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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营管理因素不能舍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级差地租”问题的讨论,涉及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值得重视的争论是: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与级差土地收入的关系如何,即由于经营管理较好所产生的额外纯收入是否属于级差土地收入的范畴问题。有的同志这样置疑: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时并未提及经营管理因素,如果经营管理确是级差地租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为什么把它舍象了。在探讨社会主义级差土地收入问题时,应不应该或能不能够舍象经营管理因素?我认为是不能舍象的,不仅不应加以舍象,而且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