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的民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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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意是中性的,司法吸收民意时首先要对民意进行甄别,也要同时注意运用司法疏导民意。审判实践最终要建立一套制度来吸收正面的民意,也就是真实的、理性的、大局的、合理的民意,以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 审判实践 甄别 疏导 吸收
  中图分类号: D630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网媒 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轰动案例,伴随着轰动案例而来的是接连不断的民意,这些民意或与法律相左,或与法律一致,总体上反映了人民法治思想的进步和民主意识的启蒙,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不良倾向。本文试图对民意进行甄别,以求探索司法疏导和吸收民意的制度方法。
  一、司法民意种种
  民意本是个中性概念。新华字典上的解释为“民众的意愿”。 除了代议民主的宪政构造外,两党或者多党制下的欧美国家有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这是与其司法独立和媒体独立分不开的。在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和国家实践中,民意被极大的泛滥化、无限的正面化,甚至出现过唯“民意”马首是瞻的狂热。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有制度都应当是民意化的,但抽象的民意、表面的民意经常导致的结果是真正的民意被遮蔽、被利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民意成为一种新兴的力量,连国家领导人们都作出积极的姿态,亲自上网与网民进行交流,足见这种力量的重要。
  民意大体分两类,一类可推动法治进程,使法律和法治加以改进,也使社会效果改良,这类民意姑且称之正面民意。另一类会阻碍法治进程,屈从于这种民意会使得法律效果完全背离社会效果,这一类民意我们姑且称之为负面民意。如果法官迫于这种压力,用精致的法律语言包装而实际上是屈从了民众意愿,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从法治的主流视角和事件整体看,近几年正面民意作用下的典型案件有孙志刚案、许霆案、躲猫猫案、邓玉娇案等,负面民意作用下的有刘涌案、泸州遗赠案、李庄案等。两类民意大致又有如下更细致的区别维度:
  民意有真实与虚假之分。真实民意的形成通常包括三个前提:一是民众应当充分的表达出意见,而不是一味听命于人;二是这些意见必须真正出自于他们心声,而不是经宣传、误导、非理性的恐惧产生的;三是这些意见所反映的应该是他们经过一定得思考所产生的想法和愿望,而不是在资讯不足和本能反应下的偏见。 负面民意一般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是一些人利用民意受人关注的特性,恶意串通,人为的制造民意。比如有一些案件,由当事人花钱买通几百人,去政府或者法院门口示威,或者出资请网络推手予以点击,在网上虚张声势,形成多数人的意见,进而对法院产生压力。
  民意有理性与情绪之分。正面民意在面对一些案件时表现出理性,在全面了解案情基础上,给出较中肯的建议。许霆案中,学者和民众普遍认为法院所判刑期过重,有的认为不该定罪,也有的认为应当适用特殊减刑条款,终审法院采用了大家的意见。2009年何鹏案重审,就参照了许霆案。负面民意带有情绪化的反应,在实践中常表现为民愤。民愤具有非理性、主观性和易变性特点。刘涌案中,辽宁省高院的改判激起了民愤,全国一篇喊杀之声,这就给最高院造成了压力,终于将案件提审改判。但是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治问题就被非理性掩盖。
  民意有大局和小我之分。正面的民意能够从大局出发,能从整个法治出发全面的看待问题并对案件作出评价。虽然王斌余接连故意杀掉五人,但是当新华社爆出王斌余杀人是因为讨要工钱未果,接连遭受屈辱,求告无门才杀人的事实后,民众普遍呼唤法院免王斌余一死。 但是学者和法学家们却从大局出发,普遍认为免王斌余一人之死事小,但对整个法治的冲击事大。假如免王斌余死刑,就意味着国家鼓励私人处罚、鼓励讨要工钱杀人,虽然他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其在故意的情况下连杀五人,理应受到惩罚,这正是全面考虑。负面民意只是从孤立的个人和案件出发,片面考虑问题,往往忽略了法治大局。
  民意有合理与无理之分。正面的民意是合理的,即使法律不健全时,也努力通过合理渠道来维权斗争,而不是怨声载道。孙志刚案中,国务院制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办法》确已不合时宜,正面民意也认为如此,于是呼吁国务院废除之,导致国务院废除了该项法规。负面民意是不合理的,他们往往通过一些偏激的手段,来吸引人的眼球。比如一些案件的判决并无太大错误,一些人就采用非法上访的形式来满足其申诉的欲望,由此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当然,正面民意和负面民意的区别还有很多,比如产生原因、后果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这里不详加阐述。在区分正面民意和负面民意时还应注意,认为判决出来后民众应该鸦雀无声才好的思想是错误的。民众对案件判决有想法然后表达是正常的,反应了民众参与案件的积极性,说明民众对法院还抱有信心,希望通过自己想法的表达来使案件处理的更加公正。透过民意的表达还可以读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从物权法广泛吸收民意就可以瞧出其中的端倪。
  二、司法疏导民意
  正面民意和负面民意两种势力彼此交叉和作用,要使社会的和谐,正面民意应该有能力主导舆论,体现主流的理性。在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启蒙的时代,加之价值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弊端限制了正面民意的表达,是的民意的表达总体上仍过于粗糙、过于猛烈,非常需要司法的疏导。
  司法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回应百姓的呼声,同时也要十分注意引导民众,这要体现在法官实实在在的态度和能力上。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路线,在于从方式上和方法上打破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经验之间的隔阂,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司法,保证人民群众可以真实的感受并触及法律,并使司法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
  司法要引导民众注意程序正义。从对各种轰动案件所表现出的民意来看,虽然案件各有不同,但是民意的取向却明显偏重于实体正义,而恰恰忽略了法院在职业化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即民众的思维方式直接看重结果的公平,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遵从的是程序的正当,对于证据的采信也采取了一定的程序。贝勒斯曾说“倘若当事人觉得用来做出判决的程序是不公正的,那么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他们都不太可能接受解决其争执的判决。”民意在这种层次上会和法律出现紧张的关系。如果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的程序,让其意识到程序正当的好处,民众看到案件的报到时会从程序方面展开思维,那么正面的民意也许会多一点。
  司法通过判决引导媒体走向独立和理性。一些媒体为了吸引民众的眼球,在案件审理前会用大篇幅来报道整个事情的经过,或者为了达到关注弱势群体的效果,会采用一面之词,声情并茂的把值得同情的一方说的相当的可怜。以换取民众的同情。司法通过判决,明白的说理,引导民众对待事情要冷静,不能人云亦云。以网络上的民意为例,某些民意是情绪化的反应,具有明显的仇富心理,对于那种“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行为充满着愤慨,继而在表达上会倾向于弱势群体。这种感情用事往会导致负面的民意较多。法院就是要通过翔实而有力的说理,将生活事实纳入法律的审判,告诉世人法律之理,从长远和根本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感情。
  三、司法吸收民意
  司法遭遇民意时,如能鉴别出并吸收正面民意,则能够促进法治的进程,所以建立和完善一些长效体制来吸收民意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下面本文将重点尝试论述这些体制,以求司法和民意能够共融。
  司法权力必须源于民意,所以首要的是法官能够赢得民众的信任。法官由人民在有公德心、有专业性、品行良好、能够主持公道的人中进行选举,由人大来任命。这一措施之所以在司法吸收民意的措施中位列第一,是因为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占据着无足轻重的地位。众所周知,在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要大量的阅卷,找出案件的争议点,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才能主导案件的进度。民众对法官不信任就会对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不信任,司法就无法与民意更好沟通。
  完善司法救助民意机制。正义应该体现在强势者受到抑制和平衡,私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弱势群体受到关切和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正好体现了司法的正义,而民意在受到正义普照的时候,所展现的至少不应该是消极的方面。司法通过法律援助和缓、减、免交诉讼费,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地参与诉讼,并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给与一定的诉讼救助和精神的抚慰,体现司法的人道和对民意的重视。
  建立司法解释中广泛征集民意制度。司法与民众的亲和力主要表现于两点,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有效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民众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 这两点最好的体现就是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的时候吸收民意,使得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和民众的想法接近是明智的选择,而且司法解释针对某一类案件进行解释,在聚龙民意方面有针对性,可以集思广益,制造出较好的解释。法律的来源也基于同样的道理。当全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某一个案例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司法解释离真正的法律也就不远了。
  完善和发展个案监督制度。需要个案监督的有下面几种类型,一是适用法律不当,错抓错判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二是社会影响大,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久拖不决,互相推诿的案件或是无理拒绝收案,群众告状无门的。最高院对于轰动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予以提审,以便纠错。这样可以防止案件不了了之。
  优化法院司法二审、再审以及申诉程序。在涉诉涉法信访数量激增的当下,信访问题进法院确实能够使法院更好的吸收民意,比如在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可以促使法院启动再审。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起信访庭、信访室,也是一种方法,但这样重信访、大接访运动是否符合法理和学理,是否会冲击司法的本体功能,有待继续观察和研究。
  四、小结
  法律对正面民意的吸收还有很多措施,比如恢复性司法的运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都能够促进民意融入司法,在此不一一赘述。民主、民意,从来都不是终极意义上的真理,我们要尽量优化制度构建,从而吸收和引导民意,而不能把民意当做挡箭牌或托词。通过司法融化民意,尤其需要厘清种种民意本质,需要打破司法直接听从于某种声音的思维惯式,更加需要结合宪政和法治建设去改进,尤其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严格遵循,对人权的有力保障,对舆论的合理把握,有了这样长远的构建和努力,才会让民意发挥真正的作用,才会让司法走入民众的心坎里去。
  (作者:贾慧贤,昆明理工大学2008级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学研究生;殷增华,云南财经大学2008级法理学研究生)
  
  注释:
  代指网络和媒体,或可理解为网络化媒体,在因特网时代,平面媒体的概念已经失去,几乎所有的纸媒都已网络化。而且几乎所有轰动性、爆炸性的新闻无一例外都始发于网络。
  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40页.
  桑本谦著.揭开法学理论的迷雾.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以下.
  田成有著.守护正义——当代中国法官的知与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田成有著.法官的人生.云南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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