《银行法》,该法强化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改进了金融机构的审批制度,推动了存款人保护机制的建设。此后,英国有进行了一些列法律的颁布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从分业监管逐步演变成较为成熟先进的监管模式。
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下的统一监管
2000年英国通过了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正式步入统一监管的模式。该法共分为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就是确立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作为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审慎性监管,对金融产品营销和金融服务提供实行全面监督管理,此外,它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该法还承袭 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设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行政裁判所,以审查 FSA在纪律决定和授权决定中所引起的个人控诉,行政裁判所可对审查结果作出自己的裁决,并可撤消 FSA的决定。此外,该法还确立了独立意见调查机构,以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有效性。
三、《2009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开始进行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此次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9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2009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决议机制(SRR),完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强化稳定金融目标,并规定了银行出现危机后的处理办法。该法还规定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同时计划授予央行在动荡市况中保持市场稳定的法定责任,以便在危机时及时作出反应。《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有以下内容。首先是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以取代原先的常委会。白皮书提出应给予FSA新的权力,主要有允许FSA指定相应规章,规定其有权终止、吊销采取不当行为的个人或企业、有权惩罚未经FSA批准而行使控制性功能的个人。白皮书还规定创建民主问责制并在培育竞争市场方面推进改革。
四、《2012 年金融服务法》确立双峰监管模式
2012 年 6 月,英国通过《2012 年金融服务法》,撤销此前专司金融监管的金融服务局,形成了双峰监管模式。其中,《2012 年金融服务法》第 2 条要求设立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慎管理,其监管范围涵盖约1700家金融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该法规定审慎监管局具有机构设立核准权、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核准权、标准或政策制定权和检查监督权。《2012 年金融服 务 法》第4 条要求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识别、监测和处置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以维護英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正副行长、行为监管局首席执行官、英国财政部代表以及英格兰银行行长与英国财政大臣任命的有关人员组成,其具有监测评估权、指令权、建议权,其有权制作并公布金融稳定报告,有权要求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其行动,从而为其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该法还要求设立金融行为管理局。金融行为管理局是由金融服务局更名而来,其最高目标是确保相关市场稳定运行并对所有金融服务公司进行行为监管,其操作目标是确保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合适的程度;保护并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以消费者利益的视角促进市场有效竞争。金融行为管理局的监管范围超过5万家机构,并金融行为管理局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调控、保护、支持、强制执行和促进有效竞争等监管手段。
五、“双峰”监管模式的完善
在2013年和2016年,英国又通过《2013 年金融服务 (银行改革) 法》和《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对双峰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在《2013 年金融服务 (银行改革) 法》中,提出包括将市场是否有效竞争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改革银行结构、提高零售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增加银行市场竞争压力等举措。《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该法案包括以下三点措施:一是通过停止审慎监管局的附属地位,并首次允许国家审计署进行审查以加强央行的治理和问责制。二是更新央行和财政部间的解决方案与危机管理安排以保护纳税人不受企业失败影响。三是通过全面推行高管及认证机制确保金融服务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其监管失败负责。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设立审慎监管委员会并启动“沙盒监管”。
【参考文献】
【1】颜勇.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研究及启示[J],西部金融,201 7(07);67-69+97.
【2】李凤雨,翁敏,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J]、西南金融,2014(11):51-54.
【3】丁德圣,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D】,辽宁大字,2013.
【4】付丽历,西方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及启示【D】,云南财经大学,2012.
【5】余建川,常健.英国金融监管:缘起,法律变革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8(08):99-107.
【6】秦飞.现行英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3.
作者简介:许喜悦(1997—05月—17日)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