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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邮件损失赔偿的免责规定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尽管邮件损失赔偿现行规定确有其合理之处,但现行邮件损失赔偿规定的缺憾显而易见:立法缺乏细致的调研和严格的成本核算基础;对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未能给予区别对待;某些免责具体规定方面的合理性也值得分析.<邮政法>修改对邮件损失赔偿问题应认真对待,特别是应抱以科学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