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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被害人承诺是从徳日刑法中引进来的[1],其基本的思路是有承诺就没有法益,没有法益就不违法.也即被害人承诺是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实施的不构成犯罪、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一般情况下,征得被害人承诺只限于轻伤以下,加害人是可以免责的.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后果,则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进而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