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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本文主要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
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一般不发表意见,只是简单的建议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量刑建议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机制,包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均享有相应的量刑建议权。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为:
一、量刑建议权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根据我国《宪法》第13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个具体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331条的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换句话说,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根据案情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即行使量刑建议权并不违背刑诉法的规定。以上是量刑建议权最根本的法律依托。
此外,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规定,公诉意见书的撰写应当包括对被告人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意见,即要求公诉意见书中必须有具体的量刑建议。又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即是一种具体的量刑建议。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第4项规定“控辩双方对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一般来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控辩双方对定罪没有太大的分歧意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中心任务就是对量刑发表意见。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表明,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尚未对量刑建议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已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和创新,以填补法律的真空地带,并将其逐步纳入刑事规范的调整范围。
二、量刑建议权符合诉讼原理
法学理论上将诉讼区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尽管三者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律有所不同,但在庭审模式中都凸显出“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共同特征——控告者与审判者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1条都将“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规定为原告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其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又包括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具体制裁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启动审判程序的检察机关实质充当着诉讼中“原告”的角色,因而,检察机关在执行其“原告”职能时,除了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之外,还应就被告人应处的刑罚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这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否则,法官在没有控诉方明确的量刑请求的情况下,主动裁判被告人负某种刑事责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消极、被动的立场,违背控审分离的原则。
而且,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一改以往的做法——或者对量刑问题一带而过,或者仅就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量刑情节发表概括性意见,在法庭上对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量刑问题发表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那么辩方就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控方的量刑意见进行反驳和辩解,如此一来,双方就此展开辩论,形成交锋,在量刑环节上展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样可以令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量刑裁判。
三、量刑建议权符合诉讼效率价值
一份有罪的刑事判决,其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如果控辩双方都对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那么他们更为关心的就是判处刑罚的问题了,这一点尤其为被告人所关注。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最为关心的也是法律对其将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审讯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向经办人员询问这样的问题“像我这样的案子,会被判多少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控方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或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而被告人对量刑结果不服的,也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该上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被剥夺。如前所述,如果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就已明确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各种事实和情节以及刑期展开激烈的辩论,通过辩论,双方会对自己的观点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形成大致的预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也心知肚明,继而对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也比较容易接受,避免因判决结果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甚远而引起的抗诉或上诉情形。从这个角度上讲,量刑建议、量刑辩论及其所引起的法官说明理由的判决,可以将大部分控方或者辩方不服量刑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第一审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同时,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的意见和证据后,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案件信息,所作出的判决也就更趋近于事实真相,更符合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法官提高作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
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一般不发表意见,只是简单的建议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量刑建议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机制,包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均享有相应的量刑建议权。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为:
一、量刑建议权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根据我国《宪法》第13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个具体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331条的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换句话说,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根据案情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即行使量刑建议权并不违背刑诉法的规定。以上是量刑建议权最根本的法律依托。
此外,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规定,公诉意见书的撰写应当包括对被告人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意见,即要求公诉意见书中必须有具体的量刑建议。又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在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即是一种具体的量刑建议。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第4项规定“控辩双方对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一般来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控辩双方对定罪没有太大的分歧意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中心任务就是对量刑发表意见。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表明,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尚未对量刑建议权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已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和创新,以填补法律的真空地带,并将其逐步纳入刑事规范的调整范围。
二、量刑建议权符合诉讼原理
法学理论上将诉讼区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尽管三者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律有所不同,但在庭审模式中都凸显出“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共同特征——控告者与审判者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1条都将“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规定为原告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其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又包括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具体制裁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启动审判程序的检察机关实质充当着诉讼中“原告”的角色,因而,检察机关在执行其“原告”职能时,除了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之外,还应就被告人应处的刑罚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这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否则,法官在没有控诉方明确的量刑请求的情况下,主动裁判被告人负某种刑事责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消极、被动的立场,违背控审分离的原则。
而且,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一改以往的做法——或者对量刑问题一带而过,或者仅就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量刑情节发表概括性意见,在法庭上对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量刑问题发表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那么辩方就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控方的量刑意见进行反驳和辩解,如此一来,双方就此展开辩论,形成交锋,在量刑环节上展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样可以令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量刑裁判。
三、量刑建议权符合诉讼效率价值
一份有罪的刑事判决,其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如果控辩双方都对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那么他们更为关心的就是判处刑罚的问题了,这一点尤其为被告人所关注。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最为关心的也是法律对其将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审讯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向经办人员询问这样的问题“像我这样的案子,会被判多少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控方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或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而被告人对量刑结果不服的,也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该上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被剥夺。如前所述,如果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就已明确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各种事实和情节以及刑期展开激烈的辩论,通过辩论,双方会对自己的观点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形成大致的预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也心知肚明,继而对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也比较容易接受,避免因判决结果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甚远而引起的抗诉或上诉情形。从这个角度上讲,量刑建议、量刑辩论及其所引起的法官说明理由的判决,可以将大部分控方或者辩方不服量刑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第一审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同时,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的意见和证据后,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案件信息,所作出的判决也就更趋近于事实真相,更符合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法官提高作出正确判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