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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让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适当降低了投资者参与信托项目的门槛,还能享受相对较高的收益。原本和信托挂上了钩的“刚性兑付”和“安全感”标签,近年来却出现了动摇。如近来到期的中信银行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居然出现了多达12款未达预期收益率的产品,让投资者无奈领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十二失信”连环劫。
信托已不是板上钉钉
从中信银行近期到期的信托计划可发现,未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涵盖了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等门槛,实际收益率较之预期收益率有高达0.44%的差距,可谓大小通吃。不少产品的到期公告显示,产品资金投资于信托贷款的比例为100%,而较之投资者没有拿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却稳拿年受托管理费率 0.1%,而中信银行的0.08%的年托管费和0.3%的年销售服务费也如囊中探物。
正常程序下,信托委托人是第一位首发阵容,而国内信托公司大多仅通过信托牌照充当项目的融资平台,走的流程多是先找缺钱项目,再谈合适条件,然后设计包装,最后找投资者购买,几乎完全背离了真正意义的信托代人理财的出发点。近年来,信托产品持续热销的背景使受托方愈发强势,委托人在信托项目上的选择余地也不大,这在国内已是普遍现象。秉着这样的理念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将是一件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危险之事。
正向信托的缘起
信托在我国是个实实在在的舶来品,缘起于英国的信托在美国得以繁荣,此后在日本有所创新。从起源而言,信托和遗产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托、保险等财务工具是富裕人士有效保护财产、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外信托的主要业务是托管,即本源是“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资产托付给你去运营和打理,到约定时间你给我一定收益”的正向信托,受托人背负着信托责任,一般很少具体参与投资管理,而是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各专业类的投资管理。国外的信托一般是混业经营,基本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出现,单一的信托公司较少。
除了财务管理这一基本职能外,信托的金融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和投资职能也愈发重要。以英国为例,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作为信托的发源地,英国的信托业相当规范和成熟,市场基础十分牢固。其运用领域囊括了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养老基金、各种慈善基金会和共同基金等业务。同样,快速发展的美国信托业则显得更加“世俗”,其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对于信托的投资管理、交易清算、会计、纳税筹划等一系列的功能也尤为重视,几乎成为了中介服务的打包供应商。
不仅是欧美国家,日本在信托的功能方面也不断扩展。二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信托银行制度后,通过融资职能迅速把大量闲钱收入其中,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资金后盾。日本的举措让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信托职能已愈发多元化,信托已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中,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
反向信托在国内的嬗变
信托从国外引进,在中国却开始了嬗变。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信托是属于大陆法系下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完全不同。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物权。英美法系下的物权是将资产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后,委托人与资产就脱离隶属关系;而大陆法系下的信托,即便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但依然对资产保持占有状态,委托资产属于委托人。
也正因此,大部分中国投资人更愿意把信托公司当成一种投资理财的部门。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其实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而是一种反向信托,即主要功能是帮融资项目融资。在中国大陆,多年以来信托行业将自身定位为国内最符合资产管理理念的金融机构,与西方的信托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这样的定位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国内的信托产品均为私募性质,由于产品不能公开推荐,目标客户群体相对较窄。部分集合信托产品项目风险并不大,但仅就产品属性而言,完全适合大众投资者投资。私募的定位则把大部分投资者挡在信托之外,也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与销售能力。
信托公司尽管已建立诸多直销部门,但其销售渠道依然是个难题。在华夏银行事件出现之前,信托公司约有70%的产品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此外则是第三方机构的助阵。于是,信托和投资者客户之间就隔了一层“毛玻璃”。由于无法面对面地接触,中国的信托公司也无法像国外那样与客户建立良好而紧密的关系。在设计产品和管理客户方面,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与此同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研究实力不强,尤其在宏观经济、行业和区域经济研究等方面远不如基金公司或券商。由于自身没有强大的研究团队,信托公司也无法在研究团队的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很难有效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无从信任,何来托付
中国各信托公司共计管理着逾5万亿元人民币(合7850亿美元)资产,单单2012年,信托行业的资产就增加了近60%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即将超越保险公司,在总资产方面仅次于中国银行业。目前,信托公司可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等多个领域并在一法两规后确立了主要业务模式,即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种。由于产品定位为私募,受到监管约束较小,所以运作较为灵活。不过,信托二字,从字面上看就是信任之后的托付,那么在无从信任时,又何来的托付呢?
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本质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即真正在国内如火如荼的基本都是反向信托。房地产商、矿主、企业家或上市公司要融资,就可拿一定的资产抵押或信用担保,然后通过信托公司设计包装一番,随后可向投资人发售一般100万元一份的投资份额或是和银行渠道合作,降低门槛发行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在形式上,这些购买份额的投资者托付了资金给信托公司去运营和打理,而背后的实质很明显,就是帮融资人融到了资。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从谁手上赚钱,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从谁那里收了钱,也就意味着要协助和维护谁的利益,无法彻底中立的信托公司,往往和融资人“穿同一条裤子”。信托公司为促成业务赚到可观的信托报酬和业绩提成,甚至可能收受融资人的“好处”而利令智昏,放松对项目资质的审核和风险控制。因此,信托业发展的基石绝对不是喝酒拉客户、跑银行推销产品,而是亿万投资人的信任。
信托由于其行业潜在的刚性兑付原则,至今还在勉强地维持着很多本来已难以延续的项目,但当融资企业真的不能刚性兑付时,信托公司很可能需要依靠其背后的银行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来解决问题。投资者在购买和参与各类信托计划时更需对信托公司的背景、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银行等信息进行排查,绝不能自囿信托是“刚性兑付”的投资思维。
信托已不是板上钉钉
从中信银行近期到期的信托计划可发现,未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涵盖了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等门槛,实际收益率较之预期收益率有高达0.44%的差距,可谓大小通吃。不少产品的到期公告显示,产品资金投资于信托贷款的比例为100%,而较之投资者没有拿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却稳拿年受托管理费率 0.1%,而中信银行的0.08%的年托管费和0.3%的年销售服务费也如囊中探物。
正常程序下,信托委托人是第一位首发阵容,而国内信托公司大多仅通过信托牌照充当项目的融资平台,走的流程多是先找缺钱项目,再谈合适条件,然后设计包装,最后找投资者购买,几乎完全背离了真正意义的信托代人理财的出发点。近年来,信托产品持续热销的背景使受托方愈发强势,委托人在信托项目上的选择余地也不大,这在国内已是普遍现象。秉着这样的理念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将是一件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危险之事。
正向信托的缘起
信托在我国是个实实在在的舶来品,缘起于英国的信托在美国得以繁荣,此后在日本有所创新。从起源而言,信托和遗产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托、保险等财务工具是富裕人士有效保护财产、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外信托的主要业务是托管,即本源是“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资产托付给你去运营和打理,到约定时间你给我一定收益”的正向信托,受托人背负着信托责任,一般很少具体参与投资管理,而是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各专业类的投资管理。国外的信托一般是混业经营,基本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出现,单一的信托公司较少。
除了财务管理这一基本职能外,信托的金融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和投资职能也愈发重要。以英国为例,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作为信托的发源地,英国的信托业相当规范和成熟,市场基础十分牢固。其运用领域囊括了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养老基金、各种慈善基金会和共同基金等业务。同样,快速发展的美国信托业则显得更加“世俗”,其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对于信托的投资管理、交易清算、会计、纳税筹划等一系列的功能也尤为重视,几乎成为了中介服务的打包供应商。
不仅是欧美国家,日本在信托的功能方面也不断扩展。二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信托银行制度后,通过融资职能迅速把大量闲钱收入其中,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资金后盾。日本的举措让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信托职能已愈发多元化,信托已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中,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
反向信托在国内的嬗变
信托从国外引进,在中国却开始了嬗变。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信托是属于大陆法系下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完全不同。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英美两国为代表,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物权。英美法系下的物权是将资产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后,委托人与资产就脱离隶属关系;而大陆法系下的信托,即便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但依然对资产保持占有状态,委托资产属于委托人。
也正因此,大部分中国投资人更愿意把信托公司当成一种投资理财的部门。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其实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而是一种反向信托,即主要功能是帮融资项目融资。在中国大陆,多年以来信托行业将自身定位为国内最符合资产管理理念的金融机构,与西方的信托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这样的定位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国内的信托产品均为私募性质,由于产品不能公开推荐,目标客户群体相对较窄。部分集合信托产品项目风险并不大,但仅就产品属性而言,完全适合大众投资者投资。私募的定位则把大部分投资者挡在信托之外,也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与销售能力。
信托公司尽管已建立诸多直销部门,但其销售渠道依然是个难题。在华夏银行事件出现之前,信托公司约有70%的产品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此外则是第三方机构的助阵。于是,信托和投资者客户之间就隔了一层“毛玻璃”。由于无法面对面地接触,中国的信托公司也无法像国外那样与客户建立良好而紧密的关系。在设计产品和管理客户方面,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与此同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研究实力不强,尤其在宏观经济、行业和区域经济研究等方面远不如基金公司或券商。由于自身没有强大的研究团队,信托公司也无法在研究团队的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很难有效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无从信任,何来托付
中国各信托公司共计管理着逾5万亿元人民币(合7850亿美元)资产,单单2012年,信托行业的资产就增加了近60%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即将超越保险公司,在总资产方面仅次于中国银行业。目前,信托公司可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等多个领域并在一法两规后确立了主要业务模式,即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种。由于产品定位为私募,受到监管约束较小,所以运作较为灵活。不过,信托二字,从字面上看就是信任之后的托付,那么在无从信任时,又何来的托付呢?
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本质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即真正在国内如火如荼的基本都是反向信托。房地产商、矿主、企业家或上市公司要融资,就可拿一定的资产抵押或信用担保,然后通过信托公司设计包装一番,随后可向投资人发售一般100万元一份的投资份额或是和银行渠道合作,降低门槛发行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在形式上,这些购买份额的投资者托付了资金给信托公司去运营和打理,而背后的实质很明显,就是帮融资人融到了资。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从谁手上赚钱,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从谁那里收了钱,也就意味着要协助和维护谁的利益,无法彻底中立的信托公司,往往和融资人“穿同一条裤子”。信托公司为促成业务赚到可观的信托报酬和业绩提成,甚至可能收受融资人的“好处”而利令智昏,放松对项目资质的审核和风险控制。因此,信托业发展的基石绝对不是喝酒拉客户、跑银行推销产品,而是亿万投资人的信任。
信托由于其行业潜在的刚性兑付原则,至今还在勉强地维持着很多本来已难以延续的项目,但当融资企业真的不能刚性兑付时,信托公司很可能需要依靠其背后的银行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来解决问题。投资者在购买和参与各类信托计划时更需对信托公司的背景、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银行等信息进行排查,绝不能自囿信托是“刚性兑付”的投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