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来虚拟世界的一种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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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虚拟世界的法律不是外部强加的规制,而是自我生成的规范,它们是在一个复杂的多维时空中的算法,算法就是虚拟世界的法律化显示。由此,虚拟世界的法则就不是利用的功能关系,既不是功利主义的“人是衡量尺度”的利益关系,也不是基于个体权利之上的群己权界关系,而是自由的本真性关系。
  今天,高新科技在数字网络尤其是与人工智能的结合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法律领域,人工智能以及数字化网络对于传统法学的冲击还是巨大的。如何应对这一波高新科技带给法律规范的冲击,如何有效利用人工智能成果,对高新科技的法律侵入予以理性化的管控,以避免受其宰制,成为近期法学理论界的热点。相关的研究议题很多,从立法到司法,从知识产权、民商法到行政法,还有法理学、法哲学等,成果可谓非常丰厚。但是,我检点了这些研究议题及其成果,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现有的研究几乎都是基于人本主义的思维路径,所考虑的都是如何从人的主体视角来规制人工智能与数字互联网的运行规则,其依据的乃是所谓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前景,而很少展望或面对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及其与数字互联网的结合所形成的虚拟世界,尤其是这个虚拟世界所自我生成的算法、代码和多元主体的规则体系对于人本化的法律规则的冲击乃至颠覆。
  本文不同于法学界主流的人本主义规制论的讨论,而从一个更广阔的非人的视野,来想象一个高于人的智能主体所形成的虚拟世界的法律规则问题,并探讨一下它们的特征。当然,对于这个人的现有智力还难以企及的未来领域,我们的论述某种意义上都属于一些猜测或想象,但想象力从来都是人类超越自身局限的动力,是指引我们不断前行的灯塔。回望历史,人类之所以从农耕文明走向工业文明,凭借的就是思想创造的想象力;现今我们步入更高一轮的高新科技的文明,为了人类在这个自我创造的文明中不至于被人造物所反制,受制于自己的制造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更应该解放思想,大胆激发想象力,去描绘或猜测未来虚拟世界的生成法则,并寻找人类摆脱遭其宰制的方式。相比之下,西方的科幻文学走在了前头,它们以文学艺术特有的想象力,富有刺激性地展示了一个未来虚拟世界的图景,从而惊醒着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向。例如,《弗兰肯斯坦》《黑客帝国》《银翼杀手》《头号玩家》等,就从多个层面揭示了未来的人工智能世界以及人类面临的多重困境。我觉得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弱人工智能时代的人化管制思维模式,而是要勇敢面对非人的人造人世界,探寻这个世界的规则体系以及与既有的人的法律规则的关系。
  下面是我的一些粗浅而大胆的思考,我认为未来的虚拟世界是一个迥异于现有人际关系的新世界,对于这个世界的法理学思考的切入点,还要从现行的传统法律观开始,我们或许只能从对比中,才能获得某些关于未来世界的猜测与假设,脱离现有的思维模式,似乎也很难直接感知和理解那个迥异的不可言说的世界及其运行的规则系统。所以,还是要从传统法理学的前提预设,即追问法律是什么开始。
  一、传统法理学的四个基本特征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学界历久弥新的老问题,但却关涉法律化的根本。从这个维度审视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也是本文首要的契入点。按照一般教科书的观点,法律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个约束力来自传统道德礼仪,来自神法与自然法。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法律主要还是来自国家立法的强制规范,即通过一套组织性的外部规范约束人的行为。一个现实的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个由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共同体。
  但是,上述观点受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自由主义的挑战。哈耶克认为,这种法律观只是描述了法律的外部特征,并没有理解法的本质。在他看来,法律从根本性上说是一种自由的规则,其约束力不在于外部组织体制的强制,而是促成人类利益得以实现的基本规则所自发生成的,强制性惩罚只是表面的现象,自由的扩展以及正义实施才是法律得以存续的根本。[1]为此,他区分了两种法律,一种是基于立法的法律;一种是自我生成的法律,前者是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后者是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前者构成实证法学,后者构成普通法学。
  两种法律观在现实世界的历史运行中,确实曾经引发关于法律古今之变的分歧,以及普通法和罗马法两大法系、私法与公法两种形态之分野。但是,如果换一个维度,从人类历史的大视野来看,上述的两种乃至多种法律观之间的对立和分野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实际上它们都是属于人本化的法律观,共享着一些未曾触及的理论预设。我大致总结了一下,它们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共同特征。
  第一,人类中心主義。
  总的来说,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法律观,它们都是法律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各派法学对于何为“人类”有一个个体性的人还是集体性的人之辨析,但无论如何,在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规范非人的物质实体上,它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人是法律的主体,或被法律赋予一种人格,人因为法律人格而成为法律世界的主体或自主性载体。固然,法律化过程还触及大量的非人的事物,例如所有物、自然物乃至劳动产品,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体,诸如公司、社团、国家等,以及抽象产品,诸如货币、债券、信用、信息等,但是这些看上去非人化的对象物,都被打上人格化的烙印,都是从属于人的,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拟制出来的主体属性。
  第二,现实世界的时空结构。
  在传统法理学看来,人的行为之有效性必须是在一个具体的时空结构里达成,这是法律诉讼的基本背景,也是处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人的行为以及抽象化的拟制法人的行为,脱离不了现实时空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基本因果链条必须是在一个牛顿的物理时空中得以呈现,现实世界的法律结构无疑是一个四维的自然时空结构。法律化世界是以牛顿物理学的四维时空为枢纽而形成的生活世界,是以人的行为在四维时空中的展开为依托的,是在牛顿时空的拟人化场景中得以实现的,因此,脱离这个牛顿时空结构就成为与法律无涉的领域,例如人的心理世界以及梦幻世界乃至神灵世界等,就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   第三,法律的拟制赋权功能。
  应该指出,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系统的地方,是人的法律具有一种特别的赋权技艺,即通过把人和人的行为之法律赋权的拟制功能,从而构造了一个法律自成一体的规范体系。一切人、物和人的行为以及制造物,因为这套赋权技艺而具有了权利—权力的法律属性,由此法律成为一个可以脱离具体的人的行为而抽象运行的自主性体系,或者说,法律是一套使人的行为得以抽象化的技艺,其中最主要的技艺是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为了某种法律目的,而人为地将不等同者等同视之,试图使不等同者发生相同法律效果的决断性虚构。拟制是一种法律思维,它具备三个基本功能——定夺功能、制度发展功能和制度解释功能,法律拟制自古罗马时期就被广泛应用,是法律文明向前发展的助推器之一。[2]这种发展到最后,还能从法律拟制延伸出政治拟制。[3]法律主体问题上的拟制,是一种人格化的抽象过程,通过抽象化地赋予非人事物以人格化,即予以法人赋权,从而实现了规范人的行为以及相关制造物的功能。
  第四,法律的诸多价值之证成。
  法律具有价值证成的蕴含,也就是说,法律以及制度化的抽象权利形式使得人类在牛顿时空中达到了最大化的解放,达到了一种扩展性的自由发展,尽管这种自由解放是以人的自我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为前提的。换言之,法律化的价值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价值,通过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而获得自由、正义与平等以及和平、福祉等人类社会的诸价值。[4]总之,法律作为一套贯穿着消极性价值的意义体系,它们最终是服务于人类自身的,是一种不同于自然规律的人本主义规范体系。由此,法律便与道德伦理乃至宗教神学具有了价值意义上的相关性,但法律化与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的消极本性,即通过合法与非法而不是道德与否乃至信仰价值,来判定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并通过外部组织的强制约束力即国家强制来维系法律的规范性之实施。
  在我看来,上述四点构成了传统法理学的基本特征,也是现行实证法律运行的基本前提和规制人类行为世界的基本准则。但是,这些行之有效的延续几千年的人的法律,却在晚近以来受到高新科技的严峻挑战。我们看到,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拐点,今天我们生活的世界早已不是传统的现实世界,新一轮的高新科技已经切实地改变了我们寓居的世界,一个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神经科学和生物工程等高新科技而形成的“虚拟世界”,正真实而具体地嵌入我们的社会生活,深刻影响着我们习以为常的现实世界。
  对于未来的虚拟世界以及人工智能的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我们至今所能知道的还是非常浅显和微小,但有一点却是明晰的,那就是这个世界不是人能够凭借着现有的理性所能管控和规制的,人主导的世界一去不复返了,对此我们要有自觉和清醒的认识。
  二、未来虚拟世界的法律化特征及其挑战
  从现有的高新科技来看,信息中介的大量运用,使人的认知从“反映论”的认识论发展到“虚拟论”的境地,人类实践也从“现实性”必然关系领域进入到“可能性”的创造关系领域,它也势必带来法律认知的虚拟转变,使法律思维不得不回归虚拟特质。[5]两股对立的道德力量共同塑造了目前的未来愿景——一方是对走向人类解放的“美好新世界”的希望,另一方是对虚拟数字技术造成人类衰退、机器伤害人类、人类社会核心系统崩塌的深层次担忧。尽管虚拟网络作为一个真实嵌入我们社会生活的世界部分,就目前我们所能感知到的状态来看,它并非一个完全彻底的魔幻世界,而是具有一定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的规则体系,是人的理性和经验可以触摸和交往以及沟通的世界。因此,把这个世界的规则秩序比附既有社会生活的规则秩序而称为法律化问题,也未尝不可,只是它们与人类既有的现实世界的法律化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构、功能和规范化图景,而且超出既有的法律规范的形态。对此,我们虽然不能准确认知,对照人类法律的四个基本预设,我们仍然可以猜测虚拟世界法律化的一些特征。
  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
  既然要思考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我们就要思考人类怎么到了世界的中心,怎么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现在流行一个来自地质学的概念——“人类纪”(Anthropocene)。“人类纪”指的是从今天这个点往前七万年的历史长河,在这个时间段中,我们人类成为影响地球面貌变化的最大因素。这是一个很大的论题。过去七万年里,人类成为改变地球面貌的最重要因素,就算不是最重要的角色,但至少也是非常接近之。[6]
  虚拟世界的出现,极为严峻地挑战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纪”的世界历史观,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在制度运行中,对人类中心尤其是人格权利的主体性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抽象衍生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们看到,在一个虚拟世界的网络中,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格褪色或裂变了,它们不可能再像现实世界人际交往过程中的主体或主格出现,也不再具有权利和利益以及价值指归的权重地位,一套非人格的代码或信息符号成为虚拟世界的运行单元。更为严峻的是,这套代码或信息符号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批量的甚至是无穷尽的。难以计算的无限的代码或信息符号以非线性的方式,在一个叠加的多密度的虚拟世界中运行,人类的绝对性彻底消失了,这是一个去中心的或多中心的区块链的世界格局。也就是说,人类中心坍台了,人类至上性消失了,但世界依然在运行,虚拟世界并没有因为现实世界的逻辑失效而虚无殆尽,恰恰相反,虚拟世界正是在破除人类中心主义的过程中,成功创生了一种新的机制模式,成就出迥异于现实世界的另一种真实世界,这个世界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或任何中心主义的丧失。
  这里,我的主题不是全面审视虚拟世界,而是关注其法律化问题,即在一个去人格权利专属的真实而虚拟的网络世界,是否依然存在着一套正在生成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显然,过去那种人格权主导而其他皆为工具的人类中心主义,在这样一个世界结构中逐渐消退了,这个世界的法则很可能是万事万物皆为中心,或者说,万事万物既以自己为中心而又彼此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互不為中心,这就是一种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的存在方式,[7]也是虚拟世界的法则。其实关于这个法则,早在远古时代就存在着并为思想家们所反复谈及,例如,佛学精义中的“生灭”、老庄哲学中的“有无”,这些都是虚拟世界法律化的早期文本解释。   当然,虚拟世界的法律化并非古典宗教与哲学的简单翻版,而是在经历了一个人本主义的历史阶段以及由其创造出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与科技成果的转型之后所出现的新情况,其法律化的规则体系无疑要吸纳既有法律制度的法则与价值之积淀,由此开出一个开放的自由扩展的多中心或无中心的区块链的网络新世界。至于其法律化机制的难题,在于虚拟世界毕竟首先是作为服务于人的工具而被创造出来的,但这个人造的虚拟世界却反过来超出人类。无论如何,一种去法律人格主体的“新法律化”成为虚拟世界的基本法则,但这个法律化的成立显然还需要其他前提,那就是其存在系于一个非线性的时空结构,一个不同于牛顿时空的更多维时空的世界图景。
  第二,非线性的多维时空结构。
  人类中心主义或法律人格赋权是基于线性的牛顿时空,即在这样一个现实世界之中,人得以通过一套自主化的自我赋权而把万事万物尤其是人造产品视为属己的对象,进而成为人的所有物,服务于人的目的,这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但虚拟世界却不系于这样的四维时空,而是一个多维矩阵的时空结构。在这个世界中,没有开始,没有终结,而且时空相互转化,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穿越或黑洞,对这种非线性的多维时空,我们在充满大数据的互联网中就可以感受到,而在一些科幻小说中它们得到富有想象力的描绘。其实,这种多维时空在现代物理学理论中也都有相关踪迹。
  非线性时空对法律人格化的最大冲击,在于破除了人类中心主义法学的人格赋权的算法,使一种人与对象交互震动、交互塑造的超越算法成为虚拟世界运行的机制。法律赋权其实说到底不过是一种特定时空的算法,牛顿时空下的以人为中心的算法,赋予了人类个体行为之主动性和自主性,在这个现实世界只有人可以或能够把时空过程中的万事万物——尤其是人造物——纳入自己的能力支配之下,并且还可以通过作为工具化延伸的附属品而把人的各种能力,尤其是心智能力蔓延到线性均衡的时空结构之中,从而为人所用。这是一种理想主义(唯心主义)加功利主义的物理学。这种物理学之法律化的体现就是人格赋权,并且利用法律拟制的方法把过去和未来时间中的以及不同空间距离中的各种事物(人造的和非人造的)纳入这个人格权的等差关系之中,尤其是抽象化拟制的主观权利谱系之中,以“人是万事万物的尺度”来判别对象之于人的意义与利益得失,故尔,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是实现这个人格化赋权的两种法律化方法。
  问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不再处于线性的牛顿定律的法则之下,而是出现了多维可逆的时空倒置,空间和时间的距离与间隔不再成为问题,于是人的赋权拟制就失去了主导性的力量。在虚拟的网络时空之中,任何一个单元都可以构成自我中心化的聚焦,并且相互制衡、相互超越,区块链的信息联系方式成为常态,并由此彻底解构了任何意义上的中心主义,尤其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赋权固然是存在的,但任何一个原点和单元都可以自主性地自我赋权,并且按照随机的代码或算法而把相关者联系为一个世界谱系,于是那种基于人的理想和利益而聚焦的人格化赋权失去了主导性和唯一性,每个信息单元都是自主性的存在,都在矩阵性的区块链的联系中,在穿越与迭代的交汇信息潮流中生灭沉浮,大浪淘沙。
  第三,多元主体的自适与极化。
  关于人格赋权与抽象拟制,既有的法理学中已多有论述,本文前此也有概述,但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则系统,是否存在一个规则化或法律化的原则呢?目前理论界尚莫衷一是,但这个问题不可回避,因为虚拟世界以及各种运行在虚拟世界中的大数据、机器学习、云计算、区块链等,都已经客观地存在了,并且处于突飞猛进的发展之中。对这个虚拟世界的运行规则,以及其迥异于人世规则的认知,我们却还在一知半解的猜想之中。这固然是不得不如此,但除此之外,我们似乎还应该激发出一种想象力,就目前还处于端倪状态的虚拟世界的运行机制,给予某种富有前瞻性的猜想。我认为未来的虚拟世界依然有自己的运行机制,它们不是毫无规则的一团乱麻或一种癔想性的黑洞,而是存在着某种超越我们既有认知结构的法则,我称之为“法律化玄机”。
  但这个“法律化玄机”迥然不同于我们既有的法律化机制,大胆的猜想,我认为它们有两个最基本的支点,那就是多元主体的自适与极化。如果说现实世界法律化的核心方式是人格赋权与抽象拟制,那么,在一个虚拟世界的网络时空中,其法律化的核心方式则是自适与极化。
  关于“多元主体”,通过前文讨论的去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大致可以理解这个虚拟世界的多元主体的自主存在特征,在此不再赘言,但何为“自适”呢?描述语义学也有过经验性的定义,即逍遥自得,但如果将其纳入法律化视野,则意味着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各主体单元的自主性活动。这个自适方式对应于人格化赋权,就是一种自我赋权,即任何一个虚拟世界的存在物都能或必定以自我为中心而赋予自身一种权能,它们可以自组织化、自创生化、自演变化,即完全自由自适的运行。这种“自适”是否意味着任意胡来呢?显然不是,而是在极化的过程中获得某种自我节制的平衡。所谓极化,就是多维时空中的自我自适的消耗边界,即在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耗散结构中的一种无限量自适的对冲机制。也就是说,在虚拟世界多维时空中的任何一个单位信息能量都自我赋权为一种自主化的功能,即自适任尔,但这个自适的状况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制于自己的代码负载,并与相关世界中的各种其他能变量构成一种共振的关系,直到复合矩阵性中的多维关系达到一种极化的奇点,奇点就是极化的转折性标志。[8]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虚拟世界的法律不是外部强加的规制,而是自我生成的规范,它们是在一个复杂的多维时空中的算法,算法就是虚拟世界的法律化显示。由此,虚拟世界的法则就不是利用的功能关系,既不是功利主义的“人是衡量尺度”的利益关系,也不是基于个体权利之上的群己权界关系,而是自由的本真性关系。这样一个多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算法,大致就是虚拟世界的基本生成图景,也是我们理解虚拟世界法律化的一个基本构成特征,它们与以人类为主体的尤其是以个人权利为主体的法律賦权以及抽象拟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其所达成的自适不是人类的自由,而是万事万物的自由,这个自由基于每个能量单元之代码的算法,呈现为一种万千世界的本真自由,当然,这种自由自适也有边界,那就是在其极点的对冲之下,达到新一轮的生灭轮回。   第四,人工智能对人性价值的侵蚀。
  在一个以经济效率以及发展主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里,这种由人工智能来规划以及做决定的思维将无所不在,它出现在各个领域以及各种决策的情境中。现在的算法的核心问题是预测性,当它比你还更了解你自己的时候,人是否就失去了人性意义上的自由?早在18世纪,德国美学家弗里德里希?席勒就提出了理性治理与自由之间的对立的问题。如果充满着算法的理性安排,又何以安放人类对自由的追求?[9]社会科学关注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所产生出来的,超越个体的简单加总所形成的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通感。唯有通过人类活生生的感受,才能够体验、理解,做到这种通感,这种存在无法用算法的预测来衡量,而这恰恰是人性的尊严价值。[10]
  相比关心人类是否为人工智能所取代这样久远的时间问题,抑或思考人类心智与人工智能孰优孰劣这样的哲学问题,一个更紧迫也更现实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在替代人类自由的意义上对人性的侵蚀。人工智能正在从虚拟生活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公共生活和组织生活,网络世界的用户关系正在侵蚀我们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界限也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变得日渐模糊,未来社会将会成为人类心智与人工智能紧密联结的复合体。随着人工智能工具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类个体的独立性与自由性将会遭到极大削弱。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正在取代而不是辅助决策者去做决策,这使得人类作为决策者自主决策的意涵被侵蚀。随着人类在一些方面的工作被人工智能所完全取代,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依赖不断增強的趋势将很难逆转,这种过度依赖将容易造成人类总体的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退化。这也许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所讲的“理性化牢笼”的终极形式。[11]
  如此的虚拟世界实际上就对人类社会习以为常的各种价值包括法律化的诸价值——自由、正义、平等、效益、权利等,构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虚拟世界的法律化是否存在着某种价值,或者说,我们以前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而设立的法律价值乃至道德价值,在一个虚拟世界中是否就全然失效了?人在虚拟世界中如何认知世界、认知自己并安顿自己呢?甚至,人是什么,价值是什么,主观权利是什么,这些也都成为问题。过往的法律价值以及一系列制度设计都是基于人的尺度,价值是以人的利益偏好为坐标而设定出来,人格赋权、公民资格、自由、权利、公正、平等,都是在这样的人性基点上获得安顿和平衡的。但如果既有的人性和人的法律基点倒坍了,虚拟世界的多维时空又会呈现何种状态呢?对于一个远超出人的既有认知范围的世界,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当然,上述问题就不是法律所能回答的,关于未来虚拟世界的规则所蕴含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与人类目前主导的价值尤其是规范性价值,是相互接榫还是相互对峙,我们时至今日还没有确切答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它们不可能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导价值完全一致。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技术快速增长可能出现支配性权力大于个人权利的情形,从而数字网络技术和虚拟世界的发展很有可能威胁人类自由。[12]温和怀疑主义的方法论未必导致彻底的悲观主义,可以这样说,未来的一切都处于巨大的不确定之中,人类对此应该有所警觉。
  注释:
  [1][4]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
  [2]王晶晶:《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3]卢鹏:《拟制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5]温晓莉:《法律范式的转换与法律虚拟》,《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参见吴冠军:《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三个反思》,《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7]关于区块链对法律的影响,见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8]关于奇点与我们的未来生活,参见雷·库兹韦尔著,李庆诚、董振华、田源译:《奇点临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
  [9]许煜:《为何在人工智能时代重提美育的重要性》,澎湃新闻网,2018年4月9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63536。
  [10]胡安宁:《人心可以计算吗?——人工智能与社会科学研究之关系》,《南国学术》,2017年第4期。
  [11]盛思鑫:《谁在误导你的决策——无处不在的守门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12]袁伟基、朱蕴龄:《大数据时代是否冲击哈耶克的理论?》,罗卫东、冯兴元主编:《市场经济与企业家精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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