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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8日起,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开始施行。其中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作如下修改:“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广大农药生产企业一片哗然,使得先前向农业部请求“放宽农药临时登记年限”的愿望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