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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只有绝对意义的动产所有权,罗马物权法与日尔曼财产法均是如此;两大财产法只存在财产利用方式上的区别,而非一以所有为中心,一以利用中心;日尔曼财产中的是的所有权与英美信托制度中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都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所谓的“一物多权”只是一种表现象。两大法系财产法最根本的区别还是一为制定法,一为判例法。这一根本区别是所有相关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