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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判断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案件信息的一种认知加工处理过程。本文的主旨在于借助认知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探究裁判行为背后法官的思维认知路径,揭示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司法假定过程及其可能出现的认知偏差及其对冤案形成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若干偏差控制方法。
关键词:司法假定;刑事冤案;偏差控制;认知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89-03
一、司法假定与法官的司法活动
假定一直是人类思维与判断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一般定义上,“假定,或称假设、假说,是以已有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依据而对未知事实或规律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假定需要从事实材料出发根据已被证实的科学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1]。从最宽泛的性质上来说,假定是人类在长期自然演进过程中积淀生成的先天本能心理活动,因而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生物现象。在司法这个特殊语境中,法官断然不是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先生笔下虚构的超人法官“赫拉克利斯”,因此,他们在断案中必然受庭前信息影响,也就会遵循着这一假定思维规律,只是案件裁决的最终物化载体是向公众展示的逻辑严密、析理透彻的判决书而已。笔者认为,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面对着尚不充分的证据材料,所进行初步推测或预断的思维方式,就是司法假定的表现形式。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也很清楚这一点,他指出“司法判决实践如果没有理性化的预设,是不可能进行的”[2]。
仅2015年上半年,新闻媒体就集中报道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黄家光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屡屡失误,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视而不见,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认知心理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答案。接下来笔者以认知心理学为分析工具,以海南黄家光案为分析模本,试做一分析。
二、司法假定对刑事冤案的影响及其偏差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认为自己是理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科学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发现,人类在认知过程中会尽力寻找捷径,实际上是“认知的吝啬鬼”[3]。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的理性并非那么靠得住。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深入分析法官是如何进行司法假定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惊奇的发现,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法官往往需要面对海量的证据材料,在脑海里率先对这样一个认知难题作出判断:能否假定这起案件就是被告人干的?而认知心理学作为认知科学学科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的就是人类行为背后思考着的心智,乃被喻为打开人类心理“暗箱”的钥匙。认知心理学及其最新发展方向的认知神经心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脑功能与行为的关系,其与法学的对接,也成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新动向。认知心理学是以感觉信息的内在加工与问题解决为认知模型来研究人类的高级心理过程,这个内部运作历程是知觉、注意、记忆、知识表征、语言、情绪、思维、推理、创造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并呈现出单向序列的阶段特性,包括信息数据的搜集、输入、编码、存储、变换、简约、提取与使用等,并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接下来,笔者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一)司法假定的来源:直觉加工机制
诺贝尔奖得主卡尼曼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认识的双重加工理论,即“经验-直觉”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1)、“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2)作为分析经济学现象的工具,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根据卡尼曼的理论,我们可以把系统1看作是一种无需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证明式的人类认知方式,往往不需要意识的参与。而系统2,相当于一种“深思熟虑”的信息处理模式,需要个人认真思考[4]。
笔者认为,法官在整体法秩序的语境下,依据有效的证据材料与情节线索的联结,通过将案件归入应然的典型案件或实然的先例,进行一定的比对后,可以得出一个假定结论。在黄家光案中,就存在涉案人数多、案件调查时间长,卷宗材料多、证人证言多等特点的特点。当年的一审判决,针对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辩解,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经查,被告人黄家光参与杀人,不仅有被告人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认,而且有同案人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认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黄举充、黄举石、黄玉兰的证言所证实。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5]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认知的逻辑简单且直观,首先法官已经假定了黄家光参与了该起杀人案件,在此基础上,法官就会对公诉机关起诉的黄家光的犯罪事实深信不疑,当面对有利于黄家光的证据时,就会视而不见了。
同样的,这也可以用认知心理学中的刻板效应来解释。刻板效应是指一种“涉及知觉者的关于某个人类群体的知识、观念与预期的认知结构”[6]。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刻板印象作为对社会信息自动加工的反映,更多地指向于消极性的信息[7]。刻板印象能让法官作为一个知觉者对掌握的信息快速有效的加工,并及时作出假定决断,这种有效性超越了知觉者在面临复杂环境时的认知惰性和策略,因而刻板印象的激活在知觉者的控制之外。黄家光案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流程一样,检察院的起诉材料率先会进入法官的视野,因此,刻板效应基本不可避免。如果公诉方提供的材料能有效调动法官的认知、经验或记忆,就会造成法官不由自主地对某个具体案件贴上标签,使得法官不愿意调动更多的认知资源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对黄家光有利的信息,再做出判断。这说明,对于一系列事件的描述,人们会自动进行认识加工,用一定的逻辑关系把这些事件联系在一起,而且一旦建立了某种联系,那么就很难改变了。
(二)司法假定的根源: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刑诉法确立无罪推定规则的显著标志。虽然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但我国曾经是一个几千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是当年普遍实行的常用问案方式。遗憾的是以有罪推定为特色的司法文化一直延续存在直至今天。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费斯汀格经过观察发现,人们对一个信念越认同,就越难放弃,就算是面对无可辩驳的相反证据都无济于事,并将这种精神状态称之为“认知失调”。他是这样界定认知失调的:“如果单独考虑两个元素的话,一个元素紧跟着另外一个元素的反面,那么这两个元素就处于失调的关系之中。一旦人们的认知产生了失调现象,人们便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来减少决定后失调的压力”[8]。
毫无疑问,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孰是孰非应该早有定论。费斯汀格提出的认知失调理论,已经成为认知心理学中一个极为有影响力的理论,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让我们思考自己是如何对待相互矛盾的价值观的。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冤案已经尽人皆知,这充分说明我国多年积淀的非现代司法文化并没有完全清除。法官在面对一个刑事案件时,其所持有的司法理念自然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定会对法官的司法假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类似于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法官由于受到种种案外因素制约,在案件罪与非罪存有疑问时,法官罕有直接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而是选择“有罪推定”但“疑罪从轻”的这样一种降格处理、留有余地的判决。在黄家光案件中这一点也有着明显的体现,虽然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黄家光仍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显而易见,法官树立的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能否产生冤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能够发现当法官面临被告人罪与非罪这一认知失调状态时,为了简化认知、缩短认知加工的时间和降低认知资源负担,从而出现了认知的改变、行为的改变、选择性地接触信息和观点这种现象。上述行为被认知心理学称为刻板解释偏差,其含义指的是人们在遇到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的情境中时,所表现出来的对客观信息的歪曲、对常规推断的背离,进而造成了解释偏差,以使不一致得到合理化[9]。
(三)司法假定的结果:注意力的分配
关于注意力的研究已具有悠久的历史。20世纪初,人类逐步认识到注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心理活动。英国著名心理学家布劳德本特提出了认知心理学上著名的注意力选择模型,即“注意力过滤器”模型。布劳德本特认为,人的注意力容量是有限的,需要通过选择来加工和操作,这种选择主要是以感知信息为基础,即根据刺激信息的特性进行选择加工。在此基础上,美国心理学家特瑞斯曼提出了“注意力衰减器”模型。特瑞斯曼认为,不是所有输入信息都会被大脑皮层过滤加工,有些信息会得到进一步分析处理,而有些信息则被衰减。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工的信息,是那些与当前注意任务有关的信息[10]。所以,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一致性信息,却难以抽象出不一致性信息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法官作出的司法假定出现了偏差,就很难改变了。
在黄家光案中,由于遭受到刑讯逼供,黄家光不得不多次作出了有罪供述。在法院开庭过程中,黄家光否认了杀人事实,并主张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黄家光参与杀人,判决根据是黄家光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同案犯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述以及证人黄举石的证言。根据注意的认知资源理论,由于每一项认知活动都需要占用、消耗一定的认知资源,但是人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当呈现出几种不同的刺激信息时,认知资源会很快耗尽。一项认知任务,其所需要的认知资源超过“中枢容量”时,其活动必然会受到阻碍。当法官在内心中已经假定黄家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时,其注意力就会集中在黄家光的“犯罪事实”上,对于其他的信息就不会被加工和处理了。对于法官来说,这大大减轻了自己的认知负荷,也符合认知心理学对注意力模型的解释。因此,法官的认知能力受制于认知资源而存在局限性,法官作出的司法假定也并不总是真实可靠的,如果轻信它,往往容易引发危险的后果,甚至造成冤案的发生。
三、法官司法假定偏差控制的路径
裁判思维中的假定本身是无法避免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严格职业规训之下,形成的判断能力与认识方式之体现。实证研究结果也发现,人们在多种心理效应作用下,其选择与决策会有规律地偏离理性[11]。司法假定本身无关对错,就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作出初步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关键症结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它的合理性引导功能,消减其偏差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升法官们的判断能力和决策制定的品质。接下来,笔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以下若干偏差控制的路径。
(一)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遗憾的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多于制约,使得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最终将无辜的被告人定罪也就无法避免了。正如注意力的分配理论所阐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上,对被告人所抗辩的关于非法取证的陈述缺乏重视,更不会详细调查。因此,我国必须真正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克服“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避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沦为了侦查机关的附庸,确保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冤案的发生。
(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当前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实际环境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约束国家公权力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私权利”[12]。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极其深刻,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意识基本就是荒漠。人权更没有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更多的是提倡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或权利。也正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大行其道,最终导致法官“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心理,并成为导致冤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要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实施。笔者认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此逐渐改变侦查机关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的侦查模式。 (三)健全错案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虽初步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由于存在立法缺陷和缺乏有效配套措施,导致了其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不佳。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错案追究机制,在错案发生后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可以有效加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甚至可以倒逼公检法三机关提高自己的办案质量,从而成为预防冤案的一个重要举措。笔者认为,错案追究落实关键还在于具体、可操作的制度。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目前,对追究责任的范围尚不明确和具体,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此外,诸如完善法官奖励机制,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等等,对促进司法公正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语
司法假定如同聚光灯一样,形成后会非常顽固的内嵌于法官思维中,而且法官也往往会十分确信这一假定。司法假定易导致的极端情形是卷宗中心主义,也就是说法官通过庭审之前对卷宗材料审查就完成了对事实认定,而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因此,为能够让法官的司法假定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始终保持着对它的合理警觉。本文若能引起法官们对此的注意和警醒,也就达到了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了。
参考文献:
〔1〕苏晓宏.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J].东方法学2012(6).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2003.
〔3〕沙季超.刑事冤案形成的认知科学原理——以“赵作海”案为视角[J].学术探索,2015(4).
〔4〕沙季超.直觉思维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防范机制的建立——以“佘祥林案”为样本[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
〔5〕金昌波,罗孝平.黄家光案,迟到十四年改判的背后[N].海南日报,2014-12-10.
〔6〕王沛.刻板印象的社会认知研究述论[J].心理科学,1999(4).
〔7〕贾磊,罗俊龙,肖宵,张庆林.刻板印象的认知神经机制[J].心理科学进展,2010(12).
〔8〕项光勤.关于认知失调理论的几点看法[J].学海,2010(6).
〔9〕Hastie.·Causes and effects of causal attribution.Journal of Personalitv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4,vol.46.
〔10〕梁宁建.应用认知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9.
〔11〕D. Kahneman、A. Tversky.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1979,vol.47.
〔12〕吴高庆,满涛.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从杭州“二张”冤案谈起[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3).
(责任编辑 徐阳)
关键词:司法假定;刑事冤案;偏差控制;认知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89-03
一、司法假定与法官的司法活动
假定一直是人类思维与判断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一般定义上,“假定,或称假设、假说,是以已有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依据而对未知事实或规律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假定需要从事实材料出发根据已被证实的科学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1]。从最宽泛的性质上来说,假定是人类在长期自然演进过程中积淀生成的先天本能心理活动,因而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生物现象。在司法这个特殊语境中,法官断然不是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先生笔下虚构的超人法官“赫拉克利斯”,因此,他们在断案中必然受庭前信息影响,也就会遵循着这一假定思维规律,只是案件裁决的最终物化载体是向公众展示的逻辑严密、析理透彻的判决书而已。笔者认为,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面对着尚不充分的证据材料,所进行初步推测或预断的思维方式,就是司法假定的表现形式。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也很清楚这一点,他指出“司法判决实践如果没有理性化的预设,是不可能进行的”[2]。
仅2015年上半年,新闻媒体就集中报道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黄家光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屡屡失误,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视而不见,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认知心理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答案。接下来笔者以认知心理学为分析工具,以海南黄家光案为分析模本,试做一分析。
二、司法假定对刑事冤案的影响及其偏差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认为自己是理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科学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发现,人类在认知过程中会尽力寻找捷径,实际上是“认知的吝啬鬼”[3]。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的理性并非那么靠得住。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深入分析法官是如何进行司法假定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惊奇的发现,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法官往往需要面对海量的证据材料,在脑海里率先对这样一个认知难题作出判断:能否假定这起案件就是被告人干的?而认知心理学作为认知科学学科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的就是人类行为背后思考着的心智,乃被喻为打开人类心理“暗箱”的钥匙。认知心理学及其最新发展方向的认知神经心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脑功能与行为的关系,其与法学的对接,也成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新动向。认知心理学是以感觉信息的内在加工与问题解决为认知模型来研究人类的高级心理过程,这个内部运作历程是知觉、注意、记忆、知识表征、语言、情绪、思维、推理、创造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并呈现出单向序列的阶段特性,包括信息数据的搜集、输入、编码、存储、变换、简约、提取与使用等,并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接下来,笔者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一)司法假定的来源:直觉加工机制
诺贝尔奖得主卡尼曼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认识的双重加工理论,即“经验-直觉”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1)、“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2)作为分析经济学现象的工具,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根据卡尼曼的理论,我们可以把系统1看作是一种无需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证明式的人类认知方式,往往不需要意识的参与。而系统2,相当于一种“深思熟虑”的信息处理模式,需要个人认真思考[4]。
笔者认为,法官在整体法秩序的语境下,依据有效的证据材料与情节线索的联结,通过将案件归入应然的典型案件或实然的先例,进行一定的比对后,可以得出一个假定结论。在黄家光案中,就存在涉案人数多、案件调查时间长,卷宗材料多、证人证言多等特点的特点。当年的一审判决,针对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辩解,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经查,被告人黄家光参与杀人,不仅有被告人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认,而且有同案人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认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黄举充、黄举石、黄玉兰的证言所证实。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5]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认知的逻辑简单且直观,首先法官已经假定了黄家光参与了该起杀人案件,在此基础上,法官就会对公诉机关起诉的黄家光的犯罪事实深信不疑,当面对有利于黄家光的证据时,就会视而不见了。
同样的,这也可以用认知心理学中的刻板效应来解释。刻板效应是指一种“涉及知觉者的关于某个人类群体的知识、观念与预期的认知结构”[6]。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刻板印象作为对社会信息自动加工的反映,更多地指向于消极性的信息[7]。刻板印象能让法官作为一个知觉者对掌握的信息快速有效的加工,并及时作出假定决断,这种有效性超越了知觉者在面临复杂环境时的认知惰性和策略,因而刻板印象的激活在知觉者的控制之外。黄家光案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流程一样,检察院的起诉材料率先会进入法官的视野,因此,刻板效应基本不可避免。如果公诉方提供的材料能有效调动法官的认知、经验或记忆,就会造成法官不由自主地对某个具体案件贴上标签,使得法官不愿意调动更多的认知资源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对黄家光有利的信息,再做出判断。这说明,对于一系列事件的描述,人们会自动进行认识加工,用一定的逻辑关系把这些事件联系在一起,而且一旦建立了某种联系,那么就很难改变了。
(二)司法假定的根源: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刑诉法确立无罪推定规则的显著标志。虽然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但我国曾经是一个几千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是当年普遍实行的常用问案方式。遗憾的是以有罪推定为特色的司法文化一直延续存在直至今天。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费斯汀格经过观察发现,人们对一个信念越认同,就越难放弃,就算是面对无可辩驳的相反证据都无济于事,并将这种精神状态称之为“认知失调”。他是这样界定认知失调的:“如果单独考虑两个元素的话,一个元素紧跟着另外一个元素的反面,那么这两个元素就处于失调的关系之中。一旦人们的认知产生了失调现象,人们便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来减少决定后失调的压力”[8]。
毫无疑问,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孰是孰非应该早有定论。费斯汀格提出的认知失调理论,已经成为认知心理学中一个极为有影响力的理论,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让我们思考自己是如何对待相互矛盾的价值观的。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冤案已经尽人皆知,这充分说明我国多年积淀的非现代司法文化并没有完全清除。法官在面对一个刑事案件时,其所持有的司法理念自然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定会对法官的司法假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类似于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法官由于受到种种案外因素制约,在案件罪与非罪存有疑问时,法官罕有直接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而是选择“有罪推定”但“疑罪从轻”的这样一种降格处理、留有余地的判决。在黄家光案件中这一点也有着明显的体现,虽然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黄家光仍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显而易见,法官树立的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能否产生冤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能够发现当法官面临被告人罪与非罪这一认知失调状态时,为了简化认知、缩短认知加工的时间和降低认知资源负担,从而出现了认知的改变、行为的改变、选择性地接触信息和观点这种现象。上述行为被认知心理学称为刻板解释偏差,其含义指的是人们在遇到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的情境中时,所表现出来的对客观信息的歪曲、对常规推断的背离,进而造成了解释偏差,以使不一致得到合理化[9]。
(三)司法假定的结果:注意力的分配
关于注意力的研究已具有悠久的历史。20世纪初,人类逐步认识到注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心理活动。英国著名心理学家布劳德本特提出了认知心理学上著名的注意力选择模型,即“注意力过滤器”模型。布劳德本特认为,人的注意力容量是有限的,需要通过选择来加工和操作,这种选择主要是以感知信息为基础,即根据刺激信息的特性进行选择加工。在此基础上,美国心理学家特瑞斯曼提出了“注意力衰减器”模型。特瑞斯曼认为,不是所有输入信息都会被大脑皮层过滤加工,有些信息会得到进一步分析处理,而有些信息则被衰减。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工的信息,是那些与当前注意任务有关的信息[10]。所以,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一致性信息,却难以抽象出不一致性信息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法官作出的司法假定出现了偏差,就很难改变了。
在黄家光案中,由于遭受到刑讯逼供,黄家光不得不多次作出了有罪供述。在法院开庭过程中,黄家光否认了杀人事实,并主张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黄家光参与杀人,判决根据是黄家光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同案犯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述以及证人黄举石的证言。根据注意的认知资源理论,由于每一项认知活动都需要占用、消耗一定的认知资源,但是人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当呈现出几种不同的刺激信息时,认知资源会很快耗尽。一项认知任务,其所需要的认知资源超过“中枢容量”时,其活动必然会受到阻碍。当法官在内心中已经假定黄家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时,其注意力就会集中在黄家光的“犯罪事实”上,对于其他的信息就不会被加工和处理了。对于法官来说,这大大减轻了自己的认知负荷,也符合认知心理学对注意力模型的解释。因此,法官的认知能力受制于认知资源而存在局限性,法官作出的司法假定也并不总是真实可靠的,如果轻信它,往往容易引发危险的后果,甚至造成冤案的发生。
三、法官司法假定偏差控制的路径
裁判思维中的假定本身是无法避免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严格职业规训之下,形成的判断能力与认识方式之体现。实证研究结果也发现,人们在多种心理效应作用下,其选择与决策会有规律地偏离理性[11]。司法假定本身无关对错,就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作出初步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关键症结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它的合理性引导功能,消减其偏差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升法官们的判断能力和决策制定的品质。接下来,笔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以下若干偏差控制的路径。
(一)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遗憾的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多于制约,使得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最终将无辜的被告人定罪也就无法避免了。正如注意力的分配理论所阐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上,对被告人所抗辩的关于非法取证的陈述缺乏重视,更不会详细调查。因此,我国必须真正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克服“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避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沦为了侦查机关的附庸,确保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冤案的发生。
(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我国当前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实际环境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约束国家公权力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私权利”[12]。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极其深刻,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意识基本就是荒漠。人权更没有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更多的是提倡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或权利。也正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大行其道,最终导致法官“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心理,并成为导致冤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要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实施。笔者认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此逐渐改变侦查机关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的侦查模式。 (三)健全错案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虽初步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由于存在立法缺陷和缺乏有效配套措施,导致了其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不佳。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错案追究机制,在错案发生后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可以有效加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甚至可以倒逼公检法三机关提高自己的办案质量,从而成为预防冤案的一个重要举措。笔者认为,错案追究落实关键还在于具体、可操作的制度。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目前,对追究责任的范围尚不明确和具体,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此外,诸如完善法官奖励机制,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等等,对促进司法公正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语
司法假定如同聚光灯一样,形成后会非常顽固的内嵌于法官思维中,而且法官也往往会十分确信这一假定。司法假定易导致的极端情形是卷宗中心主义,也就是说法官通过庭审之前对卷宗材料审查就完成了对事实认定,而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因此,为能够让法官的司法假定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就必须始终保持着对它的合理警觉。本文若能引起法官们对此的注意和警醒,也就达到了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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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