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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可循环利用等优点可以帮助一国更好地解决其环境问题,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成本问题而无法普及。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推动其发展,但该政策的推行却给WTO提出一个难题:以DS412为例,SCM协定无法界定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补贴地位,因而违背了协议达成之初的宗旨,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未来通过重新开启SCM协定第8条,方能化懈SCM协定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