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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适用回避表决程序。关于该规定能否得出,一人公司因程序不能,而无法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因而法律上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理论上存在不同理解。解读法条的立法本意后,并不能得出该否定结论,且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原则分析,我们应肯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利能力。