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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国家正式提出中部崛起战略以来,江西省在多个方面取得了快速进步,但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中部和江西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优化财税结构,实现江西经济“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关键词] 中部崛起;财税政策;绿色经济;江西
[作者简介]许世建(1982—),男,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教师;(江西南昌 331700)易青青(1989—),女,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江西南昌 330022)
中部崛起作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振兴之后,国家启动的又一个经济板块轮动区域,在财税政策已经走过了以减税让利支持区域发展历史时期的大背景下,通过财税政策促进中部崛起,既具有地区后发优势,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江西在中部六省中处于较低水平,通过财税收政策引导区域产业空间结构优化、资源合理高效配置,以及探索新的治税理财理念等公共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成为新时期江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突破口。
一、江西在中部财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效
新世纪以来,江西从经济欠发达的基本省情出发,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主导,将中央对中部的各项财税政策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江西特色的发展道路,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稳步增长。
(一)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江西生产总值7589.2亿元,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长187.1%,位居全国第19位、中部第5位,位次均前移1位,实现了五年来的首次赶超;人均GDP由2005年的9410.4元逐年上升至17122.9元,增长182%;GDP增速由2005年的12%提升至13.8%,在全国排第10位、中部排第3位,同比分别前移3位、1位。
(二)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二三产业比重平稳上升,工业发展迅速。2005年,江西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为17%,2009年调整为14.5%;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上升4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2005-2009年,第一产业下降了3.4个百分点,二三产业分别上升了1.8、1.6个百分点;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2610.8亿元,比2005年828.5亿元增加2倍多,2009年增速20.1%,比全国高9.1个百分点,居全国第6位、中部第3位。
(三)城乡发展日趋和谐。“三农”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和谐发展。一方面,城镇化速度加快。2009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2005年的37.1%上升到43.1%;另一方面,在坚决贯彻国家农村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江西积极出台配套措施,2009年,粮食总量突破400亿斤,达到400.5亿斤,增产8.9亿斤,创历史新高,实现连续六年增产。农民收入突破5000元,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位居中部省份第一。
(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09年,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928.7亿元,比上年增收111.7亿元,增长18.9%,居全国第10位、中部第2位,连续两年增收超百亿元,在2005年425.9亿元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81.2亿元,比2005年252.9亿元增长了1.3倍;财政收入质量逐步改善。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由2005年的80.7%提高到2009年的83.7%。
二、财税体制对中部崛起的局限性
分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国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在中部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对中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从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和长远规划看,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财税倾斜差异致使中部“政策洼地”长期存在。从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提出西部开发战略,到2002年十六大提出东北老工业振兴,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前后仅十年左右的时间跨度。短周期内区域经济板块的重点发展轮番启动,政策着力点高速变迁,各项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财税政策在先发区域比较优势明显,而最后一个启动板块的中部地区,财税政策滞后性突出,可供选择具有独特性和先导性的财税政策较少,使财税政策的调控能力减弱。[1]另外,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程度差异明显,东西部强而中部最弱。去年年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成为江西第一个按照主体功能区理念所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而在当前已审批的三个国家级经济开发新区中,均无一缘中部。国家虽然比照东西部区域开发给予了中部地区一部分财税优惠政策, 但这些地方仅限于少数城市、少数区域或少数行业,并且享受到的优惠范围和幅度都相对非常有限。
(二)现行税收体系不利于中部地方经济调控。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税权过分集中于中央,过分强化中央收入的主导地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而凸显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中部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些问题对中部地区的负面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使财税调控经济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中部地区不能根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或减免权,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资源经济优势;另一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在不同程度上被中央肢解,财政收入向中央倾斜,造成本已“区域塌陷”的中部各级地方财政更为捉襟见肘。
(三)税制结构未体现中部经济特色。一是增值税需要“扩围”。包括江西在内的中部地区经济第三产业正处于发展期。现行的税制制度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即重复征税,税负过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二是资源税调节范围狭窄,仅对矿产资源征收,其它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都不在调节范围之内。中部大多属于资源丰富地区,长期的自然资源开发将高额附加值流向东部发达地区,而环境问题则留给资源产地。这样不利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现行税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功能缺失,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主要是靠收费来实现。“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色经济理应成为中部经济发展之本,“以费代税”不仅作用有限,而且极大地挤压了税收空间,使税收在政府能支配的财政收入中仅占60%左右,其它的则游离于预算外,无人监督。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改善。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运用多种财税政策,支持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实施。但同中央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09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8621亿元,增长29.8%。从执行情况看,如果将东部地区作为100,2009年中部和西部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34和38;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后,中部和西部人均财力分别提高到54和65,提高幅度西部高出中部7个单位。支付方式上,中央财政下拨地方的专项资金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客观上看,这些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对地方财政构成了很大压力,很多情况下已经超出了基层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地方有限的财力无所适从。
三、促进中部崛起的财税政策建议
结合中部及江西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建议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对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上采取以下财税政策。
(一)积极争取中部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试点先行区域。“十一五”期间,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新流转税体系,维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效提升了各级政府的行政执行力,进一步优化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增强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面对新形势和新的经济环境,“十二五”或中长期的税制改革即将拉开帷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过程中,一方面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相关财税政策的过程中,要从中长期制度安排层面入手,突出中部崛起税收政策体系的整体性与特殊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区域板块轮动中的后发启动优势,积极争取将中部地区构建成全国性税制改革“试验窗口”,将未来税制改革的可能举措在中部地区择机率先推行。
(二)改革和完善部分税种。建议根据中部地区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特点,在现有税收体系基础上,努力改革和完善以下税种:一是改革和完善流转税。统筹安排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整合增值税与营业税,逐步实施增值税的“扩围”,构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二是改革消费税。取消消费普遍产品作为课税对象,将限制性消费产品纳入课税对象,以充分体现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功能。同时,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三是改革资源税。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其纳入中,扩大征收范围。将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及其相关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列入资源税中统一征收。并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结合价格调整提高税率,限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渡开发;四是开征环境保护税。针对环境成本开征环境保护税,税基可较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征收环节涉及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在税率设计方面体现层次性,实行差别税率,对绿色产业可实行优惠税率,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六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取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保收费项目,统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既扩大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范围,又可以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来加大征收的力度,从而更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步推进。
(三)完善中央对中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制度。随着区域集群布局与产业梯度的扩张,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企业逐步向中部发展,而企业很大一部分税收在总部所在地缴纳,造成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大量转出。中央应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加大中央对中部的财政支持,补偿中部的税源转移损失。比照重庆两江新区做法,建议在"十二五"期间,中部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各地发展情况全额或一定比例设立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中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类企业;批准各地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改善和优先引导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在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土地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增加对中部地区的投资,对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补贴,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只是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进行配套,并适当减少配套比例,从政策上引导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和领域,体现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性。。
[参考文献]
[1]马蔡琛.促进中部崛起协调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8,(5).
[2]李安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思考[J].当代财经,2008,(6).
[3] 陆宁等.云南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调整思路[J].税务研究,2010,(2).
[责任编辑:赵财锋]
[关键词] 中部崛起;财税政策;绿色经济;江西
[作者简介]许世建(1982—),男,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教师;(江西南昌 331700)易青青(1989—),女,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江西南昌 330022)
中部崛起作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振兴之后,国家启动的又一个经济板块轮动区域,在财税政策已经走过了以减税让利支持区域发展历史时期的大背景下,通过财税政策促进中部崛起,既具有地区后发优势,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江西在中部六省中处于较低水平,通过财税收政策引导区域产业空间结构优化、资源合理高效配置,以及探索新的治税理财理念等公共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成为新时期江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突破口。
一、江西在中部财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效
新世纪以来,江西从经济欠发达的基本省情出发,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主导,将中央对中部的各项财税政策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江西特色的发展道路,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稳步增长。
(一)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江西生产总值7589.2亿元,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长187.1%,位居全国第19位、中部第5位,位次均前移1位,实现了五年来的首次赶超;人均GDP由2005年的9410.4元逐年上升至17122.9元,增长182%;GDP增速由2005年的12%提升至13.8%,在全国排第10位、中部排第3位,同比分别前移3位、1位。
(二)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二三产业比重平稳上升,工业发展迅速。2005年,江西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为17%,2009年调整为14.5%;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上升4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2005-2009年,第一产业下降了3.4个百分点,二三产业分别上升了1.8、1.6个百分点;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2610.8亿元,比2005年828.5亿元增加2倍多,2009年增速20.1%,比全国高9.1个百分点,居全国第6位、中部第3位。
(三)城乡发展日趋和谐。“三农”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和谐发展。一方面,城镇化速度加快。2009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2005年的37.1%上升到43.1%;另一方面,在坚决贯彻国家农村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江西积极出台配套措施,2009年,粮食总量突破400亿斤,达到400.5亿斤,增产8.9亿斤,创历史新高,实现连续六年增产。农民收入突破5000元,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位居中部省份第一。
(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09年,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928.7亿元,比上年增收111.7亿元,增长18.9%,居全国第10位、中部第2位,连续两年增收超百亿元,在2005年425.9亿元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81.2亿元,比2005年252.9亿元增长了1.3倍;财政收入质量逐步改善。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由2005年的80.7%提高到2009年的83.7%。
二、财税体制对中部崛起的局限性
分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国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在中部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对中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从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和长远规划看,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财税倾斜差异致使中部“政策洼地”长期存在。从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提出西部开发战略,到2002年十六大提出东北老工业振兴,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前后仅十年左右的时间跨度。短周期内区域经济板块的重点发展轮番启动,政策着力点高速变迁,各项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财税政策在先发区域比较优势明显,而最后一个启动板块的中部地区,财税政策滞后性突出,可供选择具有独特性和先导性的财税政策较少,使财税政策的调控能力减弱。[1]另外,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程度差异明显,东西部强而中部最弱。去年年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成为江西第一个按照主体功能区理念所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而在当前已审批的三个国家级经济开发新区中,均无一缘中部。国家虽然比照东西部区域开发给予了中部地区一部分财税优惠政策, 但这些地方仅限于少数城市、少数区域或少数行业,并且享受到的优惠范围和幅度都相对非常有限。
(二)现行税收体系不利于中部地方经济调控。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税权过分集中于中央,过分强化中央收入的主导地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而凸显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中部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些问题对中部地区的负面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使财税调控经济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中部地区不能根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或减免权,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资源经济优势;另一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在不同程度上被中央肢解,财政收入向中央倾斜,造成本已“区域塌陷”的中部各级地方财政更为捉襟见肘。
(三)税制结构未体现中部经济特色。一是增值税需要“扩围”。包括江西在内的中部地区经济第三产业正处于发展期。现行的税制制度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即重复征税,税负过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二是资源税调节范围狭窄,仅对矿产资源征收,其它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都不在调节范围之内。中部大多属于资源丰富地区,长期的自然资源开发将高额附加值流向东部发达地区,而环境问题则留给资源产地。这样不利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现行税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功能缺失,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主要是靠收费来实现。“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色经济理应成为中部经济发展之本,“以费代税”不仅作用有限,而且极大地挤压了税收空间,使税收在政府能支配的财政收入中仅占60%左右,其它的则游离于预算外,无人监督。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改善。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运用多种财税政策,支持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实施。但同中央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09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8621亿元,增长29.8%。从执行情况看,如果将东部地区作为100,2009年中部和西部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34和38;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后,中部和西部人均财力分别提高到54和65,提高幅度西部高出中部7个单位。支付方式上,中央财政下拨地方的专项资金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客观上看,这些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对地方财政构成了很大压力,很多情况下已经超出了基层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地方有限的财力无所适从。
三、促进中部崛起的财税政策建议
结合中部及江西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建议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对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上采取以下财税政策。
(一)积极争取中部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试点先行区域。“十一五”期间,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新流转税体系,维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效提升了各级政府的行政执行力,进一步优化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增强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面对新形势和新的经济环境,“十二五”或中长期的税制改革即将拉开帷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过程中,一方面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相关财税政策的过程中,要从中长期制度安排层面入手,突出中部崛起税收政策体系的整体性与特殊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区域板块轮动中的后发启动优势,积极争取将中部地区构建成全国性税制改革“试验窗口”,将未来税制改革的可能举措在中部地区择机率先推行。
(二)改革和完善部分税种。建议根据中部地区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特点,在现有税收体系基础上,努力改革和完善以下税种:一是改革和完善流转税。统筹安排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整合增值税与营业税,逐步实施增值税的“扩围”,构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二是改革消费税。取消消费普遍产品作为课税对象,将限制性消费产品纳入课税对象,以充分体现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功能。同时,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三是改革资源税。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其纳入中,扩大征收范围。将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及其相关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列入资源税中统一征收。并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结合价格调整提高税率,限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渡开发;四是开征环境保护税。针对环境成本开征环境保护税,税基可较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征收环节涉及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在税率设计方面体现层次性,实行差别税率,对绿色产业可实行优惠税率,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六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取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保收费项目,统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既扩大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范围,又可以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来加大征收的力度,从而更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步推进。
(三)完善中央对中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制度。随着区域集群布局与产业梯度的扩张,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企业逐步向中部发展,而企业很大一部分税收在总部所在地缴纳,造成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大量转出。中央应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加大中央对中部的财政支持,补偿中部的税源转移损失。比照重庆两江新区做法,建议在"十二五"期间,中部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各地发展情况全额或一定比例设立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中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类企业;批准各地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改善和优先引导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在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土地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增加对中部地区的投资,对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补贴,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只是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进行配套,并适当减少配套比例,从政策上引导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和领域,体现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性。。
[参考文献]
[1]马蔡琛.促进中部崛起协调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8,(5).
[2]李安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思考[J].当代财经,2008,(6).
[3] 陆宁等.云南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调整思路[J].税务研究,2010,(2).
[责任编辑:赵财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