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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法官们为合同所欠缺的内容进行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既包括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又包括司法上的默认规则。根据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多数的默认规则和惩罚性默认规则。只有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可以更好地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关于确立默认规则的规范性学说。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司法上的默认规则,但是至今它们仍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普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