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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重新进行了三峡工程可行性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少数不赞成兴建三峡工程的同志所持的主要论点之一是:大江大河的开发应先支流后干流,先上游后下游,认为这是大江大河开发的规律,近期兴建三峡工程违反了这一规律。本文特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显然这里所说的“开发”程序,实际上只是指在河流上修建水利枢纽工程的程序,本文也将就这一狭义的“开发程序”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