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普及,网络民意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更巨大的作用。本文从“躲猫猫”事件这一个案切入,分析事件过程中网络民意表达的走向与政府应对措施,并由此深入分析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现状,以及政府应如何积极应对,促使网络民意在民主进程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民意 网民调查团 诉求力量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4天后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玩“躲猫猫”撞在墙上。此新闻马上被网民发现,大多网友的反应是“这个新闻不仅荒唐,而且滑稽,顿时把我雷住了”。成千上万的网友跟帖,对此纷纷发表看法,指出“‘躲猫猫’致死人‘完全超出想象’”,“‘躲猫猫’实在‘太危险了’”。“今天你躲猫猫了吗”一时成为网络流行语。作为网友讽刺、调侃的对象,“躲猫猫”甚至被评为年度网络“雷词”。媒体也纷纷质疑政府公信力、群众知情权等问题。
面对网友铺天盖地的质疑,2009年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邀请15名网友和各界代表参与。此举被舆论称为是“网民知情权从此陡增一大步”。“躲猫猫”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受阻及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政府部门从最初的闪烁其辞到后来的主动回应,甚至开“网民调查团”之先河,都使得“躲猫猫”事件成为2009年中国网络民意发展进程中的典型案例。
一、从“躲猫猫”事件看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
我国网络民意表达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网络民意表达过程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网络民意表达的参与主体范围继续扩大,更加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心声。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98亿。豍
网民的基数和普及率的增加,为网络民意表达能正确反映出民众的呼声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网络民意在虚拟空间的表达将更加能够代表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声音和意愿。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不同的年龄、经济状况、职业身份和教育程度的网民都能参与到网络民意表达中来。
第二,网络民意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内容更为丰富。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手机上网的便捷,使得网民随时随地都可通过网络论坛、虚拟社区、在线聊天、自媒体(如博客播客)、即时信息发布(包括新闻留言平台)、群发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畅所欲言。“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相关部门在组织调查委员会之际,就通过电话和QQ的形式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成为网络时代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全新尝试。同时,网民关注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如“躲猫猫”事件调查期间,河南洛阳市的4名网友被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进入参政议政平台。因此,网络民意表达方式和内容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得更为丰富、多样。
第三,网络民意表达的行为更加理性,影响更加深远。流言止于智者,流言也止于公开。一方面,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大学教育的扩招,国民素质不断地提高,网民的文化素质和媒介素养也不断提升;另一方面,频发的网络群体事件对网民进行了一次次的免疫作用,成为网民的一种集体记忆,为网络民意表达提供了大量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并促进网络民意表达行为日趋理性。在这一基础之上,党和国家对于网络媒体和网络民意的重视,使得网络民意表达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
例如2003年,湖北打工青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东被“收容”致死,网络民意加快了《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曝光,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2007年,网络民意在法定节假日調整等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新闻报道中,新华网专门开设栏目直接组织“网民问总理”,不论是报纸杂志还是广播电视,都有来自网民的声音,网络民意表达已通过各种渠道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
二、“躲猫猫”事件中的政府应对措施分析
(一)政府应对措施的不足之处。
“躲猫猫”事件中,政府部门对舆论的引导,突出表现在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在这一引导过程中,舆论热点从期待参与、热切关注渐变转向至对调查委员会的质疑,对调查委员会成员身份的质疑,对网民调查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质疑,甚至出现了对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肉搜索”。这一转变发生的原因,在于不严密的组织过程,各部门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以及操作过程中细节上的疏忽。
第一,组织时间仓促,准备不足。仅仅几个小时就完成了从网络报名到名单确定的过程。更没有给调查团充足的时间准备,调查过程也是走马观花。网民的调查行程、调查手段、调查所需要了解的人物、调查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等细节,都没有认真充分的准备,颇有“走过场”嫌疑。
第二,网民调查团成员多局限于本地。如果此次调查团成员有更多的外地网民代表,那么出现云南“找托”臆测的可能将大大降低,也不会出现某些论坛上对参加调查的网民的名誉攻击。对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仅依靠在QQ群里的报名次序而确定,更没有没有考虑到省外网友的情绪表达。即便本次调查时间仓促,但既然是在各界普遍关注下的一次全国征集令,缺少外地网友的参与,自然给了外地网友质疑的口实。
第三,原本已经事先联系好,可以让调查团成员面见嫌疑人,却中途变卦。最核心的问题统统以制度和法律的名义拒绝网民的核实要求,对于网民来说,这样的调查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既有法律制度上的争议,也与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处理好细节问题有莫大的关系。
第四,网民调查团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在网友质疑“网民调查团”调查过程如“走秀”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却提出更大的质疑,指出组织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从形式上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组织10多个普通群众进入看守所调查,在他们看来“不可思议”,“从形式上看,有以权代法的嫌疑。”
(二)启示:政府应对网络民意作出适当引导。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人们的真实面目和身份被形式多样的符号所代替。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的隐匿性使得信息传播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遭到削弱。互联网的负面特性,需要政府对网络民意的正确引导来补缺。
首先,政府需加强主流新闻网站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长期以来,传统主流媒体塑造的权威性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形成,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称为大多数人的首选。因此,加强传统主流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让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舆论形成互动,最大程度地设置一些贴近网民、贴近实际的议题,使主流、真实、权威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压缩虚假信息传播空间,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民意纳入主流舆论中。如邀请权威专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是目前对网络民意积极引导的一种有效方式。利用“意见领袖”引导网上舆论,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变“堵”为“疏”,适当转变网络舆论管理政策和策略。网民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享受平等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如果对网络舆论一味采取“堵”的方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非但无助于引导网民的情绪释放,反而会引起对抗性逆反心理。针对网络民意新的表达形式和形成的规律,应根据互联网特点制定政策、法规加以合理引导,立足于“导”,在多元化舆论交锋中,促进积极有益的舆论脱颖而出。
(三)思考:政府应如何回应网络民意。
网络民意在本质上是现实民意在互联网空间的反应。民主的应有之意和政府的地位与性质,要求政府的行为应以大多数的民意为依托,并对其做出不同程度的回应。政府回应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的社会要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反应和回复的过程。格罗佛·斯塔林认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公民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问题。豎回应本质是建立以公众为核心的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不回应、被动回应、主動回应三种类型。豏而不回应、被动回应占主流,主动回应仅是政府的有限尝试。由于政府主动回应网络民意的意愿不高,网民民意又不太规范,所以我国政府决策对网络民意回应的广度与深度都有待于提高。从这一点来说,“躲猫猫”事件中政府的应对举措虽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相比从前已有很大进步。在正确应对网络民意方面,政府需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要树立融合民意理念,提高回应意识。网络时代是一个融合时代,而非一个简单的替代时代。哈佛大学著名教授大卫·约菲(David B.Yoffie)把融合定义为功能的统一,即采用数字技术使早先不同的产品现在变得类似。融合的成功很可能建立于互补性技术的创造性结合之上。豐融合理念一是强调互联网技术的强大趋势和吸纳支撑能力,它冲击并改变着各个领域的生态,并逐渐从边缘直入中心;二是各领域逐渐围绕互联网构建核心的过程和功能,互联网技术并不是立刻取代各种传统的技术平台渠道。民意以公共舆论为载体,在融合新闻的基础上形成融合民意。
从渠道上看,我国现存的民意渠道是一个三元结构体制内的代议渠道、大众传媒的议程渠道、网民的网络自助渠道。豑融合民意认为互联网在整个民意渠道体系中不再仅是补充,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未来甚至会居主导地位,但也不会短期内取代其他两个渠道。当前最关键的是三者基于互补技术基础上尝试着进行创造性结合,实现互动整合大融合。
其次,政府征询的民意应该是涵盖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利益的、全方位多渠道的民意,而且带有各个渠道特质的民意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印证的。政府要提取网络民意的真实诉求,提高回应的满意度。网络利益表达或者网络民意经过网络互动、网民讨论逐渐趋于理性。然而有时网络民意的诉求并不清晰,甚至是互相冲突的或者是被操纵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掘网民的真实诉求。根据卢梭的观点,公意是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公共性,那就不能从公众意见的表达中直接获取。豒
再次,政府应区分网民不同层次的参与诉求,并给予有针对性的饱满的回应。第一种层次,是公众知情式参与,政府应通过公告等形式告知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种层次,是公众诉求式参与,政府应回应其诉求。第三种层次,是公众协商式参与,政府应与公众就某些意见进行协商处理。第四种层次,是公众合作式参与,政府应与公众合作共同制定决策,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第五种层次,是公众创制式参与,公民或者相关利益团体可以提出政策议案供政府决策参考,政府必须进行考虑审议。
最后,政府要构建回应网络民意的机制,提高回应的制度化水平。建立网络民意导入政府过程的机制可以沿着以下方向进行:一是打开政策窗口,政府直接上网征询民意。各级政府已经尝试网络民意调查、与网民在线交流、网上听证会,实现网络民意与政府决策无缝隙对接。二是融合民意通道。做好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通道的联动和衔接,各级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博客收集社情民意,按制度渠道上传,大众传媒公开报道网络媒介上探讨的话题。三是成立专职机构收集网络建言献策,为政府决策提供民意参考。
三、总结
纵观“躲猫猫”事件全程,网络民意的导引力贯穿始终,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事件的发展,更有“网民调查团”的“试水”创举。而当地政府的应对举措和态度也随着网络民意的“风向”悄悄改变,总体而言,虽有不足,也有进步的尝试。站在政府的角度,适当引导网络民意向制度化、有序化转进,可以使网络民意在民主进程和社会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浙江传媒学院新闻系讲师,硕士,专业方向:文化传播)
注释:
1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it.sohu.com/s2009/cnnic23.
2[美]格罗佛·斯塔林陈宪,王红等译.公共部门管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第132页.
3刘力锐. 论我国网络民意的特征与政府回应.. 求实,2009:6:68.
4[美]钱德勒. 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 万岩,邱艳娟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第286-287页.
5刘力锐. 论我国网络民意的特征与政府回应.求实,2009:6:68.
6徐大同. 高建. 西方政治思想史(第3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第424页.
关键词网络民意 网民调查团 诉求力量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4天后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玩“躲猫猫”撞在墙上。此新闻马上被网民发现,大多网友的反应是“这个新闻不仅荒唐,而且滑稽,顿时把我雷住了”。成千上万的网友跟帖,对此纷纷发表看法,指出“‘躲猫猫’致死人‘完全超出想象’”,“‘躲猫猫’实在‘太危险了’”。“今天你躲猫猫了吗”一时成为网络流行语。作为网友讽刺、调侃的对象,“躲猫猫”甚至被评为年度网络“雷词”。媒体也纷纷质疑政府公信力、群众知情权等问题。
面对网友铺天盖地的质疑,2009年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邀请15名网友和各界代表参与。此举被舆论称为是“网民知情权从此陡增一大步”。“躲猫猫”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受阻及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政府部门从最初的闪烁其辞到后来的主动回应,甚至开“网民调查团”之先河,都使得“躲猫猫”事件成为2009年中国网络民意发展进程中的典型案例。
一、从“躲猫猫”事件看我国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
我国网络民意表达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网络民意表达过程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网络民意表达的参与主体范围继续扩大,更加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心声。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98亿。豍
网民的基数和普及率的增加,为网络民意表达能正确反映出民众的呼声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网络民意在虚拟空间的表达将更加能够代表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声音和意愿。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不同的年龄、经济状况、职业身份和教育程度的网民都能参与到网络民意表达中来。
第二,网络民意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内容更为丰富。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手机上网的便捷,使得网民随时随地都可通过网络论坛、虚拟社区、在线聊天、自媒体(如博客播客)、即时信息发布(包括新闻留言平台)、群发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畅所欲言。“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相关部门在组织调查委员会之际,就通过电话和QQ的形式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成为网络时代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全新尝试。同时,网民关注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如“躲猫猫”事件调查期间,河南洛阳市的4名网友被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进入参政议政平台。因此,网络民意表达方式和内容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得更为丰富、多样。
第三,网络民意表达的行为更加理性,影响更加深远。流言止于智者,流言也止于公开。一方面,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大学教育的扩招,国民素质不断地提高,网民的文化素质和媒介素养也不断提升;另一方面,频发的网络群体事件对网民进行了一次次的免疫作用,成为网民的一种集体记忆,为网络民意表达提供了大量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并促进网络民意表达行为日趋理性。在这一基础之上,党和国家对于网络媒体和网络民意的重视,使得网络民意表达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
例如2003年,湖北打工青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东被“收容”致死,网络民意加快了《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曝光,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2007年,网络民意在法定节假日調整等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新闻报道中,新华网专门开设栏目直接组织“网民问总理”,不论是报纸杂志还是广播电视,都有来自网民的声音,网络民意表达已通过各种渠道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
二、“躲猫猫”事件中的政府应对措施分析
(一)政府应对措施的不足之处。
“躲猫猫”事件中,政府部门对舆论的引导,突出表现在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在这一引导过程中,舆论热点从期待参与、热切关注渐变转向至对调查委员会的质疑,对调查委员会成员身份的质疑,对网民调查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质疑,甚至出现了对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肉搜索”。这一转变发生的原因,在于不严密的组织过程,各部门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以及操作过程中细节上的疏忽。
第一,组织时间仓促,准备不足。仅仅几个小时就完成了从网络报名到名单确定的过程。更没有给调查团充足的时间准备,调查过程也是走马观花。网民的调查行程、调查手段、调查所需要了解的人物、调查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等细节,都没有认真充分的准备,颇有“走过场”嫌疑。
第二,网民调查团成员多局限于本地。如果此次调查团成员有更多的外地网民代表,那么出现云南“找托”臆测的可能将大大降低,也不会出现某些论坛上对参加调查的网民的名誉攻击。对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仅依靠在QQ群里的报名次序而确定,更没有没有考虑到省外网友的情绪表达。即便本次调查时间仓促,但既然是在各界普遍关注下的一次全国征集令,缺少外地网友的参与,自然给了外地网友质疑的口实。
第三,原本已经事先联系好,可以让调查团成员面见嫌疑人,却中途变卦。最核心的问题统统以制度和法律的名义拒绝网民的核实要求,对于网民来说,这样的调查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既有法律制度上的争议,也与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处理好细节问题有莫大的关系。
第四,网民调查团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在网友质疑“网民调查团”调查过程如“走秀”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却提出更大的质疑,指出组织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从形式上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组织10多个普通群众进入看守所调查,在他们看来“不可思议”,“从形式上看,有以权代法的嫌疑。”
(二)启示:政府应对网络民意作出适当引导。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人们的真实面目和身份被形式多样的符号所代替。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的隐匿性使得信息传播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遭到削弱。互联网的负面特性,需要政府对网络民意的正确引导来补缺。
首先,政府需加强主流新闻网站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长期以来,传统主流媒体塑造的权威性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形成,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称为大多数人的首选。因此,加强传统主流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让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舆论形成互动,最大程度地设置一些贴近网民、贴近实际的议题,使主流、真实、权威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压缩虚假信息传播空间,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民意纳入主流舆论中。如邀请权威专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是目前对网络民意积极引导的一种有效方式。利用“意见领袖”引导网上舆论,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变“堵”为“疏”,适当转变网络舆论管理政策和策略。网民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享受平等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如果对网络舆论一味采取“堵”的方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非但无助于引导网民的情绪释放,反而会引起对抗性逆反心理。针对网络民意新的表达形式和形成的规律,应根据互联网特点制定政策、法规加以合理引导,立足于“导”,在多元化舆论交锋中,促进积极有益的舆论脱颖而出。
(三)思考:政府应如何回应网络民意。
网络民意在本质上是现实民意在互联网空间的反应。民主的应有之意和政府的地位与性质,要求政府的行为应以大多数的民意为依托,并对其做出不同程度的回应。政府回应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的社会要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反应和回复的过程。格罗佛·斯塔林认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公民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问题。豎回应本质是建立以公众为核心的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
当前,我国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不回应、被动回应、主動回应三种类型。豏而不回应、被动回应占主流,主动回应仅是政府的有限尝试。由于政府主动回应网络民意的意愿不高,网民民意又不太规范,所以我国政府决策对网络民意回应的广度与深度都有待于提高。从这一点来说,“躲猫猫”事件中政府的应对举措虽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相比从前已有很大进步。在正确应对网络民意方面,政府需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要树立融合民意理念,提高回应意识。网络时代是一个融合时代,而非一个简单的替代时代。哈佛大学著名教授大卫·约菲(David B.Yoffie)把融合定义为功能的统一,即采用数字技术使早先不同的产品现在变得类似。融合的成功很可能建立于互补性技术的创造性结合之上。豐融合理念一是强调互联网技术的强大趋势和吸纳支撑能力,它冲击并改变着各个领域的生态,并逐渐从边缘直入中心;二是各领域逐渐围绕互联网构建核心的过程和功能,互联网技术并不是立刻取代各种传统的技术平台渠道。民意以公共舆论为载体,在融合新闻的基础上形成融合民意。
从渠道上看,我国现存的民意渠道是一个三元结构体制内的代议渠道、大众传媒的议程渠道、网民的网络自助渠道。豑融合民意认为互联网在整个民意渠道体系中不再仅是补充,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未来甚至会居主导地位,但也不会短期内取代其他两个渠道。当前最关键的是三者基于互补技术基础上尝试着进行创造性结合,实现互动整合大融合。
其次,政府征询的民意应该是涵盖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利益的、全方位多渠道的民意,而且带有各个渠道特质的民意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印证的。政府要提取网络民意的真实诉求,提高回应的满意度。网络利益表达或者网络民意经过网络互动、网民讨论逐渐趋于理性。然而有时网络民意的诉求并不清晰,甚至是互相冲突的或者是被操纵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掘网民的真实诉求。根据卢梭的观点,公意是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公共性,那就不能从公众意见的表达中直接获取。豒
再次,政府应区分网民不同层次的参与诉求,并给予有针对性的饱满的回应。第一种层次,是公众知情式参与,政府应通过公告等形式告知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种层次,是公众诉求式参与,政府应回应其诉求。第三种层次,是公众协商式参与,政府应与公众就某些意见进行协商处理。第四种层次,是公众合作式参与,政府应与公众合作共同制定决策,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第五种层次,是公众创制式参与,公民或者相关利益团体可以提出政策议案供政府决策参考,政府必须进行考虑审议。
最后,政府要构建回应网络民意的机制,提高回应的制度化水平。建立网络民意导入政府过程的机制可以沿着以下方向进行:一是打开政策窗口,政府直接上网征询民意。各级政府已经尝试网络民意调查、与网民在线交流、网上听证会,实现网络民意与政府决策无缝隙对接。二是融合民意通道。做好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通道的联动和衔接,各级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博客收集社情民意,按制度渠道上传,大众传媒公开报道网络媒介上探讨的话题。三是成立专职机构收集网络建言献策,为政府决策提供民意参考。
三、总结
纵观“躲猫猫”事件全程,网络民意的导引力贯穿始终,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事件的发展,更有“网民调查团”的“试水”创举。而当地政府的应对举措和态度也随着网络民意的“风向”悄悄改变,总体而言,虽有不足,也有进步的尝试。站在政府的角度,适当引导网络民意向制度化、有序化转进,可以使网络民意在民主进程和社会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浙江传媒学院新闻系讲师,硕士,专业方向:文化传播)
注释:
1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it.sohu.com/s2009/cnnic23.
2[美]格罗佛·斯塔林陈宪,王红等译.公共部门管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第132页.
3刘力锐. 论我国网络民意的特征与政府回应.. 求实,2009:6:68.
4[美]钱德勒. 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 万岩,邱艳娟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第286-287页.
5刘力锐. 论我国网络民意的特征与政府回应.求实,2009:6:68.
6徐大同. 高建. 西方政治思想史(第3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第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