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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有“甲渠部吏毋作使秦胡”册三枚,对简文中的“秦胡”二字应作何解释,学界聚讼已久,论见歧出。本文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述评的基础上,认为“秦胡”并不特指某个少数民族或某地少数民族,而是一种政治身分或法律身分。在这一身分之下,又有种落、地域之分,如卢水胡、湟中义从胡、支胡等,总谓之“秦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