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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一系列的惠农强农措施也逐步出台,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纠纷案件成为摆在各地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要想解决好土地纠纷,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求各基层法院多途径、多角度处理具体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土地纠纷
从2008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附着于农村土地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农村土地的利益调整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受基层组织对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完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及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处理起来,困难和问题都很多。现笔者就以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为例,做出如下调研。
一、收、结案情况。2011年共收案31件、结案21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4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4件,山场使用权确认纠纷1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水面承包合同纠纷2件。已审结21件案件中,判决3件、调解4件、撤诉11件、裁定驳回3件。调撤率为71.4%。2012年共收案48件,结案2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2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1件。已审结的22件中,判决6件、撤诉8件、调解5件,裁定驳回1件,裁定撤诉2件,调撤率为68%。2013年共收案11件,结案10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已审结的10件中,判决3件、撤诉4件、调解3件,调撤率为70%。2014年1月至3月共收案6件,结案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已审结的2件中,判决1件、撤诉1件、调撤率为50%。
二、根据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收、结案情况的数字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审判实践看,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多,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及迁居外地或城镇的农民,因为生计问题返乡居住,从而发生收回转包土地纠纷;二是因为承包方转包土地时与被转包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必备的法律手续。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数量较少。这类案件的主要类型是一轮承包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村委会另行将土地发包给他人,现因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一轮承包人要求确认二轮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一轮承包土地。这类案件凤阳县人民法院本着保护二轮承包人的宗旨,转变保护一轮承包人的处理观念,与仲裁委基本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故此,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3、调撤率存在下降趋势。2011年的调撤率为71.4%,2012年的调撤率为68%,2013年的调撤率为70%。2014年1至3月份的调撤率为50%。调解难度大的原因是,土地纠纷发生后,一般先有基层组织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介入再次调解不成的才诉至法院,几轮调解后自然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
三、提升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强农村村、组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服务和监督职能,统一协调耕地转包合同的订立、修订、履行与分类归档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在绝大多数的土地转包纠纷争议中,当事人要么未订立转包合同,要么转包协议明显违背国家法规定。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村、组与乡镇对农户之间的耕地流转基本上都是放任自流, 因此,应该加强村、组和乡镇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服务职能。
2、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
3、配合主管部门,规范承包行为。法院应拓宽服务领域,不能就案办案,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各项合同管理。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法律专业知识辅导,规范换证、补证工作,真正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土地纠纷
从2008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附着于农村土地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农村土地的利益调整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受基层组织对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完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及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处理起来,困难和问题都很多。现笔者就以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为例,做出如下调研。
一、收、结案情况。2011年共收案31件、结案21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4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4件,山场使用权确认纠纷1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水面承包合同纠纷2件。已审结21件案件中,判决3件、调解4件、撤诉11件、裁定驳回3件。调撤率为71.4%。2012年共收案48件,结案2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2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1件。已审结的22件中,判决6件、撤诉8件、调解5件,裁定驳回1件,裁定撤诉2件,调撤率为68%。2013年共收案11件,结案10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已审结的10件中,判决3件、撤诉4件、调解3件,调撤率为70%。2014年1月至3月共收案6件,结案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已审结的2件中,判决1件、撤诉1件、调撤率为50%。
二、根据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收、结案情况的数字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审判实践看,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多,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及迁居外地或城镇的农民,因为生计问题返乡居住,从而发生收回转包土地纠纷;二是因为承包方转包土地时与被转包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必备的法律手续。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数量较少。这类案件的主要类型是一轮承包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村委会另行将土地发包给他人,现因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一轮承包人要求确认二轮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一轮承包土地。这类案件凤阳县人民法院本着保护二轮承包人的宗旨,转变保护一轮承包人的处理观念,与仲裁委基本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故此,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3、调撤率存在下降趋势。2011年的调撤率为71.4%,2012年的调撤率为68%,2013年的调撤率为70%。2014年1至3月份的调撤率为50%。调解难度大的原因是,土地纠纷发生后,一般先有基层组织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介入再次调解不成的才诉至法院,几轮调解后自然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
三、提升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强农村村、组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服务和监督职能,统一协调耕地转包合同的订立、修订、履行与分类归档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在绝大多数的土地转包纠纷争议中,当事人要么未订立转包合同,要么转包协议明显违背国家法规定。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村、组与乡镇对农户之间的耕地流转基本上都是放任自流, 因此,应该加强村、组和乡镇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服务职能。
2、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
3、配合主管部门,规范承包行为。法院应拓宽服务领域,不能就案办案,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各项合同管理。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法律专业知识辅导,规范换证、补证工作,真正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