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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层面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逮捕条件中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由于存在逮捕功能异化、审查标准不一、配套机制缺乏、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弊端等诸多问题,所以,应立足于逮捕的目的与价值,从社会危险性解读、证据审查、双向说理等方面探索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适用的完善途径。从司法理念转变、审查机制完善等多个层面重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