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在探讨法的共同性问题时,笔者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曾经提出一个重要的方法论思想,即要注重对于法的质的二重性规定的分析,弄清法的社会质与功能质的内在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学界引起分岐和争鸣,为了明辩是非,促进法的共同性问题的讨论,笔者拟就法的社会质、功能质问题,再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众所周知,质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范畴之一,对事物、现象的任何研究都是从对其质的分析开始的,并且由质的分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