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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调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在会上专门安排一项议程,让组成人员在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还自选议题发言,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人认为,这种“无主题发言”不符合监督法精神。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不合法理 本末倒置
我不赞成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安排“无主题发言”,并对某些地方尝试开展这一做法表示质疑。
一是与法相悖。监督法第八条对常委会的会议议题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很明显,要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应该同时具备四性:即重要性,内容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计划性,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内容时要根据全年计划安排来定,不能随意更改;程序性,常委会会议上所有议程都必须经过主任会议提请;公开性,议题一旦确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无主题发言”姑且不论其发言内容是否重要,至少在计划性、公开性方面对不上号。再说程序性,这是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虽说主任会议可以在形式上赞同常委会会议安排“无主题发言”,但“无主题发言”的内容未经主任会议审核,实质上也有违反程序之嫌。四性至少要去三性,能说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无主题发言”是正确的吗?
二是喧宾夺主。目前困扰地方人大的一个主要难题是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其中有一个做法是被多数地方所认可的,就是在议题安排上,坚持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而“无主题发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内容宽泛,包罗万象。这两者明显是一对矛盾。安排“无主题发言”的确可以活跃会议气氛,夺人眼球,但也会冲淡会议主题,缺乏严肃性。孰轻孰重,不难取舍。我们绝不能本末倒置,要让组成人员集中主要精力,围绕主要议题进行审议,而不是遍地开花,结果反而不得其要。另外,“无主题发言”只代表组成人员个体的意见,是一般性的意见建议,但是一旦借助常委会会议这一平台,就易使“无主题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与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其他审议意见相混淆。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无主题发言”不符合监督法精神
一是与监督法精神不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无主题发言,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潜能,人大监督的视角能得到前移,但与监督法有关精神不符。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等6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这里既然已经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这一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宜再在会议上无主题发言。同时,根据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既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又要向社会公布,这就意味着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并不是想到什么就来一出“无主题变奏”的。
二是实际操作性不强。一般而言,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会前都确定好了议题,如果有组成人员在会上进行“无主题发言”,大家不一定都了解你发言的内容,对你发言的内容也没有相关的背景资料准备,很可能会出现说的人说得口沫横飞,听的人听得云山雾里的情况,更遑论会后如何办理了。
三是导致监督质量下降。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无主题发言”,肯定会占用审议会前确定的议题的时间,导致原有的重要议题审而不透,审而不精,新的议题又审而难决,严重影响监督质量。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杰常委会会议不宜安排“无主题发言”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无主题发言”,设想是好的,可以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活跃会议气氛,但不宜推广。
其一,不够慎重、规范。从多年的操作实践来看,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几个必要的程序。首先是调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审议的议题设想,而后主任会议进行研究、筛选,初步确定议题,并写入工作要点,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除非遇到重大情况,一般不临时增加或改变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而“无主题发言”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显然不够慎重、规范。
其二,会影响会议审议成效。常委会会议是讲究效率的,会期安排比较紧凑,如果再安排组成人员另外的发言,自然会分散精力,不能对已定的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审议,无疑会影响会议审议的成效。
其三,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人大常委会对确定审议的议题,一般都要组织开展会前调研或视察,有时主任会议还进行专题研究,也就是作了充分的准备,因而提出的审议意见大多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无主题发言”,由于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行为,即使有真知灼见,也不能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更何况有的发言只是随口说说,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倪红钢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必要安排“无主题发言”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会上专门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自选议题发言,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理由有四:
一是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很好地选好监督课题。监督法第九条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选题的6条途径,其中第三条途径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为此,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增加一项会议议程,也就是说提供一个平台,让组成人员在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自选议题发言,并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便人大常委会能够根据组成人员的发言情况,梳理出组成人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确定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的候选题。
二是有利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时性。已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审议议题,一般早在年初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时就已确定,不容易反映形势的实时变化,即不能有效地对当前突发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而尝试开展“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自选议题发言”的做法,则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由于是自选议题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可以针对当前的重大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时地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推动其改进工作。
三是有利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全面性。一般而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也就是说每年选择若干个关系社会发展全局和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但“少而精”不等于说对其他重要工作就不去关注、不去监督。恰恰相反,人大常委会也要对这类工作负起监督的职责,认真开展监督,以避免出现监督的“真空”。当然,这两类监督需要有所区别,对前一类,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确定的审议议题,人大常委会要进行高密度、深入细致的审议,务必追求审议质量和审议效果,以体现“少而精的原则”;而对后一类工作的监督,则可以“不拘一格”,放手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以体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
四是有利于调动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每次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监督议题而言,不可能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对它熟悉或感兴趣。对于自己不感兴趣或不熟悉的议题,这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选择沉默,有些兼职委员则会借口工作忙而选择“退避三舍”,这无疑会挫伤常委会的整体审议效果。而引进“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自选议题发言”的做法,则可以拓宽组成人员的监督的视野,让组成人员“人人有话说”,“人人有话想说”,形成浓烈的审议氛围。也可以感染和激发本身履职积极性不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踊跃发言,从而提高整体的审议效果。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不合法理 本末倒置
我不赞成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安排“无主题发言”,并对某些地方尝试开展这一做法表示质疑。
一是与法相悖。监督法第八条对常委会的会议议题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很明显,要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应该同时具备四性:即重要性,内容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计划性,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内容时要根据全年计划安排来定,不能随意更改;程序性,常委会会议上所有议程都必须经过主任会议提请;公开性,议题一旦确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无主题发言”姑且不论其发言内容是否重要,至少在计划性、公开性方面对不上号。再说程序性,这是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虽说主任会议可以在形式上赞同常委会会议安排“无主题发言”,但“无主题发言”的内容未经主任会议审核,实质上也有违反程序之嫌。四性至少要去三性,能说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无主题发言”是正确的吗?
二是喧宾夺主。目前困扰地方人大的一个主要难题是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其中有一个做法是被多数地方所认可的,就是在议题安排上,坚持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而“无主题发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内容宽泛,包罗万象。这两者明显是一对矛盾。安排“无主题发言”的确可以活跃会议气氛,夺人眼球,但也会冲淡会议主题,缺乏严肃性。孰轻孰重,不难取舍。我们绝不能本末倒置,要让组成人员集中主要精力,围绕主要议题进行审议,而不是遍地开花,结果反而不得其要。另外,“无主题发言”只代表组成人员个体的意见,是一般性的意见建议,但是一旦借助常委会会议这一平台,就易使“无主题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与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其他审议意见相混淆。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无主题发言”不符合监督法精神
一是与监督法精神不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无主题发言,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潜能,人大监督的视角能得到前移,但与监督法有关精神不符。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等6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这里既然已经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这一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宜再在会议上无主题发言。同时,根据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既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又要向社会公布,这就意味着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并不是想到什么就来一出“无主题变奏”的。
二是实际操作性不强。一般而言,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会前都确定好了议题,如果有组成人员在会上进行“无主题发言”,大家不一定都了解你发言的内容,对你发言的内容也没有相关的背景资料准备,很可能会出现说的人说得口沫横飞,听的人听得云山雾里的情况,更遑论会后如何办理了。
三是导致监督质量下降。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无主题发言”,肯定会占用审议会前确定的议题的时间,导致原有的重要议题审而不透,审而不精,新的议题又审而难决,严重影响监督质量。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杰常委会会议不宜安排“无主题发言”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无主题发言”,设想是好的,可以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活跃会议气氛,但不宜推广。
其一,不够慎重、规范。从多年的操作实践来看,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几个必要的程序。首先是调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审议的议题设想,而后主任会议进行研究、筛选,初步确定议题,并写入工作要点,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除非遇到重大情况,一般不临时增加或改变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而“无主题发言”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显然不够慎重、规范。
其二,会影响会议审议成效。常委会会议是讲究效率的,会期安排比较紧凑,如果再安排组成人员另外的发言,自然会分散精力,不能对已定的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审议,无疑会影响会议审议的成效。
其三,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人大常委会对确定审议的议题,一般都要组织开展会前调研或视察,有时主任会议还进行专题研究,也就是作了充分的准备,因而提出的审议意见大多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无主题发言”,由于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行为,即使有真知灼见,也不能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更何况有的发言只是随口说说,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倪红钢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必要安排“无主题发言”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会上专门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自选议题发言,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理由有四:
一是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很好地选好监督课题。监督法第九条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选题的6条途径,其中第三条途径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为此,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增加一项会议议程,也就是说提供一个平台,让组成人员在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自选议题发言,并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便人大常委会能够根据组成人员的发言情况,梳理出组成人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确定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的候选题。
二是有利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时性。已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审议议题,一般早在年初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时就已确定,不容易反映形势的实时变化,即不能有效地对当前突发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而尝试开展“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自选议题发言”的做法,则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由于是自选议题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可以针对当前的重大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时地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推动其改进工作。
三是有利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全面性。一般而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也就是说每年选择若干个关系社会发展全局和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但“少而精”不等于说对其他重要工作就不去关注、不去监督。恰恰相反,人大常委会也要对这类工作负起监督的职责,认真开展监督,以避免出现监督的“真空”。当然,这两类监督需要有所区别,对前一类,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确定的审议议题,人大常委会要进行高密度、深入细致的审议,务必追求审议质量和审议效果,以体现“少而精的原则”;而对后一类工作的监督,则可以“不拘一格”,放手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以体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
四是有利于调动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每次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监督议题而言,不可能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对它熟悉或感兴趣。对于自己不感兴趣或不熟悉的议题,这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选择沉默,有些兼职委员则会借口工作忙而选择“退避三舍”,这无疑会挫伤常委会的整体审议效果。而引进“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自选议题发言”的做法,则可以拓宽组成人员的监督的视野,让组成人员“人人有话说”,“人人有话想说”,形成浓烈的审议氛围。也可以感染和激发本身履职积极性不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踊跃发言,从而提高整体的审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