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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性质上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要有三条理由,即:法律条文没有纳入法律责任章节、行政处罚种类缺失对应项目、法院判决认定行政措施。本文分析了上述三条理由,认为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具有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属于“暂扣直至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处罚,具有鲜明的附加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