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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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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