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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7)03-000-01
摘 要 学校是开展体育教育的重要平台,学校体育的开展不仅关乎青少年体质的提升还关乎民族的未来。然而我国的学校体育开展状况不容乐观,有限的体育教育资源与学生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学生体质下降、学校体育开展的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当今的体育教育。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和赔偿问题也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带来伤害和痛苦,还给学校和教师带来困惑和不安。为此本文根据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规,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致因与责任类型进行分析,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机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保障机制,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学校体育 运动伤害 体育意识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与致因分析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
伤害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两个方面的含义,对身体造成损伤并形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称之为人身伤害。精神伤害主要是指造成思想、精神以及心理上的损伤或者带来精神、心理和思想上的极大痛苦而导致的精神疾病。什么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呢?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和法理规定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组织责任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体育场、馆设施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因分析
学校体育的参与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是因为体育活动的本身就是一个通过身体实践来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要通过生理刺激来完成技能的习得和体质的提升。根据现代训练学理论,运动中给与身体负荷的刺激越大机体所产生的应激性也就越深,由此技能的提升也就越为明显。当然这一过程的实现要受到复杂的因素影响,既有教师对运动状态的诊断和符合量的控制影响(过度负荷就会导致机体损伤),又有外界环境的影响(如运动器材和环境等)。近年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也进一步映射出体育伤害事故是影响学校体育开展的主要障碍。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追责实际上并没有针对性的、清晰有效的法律条文可依。直接与体育相关的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并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参考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生效之前,《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总体依据。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与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主要有学校承担责任、学生承担责任、第三方承担责任、多方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由于天气和环境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责任形式。第一,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是由于学校或者教师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如某高校聘请退休教师教授篮球课程,由于场地湿滑和准备活动不够充分,在课程中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后退跑”训练,结果一名男生不慎摔倒造成左手臂桡骨骨折,事后家长认为学校和教师应该负主要责任,经过协商以学校赔偿学生三万元告终,同时教师受到了解聘处理。上述案例中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体育教师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体育教师的责任也就是学校的责任,因此学校在做出赔偿的同时也追究了教师的责任。
三、结语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寻求“依法治体”,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涵义、致因与责任类型进行分析,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机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保障机制,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提高学校师生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如何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
(一)兴趣、爱好和习惯的培养
体育的兴趣、爱好和习惯,在体育活动实践中有其不同的一面,兴趣是一种心理倾向,爱好是一种行为的积极表现,而习惯则成为生活的“自然”行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是在提高人们对体育运动意义认识的基础上促进他们对此产生兴趣、爱好,以致形成从事体育锻炼的习惯。
(二)激发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
学校体育是终身体育的基础,运动兴趣和习惯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坚持锻炼的前提。无论是教学内容的选择还是教学方法的更新,都应十分关注学生的运动兴趣,只有激发和保持学生的运动兴趣,才能使学生自觉、积极地进行体育锻炼。因此,在体育教学中,重视学生的运动兴趣是实现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和价值的有效保证。
(三)创设情景,“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从学生原有的认知水平出發,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不断打破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水平的平衡,激发他们对新的认知的需要,以促进学生认知结构水平的不断提高,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便在欢快的气氛中完成练习,在乐趣中掌握运动技能和锻炼身体,逐渐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达到培养能力和开拓创造力的目的。
总之,体育参与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无法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既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能够完全避免,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来对风险进行规避,对已经发生的伤害事故进行合理的责任界定,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各自权益,建立保险体系对风险进行有效保障是目前学校体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JG16DB432。
摘 要 学校是开展体育教育的重要平台,学校体育的开展不仅关乎青少年体质的提升还关乎民族的未来。然而我国的学校体育开展状况不容乐观,有限的体育教育资源与学生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学生体质下降、学校体育开展的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当今的体育教育。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和赔偿问题也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带来伤害和痛苦,还给学校和教师带来困惑和不安。为此本文根据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规,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致因与责任类型进行分析,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机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保障机制,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学校体育 运动伤害 体育意识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与致因分析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
伤害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两个方面的含义,对身体造成损伤并形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称之为人身伤害。精神伤害主要是指造成思想、精神以及心理上的损伤或者带来精神、心理和思想上的极大痛苦而导致的精神疾病。什么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呢?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和法理规定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组织责任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体育场、馆设施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致因分析
学校体育的参与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是因为体育活动的本身就是一个通过身体实践来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要通过生理刺激来完成技能的习得和体质的提升。根据现代训练学理论,运动中给与身体负荷的刺激越大机体所产生的应激性也就越深,由此技能的提升也就越为明显。当然这一过程的实现要受到复杂的因素影响,既有教师对运动状态的诊断和符合量的控制影响(过度负荷就会导致机体损伤),又有外界环境的影响(如运动器材和环境等)。近年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也进一步映射出体育伤害事故是影响学校体育开展的主要障碍。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追责实际上并没有针对性的、清晰有效的法律条文可依。直接与体育相关的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并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参考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生效之前,《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总体依据。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与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主要有学校承担责任、学生承担责任、第三方承担责任、多方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由于天气和环境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责任形式。第一,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是由于学校或者教师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如某高校聘请退休教师教授篮球课程,由于场地湿滑和准备活动不够充分,在课程中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后退跑”训练,结果一名男生不慎摔倒造成左手臂桡骨骨折,事后家长认为学校和教师应该负主要责任,经过协商以学校赔偿学生三万元告终,同时教师受到了解聘处理。上述案例中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体育教师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体育教师的责任也就是学校的责任,因此学校在做出赔偿的同时也追究了教师的责任。
三、结语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寻求“依法治体”,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涵义、致因与责任类型进行分析,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机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和保障机制,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提高学校师生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如何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
(一)兴趣、爱好和习惯的培养
体育的兴趣、爱好和习惯,在体育活动实践中有其不同的一面,兴趣是一种心理倾向,爱好是一种行为的积极表现,而习惯则成为生活的“自然”行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是在提高人们对体育运动意义认识的基础上促进他们对此产生兴趣、爱好,以致形成从事体育锻炼的习惯。
(二)激发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
学校体育是终身体育的基础,运动兴趣和习惯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坚持锻炼的前提。无论是教学内容的选择还是教学方法的更新,都应十分关注学生的运动兴趣,只有激发和保持学生的运动兴趣,才能使学生自觉、积极地进行体育锻炼。因此,在体育教学中,重视学生的运动兴趣是实现体育与健康课程目标和价值的有效保证。
(三)创设情景,“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从学生原有的认知水平出發,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不断打破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水平的平衡,激发他们对新的认知的需要,以促进学生认知结构水平的不断提高,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便在欢快的气氛中完成练习,在乐趣中掌握运动技能和锻炼身体,逐渐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达到培养能力和开拓创造力的目的。
总之,体育参与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无法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既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能够完全避免,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来对风险进行规避,对已经发生的伤害事故进行合理的责任界定,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各自权益,建立保险体系对风险进行有效保障是目前学校体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JG16DB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