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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曾发出“教学[1997]9号”文件通知,决定从1997年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河南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黑龙江省和河北省等十个省、直辖市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通知指出:“招收应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贯彻《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对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