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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对原《会汁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在制度上确立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中,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督具有鉴证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补充;政府部门监督具有权威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三者的有机结合,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此,笔者拟对如何充分、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谈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