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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首次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多来,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疑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场地使用费是不是一回事?为什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还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部门也因历史演变复杂而弄得不甚清楚。笔者对此进行辨析,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